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區域委員會

歐洲區域委員會(,簡稱CoR)是歐盟的地方與區域代表議會,旨在歐盟的體制框架內,為次國家級主管機關(即區域、郡、省、市鎮和城市)提供直接的發聲管道。

歐洲區域委員會根據1994年馬斯垂克條約成立,旨在解決兩個主要問題。首先,約四分之三的歐盟法規是在地方或區域層級實施,因此地方與區域代表需要在新歐盟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擁有發言權。其次,當時存在著公眾與歐洲統合進程之間鴻溝日益擴大的擔憂;讓最接近公民的民選政府層級參與進來,是縮小這一差距的方法之一。

歷史
在歐盟內部,地方和區域當局一直遊說在歐盟事務中擁有更大的發言權。這促使馬斯垂克條約決定設立歐洲區域委員會,並規定成員國可由其區域政府的部長在歐盟理事會中代表出席。

原則與職權範圍
委員會的工作以三大核心原則為指導:
***:意指歐盟的決策應在最貼近公民的實際層級上做出;
*親近性原則:確保政府工作透明;以及
*夥伴關係原則:促進所有政府層級在「多層次治理」中合作。

歐盟的各項條約規定,歐盟執委會和歐盟理事會在制定涉及區域或地方層級的新提案時,必須諮詢委員會。委員會也可以主動提出意見,將議題納入歐盟議程。 隨著里斯本條約的生效,委員會獲得了就違反輔助性原則的行為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法律地位與範疇
里斯本條約確認了歐洲區域委員會有權為維護其特權和輔助性原則而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此項權利強化了委員會的政治角色,使其能更有效地在歐盟舞台上為地方及區域當局爭取權益。

組成與架構
歐洲區域委員會擁有329名正式成員及同等數量的候補成員,他們是來自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的民選地方或區域代表。每個國家的成員數反映其人口規模。

委員會由一名主席領導,任期兩年半,現任主席為。其執行機構是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第一副主席,以及來自各政治黨團和國家代表團的代表。 成員每年在六次全體會議中,以通過意見和決議。其工作由六個專題委員會(例如,ECON負責經濟政策,ENVE負責環境)進行準備。成員們分屬六個政治黨團,如歐洲人民黨和歐洲社會黨,以形成共同立場。 行政管理由秘書長領導。

成員、主席與秘書長的產生方式
歐洲區域委員會的成員、主席、第一副主席及秘書長皆有其特定的產生與選舉規程,以確保其代表性、民主合法性與行政效率。

成員的組成與任命
歐洲區域委員會由329名正式成員和同等數量的候補成員組成,而其成員的產生方式綜合了國家提名與地方民意基礎:

*資格要求:根據尼斯條約的要求,所有成員皆必須是地方或區域的民選代表(例如市長、大區主席或議員),或是對一個民選的地方或區域議會負有政治責任。這項規定旨在強化委員會的民主合法性。
*提名與任命:成員由其所屬的歐盟成員國政府提名,隨後由歐洲聯盟理事會正式任命。
*任期:根據里斯本條約的規定,成員的任期由四年延長為五年。
*席次分配:各成員國的席次數量反映其人口規模,從馬爾他的5席到德國的24席不等。

主席與第一副主席的選舉
委員會的主席與第一副主席由其內部成員選舉產生。
*主席:主席在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上由所有成員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半。主席負責指導委員會的工作、主持全體會議,並作為委員會的官方對外代表。

*第一副主席:第一副主席同樣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也是兩年半。其主要職責是在主席缺席時代表主席行使職權。現任第一副主席為。 現任秘書長為彼得·布利茲科夫斯基(Petr Blížkovský)。

批評
2020年,歐洲區域委員會因其對一名前內部稽核員羅伯特·麥考伊(Robert McCoy)長達20年未解決的騷擾案處理不當而受到批評。麥考伊在向歐洲議會發表演說時,指控委員會在他揭露該機構的「詐欺和侵吞公款」行為後,對他進行了「惡意的報復行動」。歐洲議會議員也批評委員會的行政管理「完全無能且腐敗透頂」,並建議進行預算制裁。

參見

  • 歐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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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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