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273号决议

聯合國大會第273號決議》是第三屆聯合國大會在1949年5月11日作出的決議,該決議系根据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建议,同意以色列有条件加入联合国。

背景
1949年3月4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14次會議通過的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認定以色列為愛好和平的國家,故請求聯合國大會准許以色列加入联合国,该决议获得安全理事會除英国、埃及以外国家同意。

辯论
有關以色列加入聯合國的第273號決議的辯論中,以色列駐聯合國代表阿巴·埃班承諾,以色列將履行第181號決議和第19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以下是相关辩论:

薩爾瓦多代表提問:

阿巴回复:

阿巴進一步補充:

決議全文
A系列20元纸钞正面,描繪了273号決議通過後,以色列國旗在聯合國大樓升起的場景]]
決議全文如下:
兹为执行《憲章》第四條及大会議事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规定之职务起见,

#决议以色列确系接受《憲章》所载義務,确能并愿意履行各该项義務之爱好和平国家;
#决议准许以色列為聯合國會員國。

表决结果
|非洲國家:

亞洲國家:

|亞洲國家:

西歐國家:

美洲國家:

|}

参见

  • 贝尔福宣言
  • 以色列独立宣言
  • 以巴冲突
  • 中东战争
  • 巴勒斯坦人大逃亡
  • 兩國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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