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希宏(),字受夫,四川重慶府巴縣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胡希宏是順治十一年(1654年)甲午科四川鄉試第二名舉人。任陝西寧遠縣知縣。
順治十八年(1661年),朝廷為籌措軍餉,在全國範圍內於民田、屯地及明朝宗藩地畝上額外徵收「練餉」。陝西巡撫張瑃在限期後核查上報,胡希宏在徵收民田練餉中「未完十分」,在徵收屯地練餉中同樣「未完十分」,即完全未能完成徵收任務,因而被題本參劾。題本中指出,因其地處「地方荒殘,遠近不一」,故難在限期完成,但各官仍難辭「怠玩之咎」,最終由朝廷下旨交由吏部與兵部查議處分。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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