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涅塔香油瓶(Aineta aryballos)是一件古希臘香油瓶(小型球形瓶罐),約製於公元前625至570年間,產自希臘南部的科林斯城。其高度與直徑均約,用於盛裝香水或油膏,可能為一名叫艾涅塔的高級交際花所有,瓶身把手上的繪畫或為其肖像。1865年該瓶被非法售予大英博物館,導致賣家——雅典大學教授兼藝術品商人阿塔納西奧斯·魯索普洛斯被起訴,並揭露其長期參與文物犯罪的內幕。
瓶身刻有一幅肖像,學界普遍認為是女性(極可能是銘文提及的艾涅塔),肖像下方列有九名男性姓名,通常解讀為艾涅塔的愛慕者或情人。此香油瓶可能出土自艾涅塔的墓葬。據魯索普洛斯稱,它約於1852年在科林斯被發現。1877年,希臘考古部門負責人總文物監督官帕納吉奧蒂斯·埃夫斯特拉蒂亞迪斯以違反希臘法律為由對魯索普洛斯處以罰款。2012年,雅尼斯·加拉納基斯為希臘研究中心撰文時,稱此案是「希臘文物非法交易的重要里程碑」,因它罕見地展現了國家權力成功打擊古希臘文物非法貿易的案例。
形制
艾涅塔香油瓶由淺黃色黏土製成,為球形瓶身搭配圓盤狀瓶頸,以把手連接。整體高度約,直徑相近。平底設計使其可獨立站立,瓶口直徑約,外緣口徑約。把手寬、高,底部略收窄。此瓶以陶輪分兩部分製作——球形瓶身與圓盤狀瓶頸——後續再與把手接合。
雅典藝術商人兼雅典大學教授阿塔納西奧斯·魯索普洛斯於1862年首次學術發表此瓶,描述其「雖略粗糙,但經細心清理」。他最初稱其形似木梨,後改述「如蘋果大小」。
香油瓶為小型球形瓶罐,通常用於儲存香水或油膏。魯索普洛斯推測此瓶可能是情人們贈予高級高級交際花()艾涅塔的禮物,或作為隨葬品埋於其墓中。支持墓葬假說的證據包括瓶身保存極佳,且無使用後刻銘(如阿提卡陶器常見的讚美銘文),顯示可能未曾使用。馬蒂亞斯·施泰因哈特與埃克哈特·維爾鮑爾於2000年指出,學界普遍認同此瓶為某種禮物;魯道夫·瓦赫特爾2001年亦贊同魯索普洛斯的「愛情贈禮」說法。
紋飾與年代
瓶身與瓶口飾有玫瑰花飾。魯索普洛斯認為瓶口紋飾(以開口為中心的花卉圖案)是瓶身最精美處,寫道「此處展現純粹希臘品味」,並對比瓶身紋飾「驟然踏入陌生的亞洲領域:華美……卻奇異而充滿異國情調」。
此瓶製於希臘南部的科林斯城。根據紋飾,魯索普洛斯最初斷代為第30屆奧林匹亞周期(公元前660–656年),若此成立則艾涅塔香油瓶將是已知最古老的科林斯銘文陶器,屬中原始科林斯二期。後世學者對此年代存疑:漢弗萊·佩恩1931年研究科林斯陶器時,依銘文字形推斷約公元前625年,此說獲莉蓮·漢密爾頓·傑弗裡1961年支持。1979年弗里茨·洛貝爾指佩恩斷代過早,將此瓶歸入早期科林斯時期(公元前620/615–595/590年),並指出銘文字形(如字母iota的蛇形筆畫)具公元前6世紀特徵。達雷爾·A·阿米克斯1988年認為更可能屬中科林斯時期(公元前595/590–570年),瓦赫特爾亦持此見。
銘文
把手處刻有女性頭像,下方瓶身列有九名男性姓名,以三道橫線分隔。類似女性肖像常見於同期科林斯陶器。所有姓名與肖像均為製瓶時刻製,使用科林斯字母。
肖像嘴部向下延伸銘文():意為「我是」,為人名,意為「著名者」或「受讚美者」。學界普遍認為是女性名,可能屬於,因這類交際花常取自述性「會說話的名字」。學者對屬主格或屬格有爭議:若為主格,銘文意為「我是艾涅塔」;若為屬格,則為「我屬於艾涅塔」。瓦赫特與瑪格麗塔·瓜爾杜奇支持主格說,指出文字從肖像嘴部向下延伸,似代表肖像「發言」。此為希臘陶器中已知最早的「發言銘文」,公元前6世紀後漸趨常見。
