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委員會(,葡文縮寫:CAJ)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於2013年設立的法定合議性機構,隸屬行政法務司,負責管理本地司法援助制度的運作與審核。委員會的設立宗旨是確保在經濟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居民在司法訴訟程序中仍可獲得公平保障。
委員會負責審核司法援助申請、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可監督援助案件的進程與相關資源分配。其設立保障了經濟困難人士在民事、行政及其他訴訟程序中,能享有免除訴訟費用及享用律師服務等基本權利,維護其司法平等。
司法援助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若干名具有法律背景的成員組成,成員以單數為原則,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為三年,可續任。委員會的行政與技術支援由法務司提供。
沿革
- 2011年,特區政府提出《司法援助一般制度》草案,擬擴大援助對象並將審批職能由法院移交至行政機關。
- 2012年9月10日,《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標誌司法援助制度立法化,委員會亦依此應運而生。
- 2013年4月1日,司法援助制度正式啟動,委員會自當日起依法受理援助申請並作出批示,區分案件是否符合經濟條件與援助範疇,提供訴訟費免除和法律代理服務。
組織法例
- 第13/2012號法律(2012年9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 第1/2013號行政法規(2013年3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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