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各基层单位中建立的组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等基层单位,只要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就应当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历史沿革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层提出建设“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形成了早期学说。
第一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共在农村、连队和工作团体广泛建立党支部,并创造了“支部建在连上”等经验,巩固了群众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开展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工厂、机关、农村等各领域建立和健全基层组织,提出了“党员八条标准”等措施,使基层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稳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中共中央开始强调创新基层组织形式,在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发展,推动基层组织实现全面覆盖。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如机关、高校、国企、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类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级别。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中共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基层委员会(在党外通常称作“党委”);党员50至100人的单位,可成立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正式党员在3至50人(一般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应成立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
例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通常在部门或厂矿一级设置党支部,在大单位或合并机构中设党总支或党委。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省部级机关党员满100人即可设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委),党员50至100人设党总支,3人以上设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人数不足7人则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
基层委员会(党委)一般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各类基层组织机构下设书记、副书记、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为3至5年)。在日常工作中,还可根据需要将党支部下设若干党小组,以便于管理党员和组织生活。
批评
包括墨卡托中国研究所在内的研究机构和学者指出,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中国共产党以其基层组织逐步加强了对中国社会和私营经济的管控。
自20世纪80年代初非集体化以来,农村集体一直享有相对的自治地位。在习近平时代,中共通过赋予村委和村书记更大的权力,并加强问责机制,将村级行政置于直接控制之下。
参见
- 中国共产党组织
**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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