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役

布加勒斯特瓦卡雷什蒂监狱中缝纫的男性囚犯|280px]]
,,约1890年至1927年。]]

刑罚劳动监狱劳动,是指囚犯被要求从事的各种强迫劳动,通常为体力劳动。 视具体制度而定,这类劳动可以较轻,也可以极为繁重。 涉及刑罚劳动的形式包括非自愿劳役苦役刑苦役监禁。这一术语可以指几种相互关联的情形:以劳动本身作为惩罚;通过获取劳动力;以及把劳动作为囚犯服刑期间的管理安排。这些情形有时不仅适用于普通刑事罪犯,也适用于因政治、宗教、战争或其他原因被监禁者。

大规模实施刑罚劳动的制度包括劳动营、、、惩戒军事单位、以及监狱船等。

惩罚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
惩罚性劳动又称囚犯劳动监狱劳动苦役,是除单纯监禁之外,作为附加惩罚使用的一种强迫劳动。惩罚性劳动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生产性的劳动,例如工业生产;另一类则是本身没有实际用途的任务,被用作原始形式的作业治疗、惩罚或肉体折磨。

有时,当局会将监狱劳动产业化,例如安排囚犯在或监狱工场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从囚犯生产性劳动中取得收入的目标,甚至可能压过惩罚或再教育本身;囚犯因此面临被当作近似奴隶的廉价劳动力剥削的风险。扣除安保等开支后,利润有时并不高。也有情况下,这些收入被用于抵销监狱运营成本。

维多利亚时代的囚犯常被迫踩。有些情况下,踏车是用于研磨谷物的生产性劳动,即以囚犯劳动抵偿成本;另一些情况下则没有任何实际用途。类似惩罚还包括转动或搬运炮弹。 半惩罚性的劳动还包括拆解:将涂有焦油的旧绳索拆散,用作帆船的填缝材料。

非惩罚性监狱劳动
一所监狱中缝纫的囚犯]]
在一些刑罚体系中,囚犯有机会从事工作。这可能服务于多种目的:一方面,它使囚犯能够以较有意义的方式度过服刑时间,并有机会赚取少量金钱;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在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囚犯获得释放后有助于就业的技能。它还具有重要的刑罚学功能,例如减少监狱生活的单调感,使囚犯从事生产性活动,而不是可能导致暴力或反社会行为的无所事事,并有助于维持囚犯体能,减少久坐生活带来的健康问题。

20世纪英国监狱中的典型工作是缝制邮袋。后来工作种类扩大到工程、家具制造、桌面出版、轮椅维修和交通标志生产等领域,但这些机会并不普遍。许多工作的囚犯仍从事例行监狱维护任务,例如厨房工作,或过时的非熟练装配劳动,例如监狱洗衣房工作;有人认为这些工作对出狱后就业帮助不大。 20世纪美国囚犯的典型工作包括制作车牌;在某些地区,这项工作仍由囚犯完成。

在中使用监狱劳动尤其容易引发争议。许多私营监狱位于美国南部,美国约7%的囚犯被关押在私营机构中。 通过这种刑罚劳动生产的商品受规制,该法将此类商品的州际运输规定为犯罪。

20世纪和21世纪自动化生产的发展,减少了囚犯可从事的非熟练体力工作。

各国和地区
大英帝国
英国法中最早引入苦役监禁的是1776年《刑法法》(16 Geo. 3 c. 43), 该法又称“”,授权将囚犯投入改善泰晤士河航运的劳动,以替代至北美殖民地。由于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原先流放至北美殖民地的做法已无法继续。

1853年《苦役刑法》(16 & 17 Vict. c. 99)以苦役刑取代流放至遥远英国殖民地,但仍保留少数例外,即可判处终身流放或不少于14年流放的案件。1857年《苦役刑法》第2条(20 & 21 Vict. c. 3)废止所有案件中的流放刑,并规定原本可能被判流放者改为可判苦役刑。1891年《苦役刑法》第1条则处理授权判处苦役刑但未规定最高刑期的成文法。这一规定在现行法中的含义,需结合1948年《刑事司法法》第1(1)条理解;该条已以监禁取代苦役刑。

苦役刑在囚犯监狱中执行,并由内政部和管理。判刑后,囚犯会依据所犯罪行严重程度和犯罪记录分类。初犯会归入“星级”;不适合星级但没有严重前科者归入中间级;则归入累犯级。 当局会尽量避免不同等级的囚犯混合。

苦役刑通常包含艰苦劳动。虽然它主要用于严重犯罪,例如强奸、谋杀未遂、故意伤害等,但也广泛用于轻罪案件,例如小额盗窃、,以及被认为有害社会结构的无被害人行为。英国法下曾被判苦役的著名人物包括作家奥斯卡·王尔德;他因罪被定罪后,关押于。

