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杀人

[[檔案:Sixth Commandment (Temple Church, London).jpg|right|thumb|第六誡的文字,翻譯自《公禱書》(1549年),此圖來自倫敦聖殿教堂靠近法院的祭壇屏風。]]

不可殺人(,,或譯為「不可謀殺」、「不可殺害」)是希伯來聖經《妥拉》中十誡之一的道德命令。

這條誡命的重點在於禁止「非法殺人」,導致所謂的流血罪責。

希伯來聖經
רָצַח(Retzach)
此誡命可視為規範人際關係的法律條文,與前四條誡命著重於人對上帝的責任不同,後六條則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倫理規範。

它也可以被理解為出於對上帝形象的尊重:「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告。地開了口,從你手裡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

創世記也描繪了上帝與挪亞立約時對流無辜人血的禁令:

律法書將謀殺視為死罪,並闡明了其道德判準與法律後果的細節:例如,受害者的近親(即報血仇者)有權復仇;但嫌疑人可逃往逃城避難。此報仇的權利於當時的大祭司去世後自動終止。

Wilma Ann Bailey 的研究則認為“retzach”可有更廣泛的應用。

合法殺人:罪有應得
希伯來聖經區分「流無辜人血」與因犯罪而處死的合法殺害。以下罪行可判處死刑,包括謀殺、亂倫、偽證、姦淫、拜偶像、獸交、獻子祭、詛咒父母、巫術、同性行為等。

例如,以色列人鑄造金牛犢拜偶像後,摩西命令利未人殺死三千人作為懲罰。 又如,有人因褻瀆耶和華之名而被用石頭打死。

其他例子包括亞干因私藏戰利品而被約書亞處死、 大衛命令處決聲稱殺死掃羅的亞瑪力人、所羅門照父命令處死約押等。

《利未記》總結此類處決方式為「他們的血必歸到自己頭上」,表示罪人自招流血罪,執行者無須擔負責任。

合法殺人:戰爭中的殺戮
古希伯來文獻中,戰爭中的殺人與謀殺區分明確。拉比馬克·蓋爾曼指出「harag」與「retzach」在道德意涵上有別,「在戰爭中殺死敵軍士兵,多數人視為正當行為」。

例如大衛的勇士之一用槍殺八百人、亞比篩殺三百人也被讚揚。

對於住在應許之地的外邦人,《申命記》20:10–18指示要全部滅絕;而對於外地之城,若投降可存活,否則男性滅絕、婦孺可留。

猶太教教義
拉比猶太教極度重視無辜人血的流失,並將謀殺列為三大「應受殺害而不可違犯」(, yehareg ve'al ya'avor)的罪行之一(另兩項為拜偶像與性不道德)。 猶太教律法列出了613條誡命(Mitzvot),其中包含禁止謀殺以及多項有關維護生命與公正審判的誡命。

對於「過失殺人」這一較輕罪行,拉比權威納赫瑪尼德亦列出其為一條負面命令(不可為)。

在猶太教中,生命被視為神聖與極其寶貴的。塔木德援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指出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凡流無辜人血者皆當受死刑。猶太人需遵守613條誡命,而外邦人則只須遵守七條挪亞誡命,其中包含禁止謀殺與設立公正審判制度。

拉比Azriel Rosenfeld 博士總結如下:

塔木德中, 被解釋為禁止自殺,而則被視為反墮胎的依據。

根據《密西拿》記載,希列見到漂浮於水面之人頭骨時說:「你既使人溺斃,自己也被人溺斃;將來使你溺斃者也將被溺斃。」

拉比塔爾豐與拉比阿基瓦曾說:「若我們是大公會(Sanhedrin)成員,就從未會有人被處死。」

保守派拉比路易·金茲堡指出,因謀殺而早逝之人,其靈魂將滯留於陰間外圍,直到原本命定之年數過完為止。

新約教義
《新約聖經》明確指出謀殺是嚴重的道德罪惡, 並延續舊約對流血罪責的觀念。

耶穌不僅重申「不可殺人」的誡命, 且進一步指出:殺人及其他罪惡是從人心發出的。

《新約》承認世俗政府在維護正義與懲治作惡者的正當角色, 甚至可行使「佩劍」的權力。

一位與耶穌同釘十字架的罪犯指出自己罪有應得,而耶穌是無辜之人。 當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受審時,無論彼拉多 還是群眾 都承認了「流無辜人血」的罪責原則。

保羅使徒以「軍人」的形象來鼓勵信徒穿戴「神所賜的全副軍裝」。 羅馬百夫長哥尼流則被描繪為一位義人且敬畏神的人。

耶穌曾讚揚另一位百夫長的信心,稱其信心大過以色列中的任何人。

當施洗約翰在約旦河傳講悔改與施洗時,士兵前來詢問應當如何行。約翰並未要求他們放棄軍人身份,而是教導他們應該滿足於薪資,不可敲詐勒索。

耶穌曾囑咐門徒買刀,並非鼓勵暴力,而是為應驗《以賽亞書》第53章的預言:「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著,有口袋的也可以帶著;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

