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神圣罗马帝国,领地国家主权(,;)是帝国直属领主(帝国直辖采邑)在其领地内享有的最高统治权。该权力由所有帝国政治体和帝国骑士持有。尽管类似于民族国家的主权概念,但严格而言,它虽包含真正主权的几乎所有要素或属性,但因在帝国内部受帝国法律约束而仍与之区别,且帝国全境对于领地国家主权的定义均有差异。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常被认为赋予了帝国诸侯完整主权。实际上诸侯权力并未扩展,而只是废除了其封臣(非直属领主)保有军队的权利。诸侯缔结条约与联盟的外交权虽获保留,但仍受到"不得损害皇帝与帝国利益"的约束。他们在领地的权威仍"受帝国法律约束,并以皇帝作为封建领主的法定地位为限"。
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王国的采邑虽无帝国议会代表权而不构成帝国等级,但部分采邑仍享有领地国家主权。典型例证包括萨伏依公爵统治的朗格采邑,以及持有的领地。
注释
该德语术语字面意为"领地最高权",学界亦通译作"领土主权""领地至上权"或"属地最高管辖权”,拉丁语直译为"领土优越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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