劳动可以是艰苦而无意义、纯粹用于惩罚的工作,例如踏车;也可以是有用劳动。1839年起,在,囚犯每天工作最长10小时;多数男性囚犯编织鲱鱼网或拆解填絮,用于木质船只填缝。因弗雷里当时是繁忙的鲱鱼港。拥有技能者常被安排从事可使用其技能的工作,例如制鞋、裁缝或木工。女性囚犯则拆解填絮、织长袜或缝纫。

搬炮弹操练要求囚犯在不弯曲膝盖的情况下俯身,缓慢将沉重炮弹举至胸前,向右走三步,将其放回地面,再退后三步,不断重复,把炮弹从一堆移到另一堆。

1788年至1868年间,是囚犯劳动的重要历史例子。在此期间,澳大利亚接收了数以千计被流放的囚犯劳工,其中许多人只是因英国或的小型轻罪而被判重刑。

截至1885年,所有监狱囚犯中有75%参与某种生产性事务,多数处于私人承包和租赁制度之下。到1935年,工作的囚犯比例降至44%,其中近90%在州营项目中工作,而不是为私人承包商工作。

英格兰和威尔士
1948年《刑事司法法》第1(1)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废止苦役刑。 苦役监禁也由该法第1(2)条废止。英国《1998年国家最低工资法》第45(1)条将囚犯排除在国家最低工资权利之外。

英国的监狱劳动在法律上具有义务性,但实践中并非所有囚犯都工作。2019至2020年,83,052名囚犯中仅约12,500人就业。工作往往重复,内容包括洗衣、厨房工作、清洁、回收和为商业公司装配等。囚犯的劳动报酬通常很低。

北爱尔兰
1953年《刑事司法法(北爱尔兰)》第1(1)条废止北爱尔兰的苦役刑。凡原本授权法院判处苦役刑的成文法,现均被解释为授权法院判处监禁,刑期不超过相关成文法原本允许的最高苦役刑期。

苏格兰
苏格兰的苦役刑由1949年《刑事司法(苏格兰)法》第16(1)条废止。苦役监禁由该法第16(2)条废止。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实行劳动改造制度。2013年前,中国还存在劳动教养制度;该制度属于行政拘禁,可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将人员送入劳动教养场所。中国政府于2013年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法国
法国监狱囚犯可以劳动,工作可在监狱内部进行,例如食堂、洗衣房和一般维护,也可为私人企业进行。1987年,法国停止将劳动作为刑罚内容。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始,法国的监狱制度由新的刑法管理。 一些监狱成为准工厂。1840年,公立和私营监狱之间的竞争受到限制。1852年,法国海军在法属圭亚那建立多个,其中最著名的是魔鬼岛。

德国
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行大规模强迫劳动和集中营劳动。战后,德国基本法对强迫劳动作出限制,但允许法院命令剥夺自由时附带劳动义务。现行德国监狱制度中,囚犯通常可以或被要求从事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州监狱法管理。

印度
中被判“苦役监禁”的罪犯必须在服刑期间劳动。2011年,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囚犯劳动报酬应合理,不能仅以极低工资支付。部分邦将囚犯工资区分为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劳动。

爱尔兰
1997年《刑法法》第11(1)条废止爱尔兰的苦役刑。 原本授权法院判处苦役刑的法律,均被解释为可判处同等最高期限的监禁。

日本
中,判处惩役者须在刑务所中服劳动。日本刑法传统上区分“惩役”和“禁锢”,前者包含强制劳动。2022年,日本通过刑法修正,将惩役和禁锢整合为新的“拘禁刑”,以便更弹性地安排矫正教育和劳动。

荷兰
荷兰不存在以强制体力劳动为核心内容的苦役刑。被拘禁者可在监狱内从事工作,通常获得少量报酬。监狱劳动更多被视为服刑管理和社会复归的一部分。

新西兰
1954年《刑事司法法》取消了“带苦役的监禁”和“不带苦役的监禁”之间的区别,并以“矫正训练”取代“改造性拘禁”;后者随后于2002年6月30日废止。

朝鲜
包括拘留营、劳改营和政治犯营。朝鲜的囚犯常被迫从事农业、采矿、伐木、建筑和制造等劳动。外界报道指出,囚犯劳动条件恶劣,并伴随饥饿、疾病和虐待。

苏联
在苏联,卡托加和古拉格制度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强迫劳动形式,尤其是在斯大林时期。1930年至1960年间,苏联政权在西伯利亚和中亚建立了许多劳动营。 至少有476个独立营区群,每个群体又包括数百乃至数千个具体营地。 估计任一时期这些营地中可能关押500万至700万人。后期营地还关押约瑟夫·斯大林清洗的受害者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俘。每年约有10%的囚犯可能死亡。

