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公廁、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警方拘捕8人并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當中7人,另1人控「企圖製造炸藥」罪。
事件經過
2020年1月27日凌晨2時31分,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發生土製炸彈爆炸事件。警方檢查後發現,該炸彈內有500克的炸藥粉末,透過加熱電芯造成爆炸。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與該案有關,對政府未有因新冠肺炎而全面對中國大陸「封關」表示不滿,並呼籲醫護人員展開罷工行動。
2020年1月28日10時25分,深圳灣口岸有保安員在垃圾桶内發現一個類似爆炸裝置。警方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到場處理,相信為一個遙控炸彈。下午2時許,有人於Telegram頻道中發放消息,承認策動事件,稱這只是開始,威脅港府「封關」否則將會破壞跨境鐵路和幹道。
2020年2月2日約3時10分,港鐵羅湖站發現土製炸彈,職員報警。警方爆炸品處理課到場處理,其中一個炸弹發生爆炸,警方形容此案是向恐怖主義接近「一大步」。
香港警察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就三宗爆炸進行調查,2020年3月8日凌晨持法庭手令搜查22個地點,合共拘捕12男5女涉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警方指相信屬同一犯罪團伙。O記高級警司李桂華稱,行動中檢獲3個土製炸彈半製成品,及2.6噸化學物品。他指半製成品不穩定,遇熱會爆炸危及樓宇內的人,批評行為不負責任。
控方最後檢控5男3女,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另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作為反恐罪的交替控罪。第八被告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審理經過
被告及控罪情況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首6名被告於2020年3月首度提堂,除楊怡斯、張琸淇獲保釋,其餘4人還押;餘下兩名被告何培欣、周皓文則在2022年2月首度提堂,周皓文還押逾1年後在高院獲批保釋,何培欣未獲保釋。
控方特別指出,首被告何卓為在2016年有不小心駕駛等的案底,在2019年再有刑事毁壞的紀錄,且是在緩刑期間犯案。
案件審理情況
8人均否認控罪,案件2024年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預留100天審期,法庭抽出7女2男陪審團。
由於案件涉及爆炸品,法庭審理過程中,控方爆炸品專家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出庭,他供稱如果炸彈在車廂等密閉空間內爆炸,將會造成嚴重傷亡。
經過150天的審訊後,法官于2025年8月15日在高院開始引導陪審團,並提醒陪審團勿受情感影響判決。
9月1日法官引導結束,7女2男陪審團早上約11時開始退庭商議,至當天晚上7時仍未有結果。
法官9月1日同時決定,此前獲保釋的3名被告需還押等待審判結果。控方案情指稱,本案涉及3宗爆炸事件,其中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已發生,被告還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但在該計劃預定執行前一天被拘捕。
9月2日陪審團退庭商議第二日仍未有裁決,他們向法庭提問主要控罪與交替控罪的分別,以及身體嚴重傷害和財物嚴重損害的定義。法官解釋前者的重心是意圖令人死亡或嚴重受傷,而交替的控罪,重點是爆炸性質,簡單而言便是可能引致死亡。至於身體嚴重傷害和嚴重財物損害的定義,法官指需要陪審團自己界定。
9月3日晚上近8時商議約23.5小時,仍未達成裁決,其間陪審團曾要求重看涉案試爆片段。法官陳仲衡向控辯各方提到,陪審團曾要求重聽部分Telegram語音訊息。
經4天的退庭商議,陪審員9月4日裁定首7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3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法官陳仲衡押後至10月10日處理求情及判刑,並索取3名罪成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在裁決後,法官感謝陪審員的付出,表示將終身豁免他們再次出任陪審員。
警方於裁決後舉行記者會,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表示,警方及時拘捕該案首腦及骨幹成員,另搜出4個土製炸彈和超過兩噸炸藥原材料,阻止了可能出現的嚴重傷亡。就被告們涉「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張伯傑稱法庭裁定表證成立,代表控方證據在法律層面上是充足的。
警方國安處稱會與律政司研究裁決涉及的法律議題,控方至今就「屠龍小隊」案及本案合計兩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全部不認罪被告都被裁定脫罪,未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
對於裁決結果,多名人士稱感到意外,認為以《反恐條例》起訴恐不適合該案。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隨着《港區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反恐條例作用大減,預料控方未來處理案件會優先引用兩套國安法例。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該罪行本質上有兩個定罪門檻,就是要證明全部串謀的被告都同意做同一件事及有同一政治目的,被告越多、定罪越難。
律師會會長湯文龍指律政司根據不同案件的嚴重性,用不同法例作起訴,不能説一條條例凌駕另一條條例,不能認為《反恐條例》失去意義。
10月27日,何卓為被高院判處監禁18年,李嘉濱、張家俊被判處監禁16年8個月,何卓為因2019年刑毀罪成於緩刑期間犯案,須額外服刑6日。法官指本案案情嚴重,3名被告行為如「向社會宣戰」,視人命如草芥,同意心理報告何卓為從、張家俊毫無悔意,李嘉濱的悔意有限認定。
案件判刑結果
判決
法官判刑理由
*案情嚴重,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者。
*3名被告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方構成重大威脅。
*何卓為: 扮演領導角色,毫無悔意且重犯風險高。
*李嘉濱: 初犯,但悔意有限,堅稱炸彈僅會產生煙霧。
*張家俊: 初犯,但毫無悔意,否認與案件相關。
相關資訊
*最高刑罰: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
*案件編號: HCCC186/2022
其他資訊
*2025年10月28日,警方國安處拘捕2男3女,年齡介乎32至60歲,涉嫌「協助及教唆暴動」、「串謀煽惑暴動」、「煽惑暴動」、「妨礙司法公正」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當中包括吳子樂。
*2025年10月30日,警方國安處正式落案起訴醫院爆炸案中脫罪的男子吳子樂,吳被控一項《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下的「串謀煽惑暴動」罪,並另被加控一項「煽惑暴動」罪,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訊。
*口岸爆炸案脱罪女被告何培欣與另一被告周皓文在裁決後申請訟費。2025年10月,高院法官陳仲衡駁回其申請,斥何培欣自招嫌疑,並下令充公其約16萬港元現金。何培欣不服判決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2025年12月23日,終院司法常務官表示,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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