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追诉时效(又称刑法追诉时效,简称追诉时效),即追究依法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内容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诉: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释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参考文献
参见
*消滅時效
*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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