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是日本的地方行政單位,設於都道府縣之下,具有法人身份,與町、村同級,但不隸屬於郡,主要設置於都市地帶。最早的設置法源為1888年(明治21年)制定的《市制》,現行制度則依據1947年(昭和22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定義,與町、村、特別區同為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第二級地方自治單位),4者合稱為「市區町村」。
設市標準
根據《地方自治法》第5條,「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根據同法第8條,市制需滿足以下條件:
- 人口原則上達5萬以上。人口數以國勢調査之數據為基準。
- (城區中心區域)戶數佔總戶數60%以上。
- 從事工商等都市型產業人口佔總人口60%以上。
- 符合該都道府縣制定之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市需經都道府縣知事與總務大臣批准。理論上未達標的市可能降格為町村,但至今未有實例。目前人口最少的歌志內市(北海道)僅3,000人,而同屬北海道的音更町人口卻超過4萬。
依據《》(2004年法律第59號),合併設市的人口門檻可放寬至3萬人,此措施旨在推動行政整併。惟近年不乏因人口增長(未經合併)而單獨設市的案例。
大都市分類
內閣可指定人口20萬以上的城市為中核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為政令指定都市。
- 中核市:獲得都道府縣部分權限下放。
- 政令指定都市:獲得更廣泛的自治權限,主要在於接收所屬都道府縣的部分行政權限,例如社會福利、醫療等。
東京都特殊地位
東京都在1943年前原為東京市,現改制為具特殊地位的「都」,其下轄的23個特別區行政地位類同於市。都內還包含多個普通市町村。
歷史沿革
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市制制定
1888年《市制》頒布後,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於1889年明治大合併期間首次設立39個市,各道府縣原則上僅設1市,部分地區設2市(如山形縣、大阪府等),宮崎縣直至1924年才出現首個市。當時尚未完全建制為府的沖繩縣與北海道,主要城鎮仍維持「區」建制,直至1920年代才陸續改制為市。
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法源更改
至1945年,全國城市數增至205個。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市制》被廢除,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二戰後經歷昭和大合併,城市數量在1950年代幾乎翻倍,並於21世紀初超越町的數量。
截至2018年10月,日本共有792個市。
相關條目
- 日本行政區劃
- 日本城市列表
- 都會區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www.citymayors.com/mayors/japanese-mayors.html 日本城市領導人目錄與制度概覽(2012年)]
*
*[http://www3.grips.ac.jp/~coslog/activity/01/04/file/Bunyabetsu-20_en.pdf 日本大城市體系(圖表見第1頁/PDF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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