在斯大林格勒战役后被俘的91,000名德国士兵中,只有6,000人从古拉格幸存并返回家乡。 不过,许多人在斯大林格勒围城期间以及被迫行军进入俘虏状态时已经染病。 古拉格死亡人数半数以上发生在1941年至1944年间,主要原因是战时短缺导致食品和药品供应恶化。

最恶劣的营区可能是位于北极圈以北的三个营区:科雷马、诺里尔斯克和沃尔库塔。 苏联劳动营囚犯有时在极端生产定额、暴力、饥饿和严酷自然环境共同作用下被迫劳动至死。 总计有超过1,800万人经过古拉格, 还有数百万人被到苏联偏远地区。 在许多营地初期,死亡率高达80%。纳粹德国入侵苏联开始后不久,屠杀了约100,000名等待被转送至莫斯科内务人民委员部监狱或古拉格的囚犯。

美国
在法律上与《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密切相关。该修正案于1865年生效,明文禁止奴隶制和非自愿劳役,但保留了对经正当定罪者施加刑罚的例外。 尚未定罪、等待审判的被拘押者不能被强迫参加监狱中的强制性改造劳动项目,否则会违反第十三修正案。刑罚劳动有时也被用于美国军队处罚。

“”制度在美国内战后于南方广泛流行,并持续至20世纪。在吉姆·克劳时期,前奴隶常遭逮捕,并以与战前相近的方式劳动。贫困的州政府无力建设监狱,因此将囚犯租给私人公司工作。改革者在20世纪进步时代废止囚犯租赁制度。 与此同时,许多监狱仍要求劳动。

1934年,担心监狱骚乱加剧的联邦监狱官员推动建立工作项目。(FPI;1977年起以UNICOR为商号)是1934年设立的美国政府全资公司,使用联邦监狱局囚犯劳动生产商品和服务。FPI仅能向联邦政府机构销售产品和服务,包括服装、家具、电气组件和车辆零部件;它不得进入商业市场,以免与私人就业竞争。

1979年,私人利益再次被引入这一监禁经济中。通过,国会允许私人公司以为囚犯提供“就业机会”为名,直接从监狱劳动中获利。这标志着以利润为驱动的模式回归,使惩罚与剥削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各州监狱系统很快跟进,建立自己的刑罚劳动部门,进一步巩固对囚犯劳动的经济依赖,并使矫正与商品化之间的道德边界更加模糊。

2010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和2018年,美国部分囚犯,抗议要求更好工资、更好条件,以及终结强迫劳动。罢工领导者受到无限期单独禁闭处罚。 强制性监狱劳动存在于公立和中。监狱劳动产业每年通过销售囚犯制造的产品获得超过10亿美元收入,而囚犯得到的报酬很少,甚至没有报酬。 在加利福尼亚,2,500名被监禁劳动者通过该州惩教部门的以每小时1美元的报酬参与扑灭;囚犯自愿参与此项工作每年可为该州节省高达1亿美元。

2016年,密西西比州囚犯清理公路垃圾,以为节省开支。 由Jailhouse Lawyers Speak和支持的2018年监狱罢工,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囚犯罢工。囚犯尤其反对第十三修正案中的例外条款,因为该条款迫使他们以每天几美分的报酬工作;他们认为这种处境等同于“现代奴隶制”。

颁布的矫正标准规定,被判刑的囚犯应被要求工作,并应为其工作获得报酬。 一些州,例如亚利桑那州,要求所有身体健全的囚犯工作。

许多强加给囚犯的劳动是例行“监狱家务”,而非具有经济生产性的活动。 2025年对国际工会联合会报告的分析指出,美国并未有效遵守其已批准的劳工公约, 因而未能实现其保护工人权利的承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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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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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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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 Douglas A. Blackmon. Slavery by Another Name: The Re-Enslavement of Black People in America from the Civil War to World War II (2008)
  • Matthew J. Mancini. One Dies, Get Another: Convict Leasing in the American South, 1866–1928 (1996)
  • Alex Lichtenstein. Twice the Work of Free Labor: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nvict Labor in the New South (1996)
  • David M. Oshinsky. "Worse than Slavery": Parchman Farm and the Ordeal of Jim Crow Justice (1996)
  • Bloom, D. (2006). Employment Focused Programs for Ex-Prisoners: What Have We Learned, What Are We Learning, and Where Should We Go From Here? New York: National Poverty Center.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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