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報

公民公報(),為一種自治市鎮法定活動及概念,通行於中世紀晚期在以梅克倫堡為中心的德意志北部諸城。在勃蘭登堡和威斯特伐利亞一些城鎮以及立窝尼亚的里加,其屬於一種議定法規的議會會議,而在呂貝克、不來梅和漢堡的決策,其屬於一種做出理事會或市議會決定的公民會議。議員會將其展示予公眾,包括那些未參與決議程序的公民們。從廣義上講,該定義也指稱市議會在會議上所宣讀的監管規定及指示的彙集。其具有城鎮憲章和法律的部分特徵。公民公報 是除城鎮權利和休會之外, 城邦法律體系的第三個要素,可被視為公民自治的一部分。

介紹
公民公報會在許多漢薩同盟城鎮和其他城鎮舉行,大多時間定於冬季:在漢堡,排期是聖湯瑪斯日(12月21)及聖伯多祿寶座節(2月22日),在不來梅是歡喜節(復活節前的第三個星期日),在呂貝克的排期是聖伯多祿寶座節、聖詹姆斯節(5月1日)、聖瑪爾定節 (11月11日)和聖湯瑪斯日。在不來梅的公民公報可包括225件專門項目。1479~1480年之後即使轉以書籍形式發行,大聲朗讀的原則在呂貝克和漢堡一直沿用到19世紀。漢薩日也會透過公民公報(字面意burspra​​yken)宣告,通常還會附加一些當地內容。各地的公民公報也缺乏統一性;其聲明和內容因當時的城邦和州法律,以及各自的州屬關係而各有所異。

字源
拉丁語Civiloquium意為「公民話語」,曾被用來描述第一批公民大會;呂貝克市長每年四次於市政廳宣讀城鎮法令的會議上,也會使用這個術語。 civiloquium源自拉丁語creation civilis(意「關於公民」)和eloquium(意「表達、語言、言論」),由此可以推斷,civiloquium是從中古低地德語 Burspake借來;與之類似的還有plebiloquium和 burgiloquium。 Burspra​​ke這個名稱,也稱為語言或農民語言,基本上代表著「頒布法令的集會」、「公民大會」、「農民法庭」、「法令」、「城鎮法律」、「智慧 – 指示」、「徵稅」和「農民發佈官方通知」。 在中低地德語中, Burspra​​ke一詞意思是公民集會、公民日;也指罵人日(Schwörtag) 或 婚姻(Echteding)。

公報的内容
公民公報規範了城鎮日常生活的各種事務,包括公共秩序和安全、貿易和商業、航運和港口、工資和僕人規定,以及服裝、節日和奢侈品規定。除了誡命之外,公報記錄中還包含禁令,例如,禁止任何針對理事會的自助或任意行動。其中一項戒律是,糾紛只能提交給城邦的法院審理,並且必須遵守城鎮法,而向神職人員或外國法官上訴也被禁止。下面列出的 公報例子會顯示相關內容、結構和組織方面的差異。

安克拉姆公報
在漢薩同盟城鎮安克拉姆(梅克倫堡-前波莫瑞州),薩克森羊毛織工於1188年左右定居,並獲得豐厚的利益後,他們籌組了自治政府並任命了代表。自治政府設立的依據包括1330年《舊安克拉姆商人登記冊》,1353年施特拉爾松德、格賴夫斯瓦爾德、安克拉姆和德明四個城鎮的法令,以及最終於1544年頒布的《安克拉姆公民公報》 。該公報一經頒布便被視為法律,主要作為城鎮居民進行貿易和商業活動的指南。 1682年的一份註釋也對Burspra​​ke一詞起源進行了解釋,指出城鎮法令均採用鄉村通俗易懂的語言寫成。然而,這份記錄無法證實,因為Burspra​​y早在高地德語和低地德語區分之前就已存在,並以此命名。更有可能的是,這些敕令指的是一種「城堡或市民語言」,後來被縮寫為Bursprake, 並使用了與「公民大會」相同的術語。

巴特拉爾公報
於下薩克森州巴特拉爾的大型蒂耶廣場(Thieplatz)自古以來就被視為村中心;在這裡「所有會議都露天舉行……布爾語(Buur)中的Burstäe,即法庭或社區議會也一同舉辦。過去社區領導人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做出司法裁決。」

漢堡公報
漢堡保存多種公民公報,其中最古老的是1346年的佩特里公民公報。當地的宣讀會在固定日期進行,通常是多馬日(聖湯瑪斯日,12月21日)和聖伯多祿寶座節 (2月22日),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日期進行。 聖伯多祿寶座節時舉辦的活動,也標誌著自聖馬丁節以來航運業冬歇期的結束,所以也便於更多公民可以一同出席會議。此外在中世紀時,漢堡市長選舉也會選擇這一天舉行。漢堡公民公報曾在某程度上違反漢薩同盟的規定,例如其內約定在長途貿易中賦予其公民優惠待遇。 它是「在漢堡早於1270年就已提及的原初公民自治機構之一,並於德意志北部廣泛傳播」。這個術語最初所指,是一種議會定期召開或在必要時召開,而在市政廳(較少在講壇上)發佈其法規和公告的公民大會。這種公報自14世紀中葉以來就開始在漢堡使用。它在16世紀以書面形式流傳下來,經過多次修正、補充和更新,之後逐漸衰落。1479~80年時,《漢堡箴言》首次以書籍形式編纂而成,直到19世紀初才以摘錄形式呈現。

