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詛可咒

可詛可咒(anathema)主要有兩種涵義:一是指「令人憎惡或避之唯恐不及的人事物」;二是指教會正式頒布的開除教籍令。此概念源於新約聖經,原指「被上帝詛咒或定罪的人或事物」。在舊約聖經中則指「因罪惡而被詛咒、與上帝隔絕的事物或人」。這兩種用法代表兩種情境:一用於奉獻,二用於毀滅。

詞源
的可詛可咒(詛咒之意)]]
「可詛可咒」(anathema)源於古希臘語:(),原意為「祭品」或「任何奉獻之物」。至六世紀,禮儀意義演變為「正式的教會詛咒」,即開除教籍,並譴責異端學說,成為教宗或教會官員對異端者最嚴厲的隔離處分,後被用於大公會議界定基督教信仰的法令。

例如:
*「難怪保羅呼求上帝的詛咒——上帝的可詛可咒——降於那些可能背離基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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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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