1976年,主張肖像為男性頭像,名為艾涅塔斯(男性舞者),其他姓名為其舞團成員(包括樂師梅內阿斯)。此說多遭否定。佩恩早前以「艾涅塔斯」一名未見於其他希臘文獻為由駁斥此說。 或為化名或虛構之名,但瓦赫特認為真實可能性更高。姓名(或)列於首位且字體略大粗體,似具特殊地位。
魯索普洛斯將女性面孔解讀為女神阿芙蘿黛蒂像。後世多數學者認為更可能是艾涅塔肖像。卡特琳娜·沃利奧蒂與瑪麗亞·帕帕約安努將此肖像與上層女性成年禮相關圖像聯繫。瑪喬麗·米爾恩1942年指出,多名男性姓名顯示艾涅塔的愛慕者間存在「合作精神」,並對比一件刻有三名女性姓名(疑為)的。瓦赫特認為此瓶銘文為研究科林斯時期人名學與譜系學的重要證據。
發現
此瓶首見於魯索普洛斯1862年發表於期刊的文章。據其記載,此瓶約1852年發現於科林斯,數年後「歸其所有」。
魯索普洛斯長期參與未經官方許可的文物非法交易。1870年代初,他曾向牛津教授喬治·羅爾斯頓誇耀能調動「全雅典的掘墓人在阿提卡各地搜尋古墓」。儘管其行徑尚未引起官方注意,尼科斯·帕帕扎爾卡達斯指魯索普洛斯「深度參與非法出土文物的可疑交易」。當時主要文物法為頒布的《考古法》,加拉納基斯形容該法「解釋寬鬆,執行更寬鬆」。依1834年法律,私人發掘者(常稱「盜墓者」)須經總文物監督官批准,但若發掘位於私有土地且獲地主同意,監督官必須授權。此外,此類發掘出土文物歸國家與發掘者共有,由地主與發掘者分配。只要物主獲三名專家組成的國家委員會判定文物對希臘博物館「無用」,即可自由出口。
售予大英博物館
,代表大英博物館向魯索普洛斯購入香油瓶]]
1865年,希臘考古部門負責人總文物監督官帕納吉奧蒂斯·埃夫斯特拉蒂亞迪斯在日記中記載魯索普洛斯收藏的龐大與精美,首度引起官方關注。 魯索普洛斯於1865年以1,000德拉克馬將香油瓶售予大英博物館,經由常駐雅典的英國銀行家兼外交官查爾斯·梅林中介完成交易。時任博物館希臘羅馬文物館長查爾斯·牛頓先前已選定此物,後由梅林交付。魯索普洛斯未獲國家委員會許可即出售,但他在1867年的報上辯稱此瓶「無藝術價值,僅如蘋果大小,估值25德拉克馬」。埃夫斯特拉蒂亞迪斯則譴責魯索普洛斯是「大學教授;文物掠奪者」。
埃夫斯特拉蒂亞迪斯執法能力受限:國家缺乏打擊文物非法發掘與交易的人力財力與法律資源,政府高層亦無政治意願。他尚需維持與雅典藝術商人的關係——該時期私人發掘量超過希臘考古部門及密切合作的雅典考古學會,且發掘者通常願將文物售予國家。此外,魯索普洛斯時任國家鑑定委員會成員並常任顧問,進一步限制埃夫斯特拉蒂亞迪斯動用考古體系追究其責。
1867年,魯索普洛斯因未獲出口許可被罰款1,000德拉克馬(等同售價)。其行為遭主管考古部門的教育與宗教事務部長譴責,並於1870年代遭雅典考古學會除名。此後魯索普洛斯轉向更隱蔽的文物交易。2012年加拉納基斯為希臘研究中心撰文時,稱此香油瓶案是「希臘文物非法交易的重要里程碑」,因它罕見地實現了依1834年法律對古物非法出口的成功追訴。
註釋
內容註釋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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