呂貝克公報
所進行的公報集會。威利博爾德·利奧·馮·呂特根多夫-萊因堡(Willibald Leo von Lütgendorff-Leinburg)1914~15年創作。]]
在呂貝克依照習俗,每年要誦讀四次公報,「分別在聖彼得節、聖菲利普節、聖馬丁節和聖托馬斯節,如果這幾個節日是星期天,則在下個星期一誦讀」。 舉行時「市長打開窗戶,在社區會議大廳 (Löwinge)或財政部長駐所的走廊,面對街市宣讀;首席公證人站在他身邊,向他朗誦」…最古老的公報書面記錄可追溯到1392年,從1533年到1620 年,記錄中的段落有被反复修改。

新魯平公報
新魯平(勃蘭登堡)公民共識中認定,依照舊城邦憲法,所有公民都必須得以於公民大會內發表意見。根據14世紀的文獻所載明,城鎮的公民大會包括議員、行會領袖和一些賢明公民出席;他們所做決定都明確註明獲全體公民表同意。當這一古老的習俗在15世紀中葉被打破時,公民的抱怨越來越多,這些集會的不滿和騷亂也隨之增加。在1550年當地議會透過選舉詔書成功徹底取締了公報制度,「因為那裡的公民密謀反對議會,而我們將政府委託給了議會,而不是你們。」 1591年成立的一個委員會恢復了公報制度,然後在1594年的休會期間,委員會決定,公報活動應按照理事會或社區認為必要的頻率舉行,此外公民也應服從議會召開的公民會議。而最後在1624年還增加一條規定:「公民公報活動應每年在某一天舉行,即新議會就職後『主的憐憫』日之後的星期一。」 之後「這些公民公報會議是否在特定時間舉行,或僅在理事會希望社區開會時舉行,無法確定。」

庫爾蘭公報
羅賓或羅伯特·奧爾森(Elßen,Elsen也稱Ulßen)於1376年成為立窝尼亚領主;在他統治時期創建里加法典即布爾公報,其於每年米迦勒節前的星期天,都會在市政廳那需要敞開窗戶的儀式上,宣讀這項公報。 公報規範了城鎮中的法律生活。現存最古老里加公報以中古低地德語寫成,日期為1376年。 1376年之前它在拉丁語資料中被提及,例如一封來自里加議會的信,可能寫於1346年:「所以我們說出我們代表的話語,其通稱作公民公報...」 。現存的法律集最初於1376年制定,共96條,後來擴充到100條,之後又根據需要進行過刪減或擴充。

戈爾丁根公報
位處現拉脫維亞的戈爾丁根市鎮也有過自己的公民公報及法令。库爾蘭和瑟米利亞公爵弗里德里希·卡西米爾·凯特勒(1650~1698年)於1695年證實了它的存在,當時強調這種所謂「公民公報」已有使用300年,並且一直在延續。從根本上講,它的許多條款與里加城鎮法及其附則相一致。

溫道公報
文茨皮爾斯市鎮也位於現今拉脫維亞之內,其1495 年因一場大火而失去記錄特權。 經亨利·卡西米爾公爵1694年所確認,溫道自1610年以來也擁有公報體系,而與戈爾丁和里加的公報制度相對應。

維斯馬公報
這個書寫,漢薩同盟城市維斯馬(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其記錄文献中,在1344年之前並未尋到Bursprake或Ciuiloquium,而第一次可查證的提及溯至1345年。 已知自那時起留存抄本有72份:「其中規定了對違反城鎮法律、誹謗尊貴公民,或缺乏或疏忽世家持有盔甲的行為處以罰款。它規定了城市街道和港池的清潔。此外,它還提到了禁止客商交易和使用偽造的度量衡。它還包含一部奢侈品法典,以及關於賣淫、夜間休息、消防、市民警衛服務、行會准入、農民入城潮、市中心畜牧業以及女傭和農場工人職責的規定。」

梅舍德公報
1486年,西發里亞州梅舍德公民公報的原始形式,是用低地德語寫成的: 這是1486年梅舍德公民公報的序言。隨後是所謂的 16條,其中規定了具體條款。最後以「阿們」結束。

梅克倫堡公國中作為特權體的公報
特別法是指僅適用於特定領域的某些法律規範。梅克倫堡各城鎮建立後不久,市政當局和公民之間就舉行了集會,這些集會被稱為「公民公報/語言」、「晨語」或「農民語言」()。為記錄和保護這些決議,從14世紀開始,人們開始將這些決議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並以集會名稱存檔,並作為附錄附上。 於是,通行的公民公報形式在梅克倫堡幾乎所有城鎮中出現,而直到18世紀後半葉其存在才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這些梅克倫堡特權與城鎮權利一起,被視為公民自治最重要的法律基礎。

: 法律彙編中的梅克倫堡城鎮權利與公民公報

城鎮憲章是一項主權法規,城鎮據此升格為自治鎮。這些憲章的定義並不統一,由特權、個人權利和公民公報所組成。梅克倫堡公民公報基礎容納多種權利,包括:

歸結
所有公民公報的最大共同點是,在中世紀末期,公民權利都被納入其中並獲領土統治者支持。法律、法規、休會和法令,其效力被有序地收集起來,成為如公民公報一樣,是公民自治的雛形部分。最後一個例子是下萊茵河埃弗薩爾的公民公報,關於它的歷史記載如下:「早期農民透過Bauersprache,即在「公社」()內部舉行的會議,解決村裡事務。Bauersprache是自由農民的古老權利,其歷史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時代,自選的陪審員可以憑藉它來為同胞伸張正義。Bauersprache一直存在到17世紀,因為1667年,傳教士沃斯特曼(Vorstman)抱怨說,「農民法庭」和「農民集會」都在星期天舉行,是一種褻瀆。 」

文獻

, Jörg Meier, Arne Ziegler (Hrsg.): Kanzleisprachenforschung: Ein internationales Handbuch.* Verlag Walter de Gruyter, 2012, ISBN 978-3-11-02618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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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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