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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聯合是確立美利堅合眾國為政治實體的《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之特點。據後來的憲法條文,其意為美國各州不得退出聯邦。
《邦聯條例》詳述新近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之權利、責任、和權力。但以喬治·華盛頓為首的民族主義者認為《邦聯條例》所訂之政府體制過於脆弱。《邦聯條例》於1789年由《美國憲法》取代。《憲法》在1787年起草於美國制憲會議並獲批准。
歷史起源
英屬美利堅洲諸州聯合的概念始於1770年代,隨著獨立求存之開展而萌發。1861年3月4日,亞伯拉罕·林肯於中說道:
1776年6月12日邁出了重要一步,第二次大陸會議批准起草《邦聯條例》,就在批准起草《獨立宣言》的次日。《條例》之目的不僅止於訂立新立各州之間的關係,還定下新聯合之永久性質。據此,條例第十三條明定該聯合「應為永久」。《邦聯條例》的批准程序雖始於1777年,但聯邦直到1781年才成為合法實體,時當《條例》已得所有州份批准。第二次大陸會議於1777年11月15日允准《邦聯條例》提交各主權州待准,始於1778年7月成於1781年3月。
第13個批准的州是馬里蘭,還延後了幾年,肇因於與他州存有利益衝突,包括。直到維吉尼亞州於1781年1月2日通過放棄主張西部土地的法條,才掃清了前行的障礙。1781年2月2日,位於安納波利斯的馬里蘭州立法機構批准條例。1781年3月1日,第二次大陸會議於費城舉行,馬里蘭州代表出席並正式簽署協議。馬里蘭州的最終批准《邦聯條例》和永久聯合,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合法建國所需的一致同意。
意義
聯合於國政中自始即相當重要。完成合法聯合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令人亟感迫切。馬里蘭州批准條例時指出:「據稱本州之不加入邦聯會激勵共同敵人圖謀姐妹州間之聯合解體。」聯邦的性質自1830年代起,直至美國內戰酣戰時刻,一直都為人所熱議。戰爭期間,未加入美利堅聯盟國以圖分離的美國各州被稱為「聯邦」,即聯合。
憲法基礎
取代《邦聯條例》的美國憲法並無任何確立永久聯合之內容。當合眾國為阻止南方11蓄奴州脫離聯邦而奮戰之時,永久聯合在美國憲法取代《邦聯條例》後是否仍存在不可侵犯性仍舊受到質疑。此種不確定性源自於憲法在生效前並未依《聯邦條例》的要求獲得一致批准(喬治·華盛頓宣誓就任美國第一任總統時,憲法尚未獲北卡羅來納和羅德島兩州批准)。美國最高法院在1869年的「德克薩斯訴懷特案」中對此作出裁決。法院於該案中裁定,憲法起草者意圖令聯邦永存:
{{Blockquote|text=據《邦聯條例》,聯合被隆重地宣告為「永久」。而當諸條例被發現不合於國家之迫切需求時,憲法明定「建構一更加完善之聯邦」。很難能比這些文字更清楚地表達整體不可分割之理念。若更加完善之永久聯合無從分割,更有何物可分?……職是之故,當一州成為合眾國之一部,即入不可分割之關係。永久聯合之所有義務,及聯邦共和政府之所有保障,即立附於該州。最終接納該州加入聯合之舉,非僅止於一份契約,更是將新成員納入政治體,無變動餘地。|source=美國最高法院,《德克薩斯訴懷特案》(1869年)。
然而,在1788致亞歷山大·漢彌爾頓的信中,詹姆斯·麥迪遜不贊同這種論述,並就此表示:
漢彌爾頓和約翰·傑伊同意麥迪遜的觀點,認為保留「撤回權利不合憲,也不算批准」。紐約議會最終未納入反聯邦主義者提出的「撤回權」條款即批准了憲法。
喬治·華盛頓於其首次就職演說中及“不可解散散之聯合”,並在告別演說中告知美國人,務須維護“其聯合之安全,及幸福之提升”。告別演說中指出,各州之聯合為“貴聯邦兄弟之情永存”;在敦促美國人善加維護時聲言:“汝等應正確評估貴國家聯邦對於爾等集體與個人之幸福的巨大價值”。派翠克·亨利於離世前不久敦促美國人切莫「各自分立成定壞吾等賴以存身之聯合的派系」。
保守派憲法學者另有所見。他認為18世紀若干條約據稱“永久”,但各方仍可單方面廢除,故“永久性”僅意味著無內置日落條款。例如說,《巴黎條約 (1783年)|巴黎條約》呼籲英美之間建立“永久和平”,但兩國在1812年戰爭中再次交兵。戛茲曼的立場因忽視憲法起草時的歷史證據及過度迴護美利堅聯盟國而受批評。
2006 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史卡利亞表示:「若說內戰解決了什麼憲法問題的話,那就是沒有脫幅而去的權利。」
類似原則
永久聯合之概念出現於歐洲政治思想中為時更早。1532年,法王法蘭索瓦一世簽署下《永久聯合條約》(法語:Traité d'Union Perpétuelle),承諾布列塔尼公國得享自由與特權於法蘭西王國之內。1713年,夏爾-伊雷內·卡斯特爾·德·聖皮埃爾提出了名為「於歐洲建立永久和平方案」的計畫,其中第一條規定:
「永久」一詞在政治思想史中則甚至比這還要早。西元前44年1月,第納里烏斯幣上刻有尤利烏斯·凱撒像,並銘刻拉丁文“永久獨裁官凱撒”。
可資對比的是蘇格蘭與英格蘭的聯合中表淺的相似性,見於《1707年聯合法令》第1節。該節明定:「蘇格蘭和英格蘭兩王國應於即起次個5月之首日併合為一名曰大不列顛王國直至永遠」。統一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的《1800年聯合法令》亦有類似條款,但愛爾蘭自由邦,即其後的愛爾蘭共和國,於1922年脫離聯合。聯合王國之議會主權說阻止新訂「更大的法律」以鞏固《聯合法案》。該法律學說在英國脫歐後的re Jim Allister得以確認。時當北愛爾蘭統一黨人試圖藉違反《聯合法令》及其條約為由對《北愛爾蘭議定書》進行司法審查。法院裁決,雖說該議定書確實默示撤廢《法令》內的條款,但議會完全可以這樣做,即《法令》亦無特殊既定地位。
參見
*邦聯時期
*合眾殖民地
*美國歷史 (1776–1789)
*美國開國元勛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https://www.ourdocuments.gov/print_friendly.php?flash=true&page=transcript&doc=3&title=Transcript+of+Articles+of+Confederation+%281777%29 Text version of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 [http://earlyamerica.com/earlyamerica/milestones/articles/cover.html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 [https://www.loc.gov/rr/program/bib/ourdocs/articles.html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related resources], Library of Congress
- [http://memory.loc.gov/ammem/today/nov15.html Today in History: November 15], Library of Congress
- [http://www.usconstitution.net/articles.html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Online—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 [http://www.mp3books.com/shop/audio_item.aspx?id=819 Free Download of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udio]
- [//uscon.mobi/art/index.html Mobile friendly] version of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美國聯邦制
美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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