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西比州公共服务委员会

密西西比州公共服务委员会(,简称或)是美国密西西比州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管电信、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及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该委员会成立于1884年,最初监管州内的交通与电信行业,后于1938年改为现名,1956年起获得对电力、天然气和自来水行业的监管权。

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分别通过州最高法院三个辖区中的选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其选举与州和县其他官员的选举同时进行。现任委员为克里斯·布朗(北区)、(中区)和韦恩·卡尔(南区)。

历史
1884年3月11日,密西西比州州长签署立法法案设立“密西西比州铁路委员会”。1890年新通过的州宪法明确授权州议会设立委员会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首届委员由州长任命,后续则由州议会选出且每届任职两年,这一设定一直持续到到1892年。同年特快专递、电话和电报业务被纳入委员会管辖范围。1886年至1906年间,该委员会还兼任密西西比州监狱管理委员会。

1938年立法会议期间,《机动车运输监管法》通过,铁路委员会更名为公共服务委员会,并全面接管对机动车运输企业的监管。在1956年的立法会议上,电力、燃气和水务公用事业被纳入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管辖范围。1968年立法机关对1956年的《公用事业法》进行了修订,将污水处理服务也纳入其监管范围。随后《公用事业改革法》于1983年获通过,该法允许委员会增聘人员,并负责监督公用事业公司签订的大额合同及其建设项目。

1988年1月,公共服务委员林恩·黑文斯()辞职,后于1989年6月因试图迫使一家电力公司和解诉讼而认罪(共谋罪)。委员D·W·斯奈德(D.W. Snyder)也因参与该案被定罪并辞职。对此州议会于1990年提出多项改革方案,否决了改由任命产生委员的提议,改为将原负责向委员提供技术建议的“公用事业技术人员”转隶至一个由州长任命执行主任领导的“公用事业人员机构”。新法还禁止委员与公用事业代表私下会面,并禁止收受其赠送的礼品或竞选捐款。

2003年,州议会通过《密西西比电话推销法》,设立州级“谢绝来电名单”,并赋予公共服务委员会处罚违规电话推销者的权力。2004年7月1日,机动车运输监管职责从公共服务委员会划归密西西比州交通运输部。

权责
密西西比州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管州内的电信、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公用事业。委员会审核并批准用户费率,监督服务交付情况,并评估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根据州法律,委员会有权为公用事业公司设定“合理的服务标准、规章和操作规范”,并对天然气行业施加安全标准。当需任命新的公用事业人员机构执行主任时,委员会须向州长推荐至少三名候选人,由州长提名其中一人并提交州参议院确认。

委员会受理用户投诉及举行听证会,并对公用事业投诉及电话推销欺诈行为展开调查。委员会有权发出传票以及向公用事业公司下达命令,并可对违规行为处以每日最高5,000美元罚款,而对违反州法的电话推销公司可处以最高10,000美元罚款。委员任期四年且自选举次年1月1日起开始,当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州长任命补缺。委员年薪自2024年起升至95,000美元,而之前为78,000美元。根据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于每月首个星期二在其办公室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提前召开超过两次会议,如有需要也可在其他地点召开额外会议。会议需遵守州公开会议法,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运作资金由州议会拨款提供,机构总部设于密西西比州杰克逊的伍尔福克州办公大楼。

委员会设有一名执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官方行动档案管理及传票送达。财务与人事部负责机构预算与人员事务;法律部由总法律顾问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并处理相关诉讼事务;信息系统部维护内部网络,提供技术支持并管理官网;公用事业调查部受理消费者投诉并监督服务质量;天然气管道安全部门负责州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检查。公用事业人员机构虽不隶属于委员会,但负责就服务质量与费率提供咨询,并就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现任委员
现任委员如下:
*北区委员:克里斯·布朗(共和党)
*中区委员:(民主党)
*南区委员:纳尔逊·韦恩·卡尔(共和党)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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