高金鐘(,1922年-?),臺灣罪犯,以在1950年代期間多次越獄與竊盜事件而聞名,自稱「飛賊」、「廖添丁二世」、「魔術大盜」。
經歷
犯案紀錄與越獄
高為台北縣新店人,最早可確定之犯罪活動約自1949年起。當時警方在公館包圍其住所,他脫逃後南下臺南市盜竊西裝店物品,全數得手。遭羈押至台南地方法院後翌日再度逃逸。其更早犯案紀錄並不一致,曾於供詞中提及1946年在臺北市竊取摩托車失風被捕並越獄,亦有報導稱其首次越獄發生於草山劫車未遂被捕後,但他在其他訪問中否認前述兩次為越獄,稱均為合法放出。1950年又竊取英商德記洋行吉普车南下被捕,其後即獲釋,並未被視為越獄。
1951年11月報導將其誤稱為「高金中」。該年他冒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人員,在高雄市鹽埕區以調查走私為名勒索民眾,並誘騙兩名女性分別同居。另有最高法院脫逃罪判例記載,高金鐘1952年以竊盜罪入獄,判刑八個月,1953年5月28日自台北監獄逃脫,並與同夥於臺北縣、桃園縣等地犯下多起竊案,包括衣物、現金、腳踏車及收音機等。1954年1月18日再度落網,臨近農曆新年時又於台北縣警察局拘留所破壞木柵逃逸,並留下「廖添丁二世,飛簷走壁,高金鐘五時五分」字句。
同年8月,高金鐘移送至板橋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服刑,11月13日再度越獄,並闖入總隊長辦公室竊走美製左輪手槍及子彈約26至30發。1956年7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就其竊盜、公共危險及脫逃案開庭審理,全程約二十分鐘辯論即結束,當日下午宣判。檢方以其自首及認罪為由主張從輕量刑。法院最終以脫逃罪判處一年、竊盜罪判處二年,定執行刑二年六月,並送勞動機構強制工作。全案審理至宣判歷時約五小時,未有辯護律師出庭。
1958年6月24日,高金鐘於臺東縣管訓期間再度脫逃,趁暴雨翻越圍牆離開。9月23日凌晨,於雲林縣土庫鎮被省警務處刑警大隊突擊拘捕。落網時,高金鐘曾頑抗,試圖再度逃逸,最終在多名刑警合力下摔倒束手就擒,當日押返臺北偵訊。其後,檢方依累犯脫逃罪起訴高金鐘,並以藏匿人犯罪嫌起訴多名協助者。調查顯示,其逃亡方式並非如社會傳聞般神秘,多以躲藏及依靠他人接濟為生。最終,高金鐘除先前刑期外,再因詐欺罪併執行一年七月。據高金鐘供述,此次逃亡主因為管訓工作艱苦、未能獲釋以及肺病需治療。期間生活困苦,甚至需夜間至地瓜田偷食以維生,睡眠亦因風吹草動而驚恐不安。逃亡期間僅一次返回新店家中與母親會面取款,後因台北當局懸賞追緝兩萬元,他甚至將明顯金牙取下化裝,持續向南部隱匿。雖曾考慮自首,但因缺乏指示且不信任親友,最終未曾行動,甚至未告知親弟弟行蹤。
失蹤
1963年9月11日,葛樂禮颱風侵襲台灣及蘭嶼,造成朗島部落警用電話損壞,與其他部落失去聯絡。
1964年1月31日,陳林雪霞議員於省政總質詢指出,高金鐘於管訓期間在孤島行兇奪槍後逃逸,依當時地形及動員規模千人搜索,理應早已緝獲,但至今仍下落不明。議員質疑,為圍捕逃犯焚燒島上樹林,導致森林損失,並要求警務處交代責任及案件結案情況。
1988年11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依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的規定,判處高金鐘等人免訴。
另見
*廖添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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