當彼得在客西馬尼用刀砍掉大祭司僕人耳朵時,耶穌立即加以制止。

天主教教義
這條誡命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更準確的翻譯為「不可謀殺」。在特定情況下,天主教認為殺人可能是可以被道德允許的。 所有關於第五誡命的教導都建立於「生命的神聖性」這一原則之上,並常與「生命品質」的概念對比。

天主教會積極參與關於墮胎、死刑與安樂死的社會討論,並呼籲信徒支持被認為是「支持生命」的法律與政治人物。

根據《特利騰公會議教理》:

墮胎
根據《天主教教理》:

《教理》指出:墮胎是一項嚴重的道德惡行,因為它奪去無辜的生命。人自受孕之始即應受到絕對尊重與保護。「從他生命開始的那一刻起,人就應被承認為一個具有人格權利的個體——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不可侵犯的生命權。」

死刑
在天主教倫理中,正當防衛可被視為合理,即使導致對侵略者致命的反擊也不構成道德上的罪。惟應避免使用超出必要的武力。教會強調保護無辜生命才是正義行動的本意,若施加傷害或死亡乃是為了阻止即將發生的惡,則不構成蓄意殺害。

在某些情況下,保護他人甚至成為一項「嚴肅的義務」。《教理》亦指出,合法的公權力有權使用武力保衛社會共同體。

儘管過去天主教未完全排除死刑選項,但在2018年8月,教義部經教宗方濟各批准,修改《教理》第2267條,明確聲明死刑「始終不可接受」。

:過去,在公平審判後,由合法權威執行死刑,曾被視為懲治重大罪行的手段,也被認為是保障公益的最後手段。
:然而,當今社會日益認識到,即使在犯下重罪後,人的尊嚴仍不應被剝奪。此外,現代的刑罰制度已足以保護社會,並保留罪犯悔改的可能性。

2016年2月,教宗方濟各在慈悲禧年期間呼籲暫停執行死刑,指出現代已有足夠的方式來有效制裁罪犯,而不必剝奪其悔改與重新生活的機會。

自殺、安樂死與健康
天主教教義嚴格禁止安樂死與自殺,視其為違反「不可殺人」誡命的行為。 教會認為生命與健康是天主所賜的寶貴恩賜,因此信徒應避免暴飲暴食、濫用菸酒或藥物。若因酒醉或超速行駛而危及他人,亦被視為重大過失與道德罪責。

非出於治療目的的毒品使用,被視為嚴重罪行。隱秘製造與毒品交易亦構成「直接共謀於邪惡之中」。

戰爭與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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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理》勸導信徒為避免戰爭而祈禱。所有國民與政府皆有責任促進和平。然而,教會也承認在所有和平手段失敗後,政府有行使自衛的合法權利。

軍事自衛因其道德嚴重性,需接受嚴格的道德審核。《教理》中明確列出了「正義戰爭理論」的判斷標準:

新教教義
信義宗
馬丁·路德認為,第五誡命(不可殺人)出於對上帝的敬畏與愛,具有正面與負面兩面意涵:負面是指我們不可傷害鄰舍的身體;正面則是指我們應幫助他,在他病弱時照顧他。

在《大問答教理》中,路德更詳細解釋:上帝與政府並不受此誡命約束,因為上帝已將處罰惡人的權柄賦予政府。這條誡命是針對個人在與他人關係中的限制,而非針對掌握公權力的機構。

現今,澳洲路德會承認對戰爭的良心拒服兵役是合乎聖經的立場。該會表示:「教會接受,若有人堅信參與戰爭將違背上帝『不可殺人』的誡命,則他拒絕服兵役是合理的選擇。」

加爾文主義
在《基督教要義》中,約翰·加爾文指出此誡命的核心是每個人皆應看重他人的安全與生命。所有暴力、不義與傷害鄰舍身體的行為都被禁止。基督徒有義務盡力保護鄰舍的生命,警惕所有危害,並在危機中出手相助。

加爾文亦認為,此誡命亦適用於心中的仇恨與怒氣,因上帝察看人心。誡命禁止「殺人」不僅是指行動上的兇殺,更包括內心的惡意。手未行殺,心中若已恨人,在神看來就是殺人。

他引用《聖經》說:「凡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亨利認為此誡命適用於保護自己與他人生命,不僅禁止謀殺,也包括任何傷害健康、生命與平安的行為。他將此誡命與上帝對挪亞所頒命令連結,認為其不禁止合法戰爭、自衛或政府的死刑權,而是禁止惡意與報復,或蓄意迫害無辜之人。

許多現代加爾文主義者(如安德烈與瑪格達·特羅克梅、雅克·艾勒)都是和平主義者。

如今,保守派加爾文主義主流立場支持基督教和平主義。

聖公宗
1930年蘭柏會議第25號決議宣稱:「大會確認,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教導與榜樣不相容。」

1948年、1958年與1968年的蘭柏會議再次重申此立場。 聖公會和平團契(Anglican Pacifist Fellowship)持續推動全球聖公會教區支持該和平立場。

參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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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十誡
謀殺

古代犹太史
聖經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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