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上海中远队在事发当天下榻于凯迪克酒店,但下午的比赛结束后于当晚20时许即离店,逃过一劫,而在火灾发生当时,酒店内仍住有部分赴京采访比赛的上海记者和一些韩国游客。
而在调查过程中,凯迪克大酒店在设计上存在的安全隐患也被披露。起火的1020房间及其隔壁1022房间均在窗帘盒南侧设有灯池,两房间中间墙壁北侧上角有一个直径11厘米的圆形孔洞,使两房间灯池内部相通,火灾发生时,起火房间在封闭状态下气压较高,使得烟雾通过灯池间的孔洞快速扩散至1022房间,致使该房间两名女学生窒息死亡。2003年6月,这两名遇难女学生的家长分别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凯迪克大酒店,以及1020房间住客李某、邓某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670.6万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但凯迪克大酒店只愿意赔偿5万元。此后,由于当时中国内地对于赔偿金依据何地生活标准计算并无明确说法,两家原告一度撤诉。
2003年12月公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如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由此,上述两家原告于2005年5月再次提请民事诉讼,按香港收入标准将凯迪克大酒店及两名肇事学生告上法庭,提出死亡赔偿金每人240万港元(当时相当于248万余元人民币;如按死亡发生地北京的生活标准计算,每个死者的损害赔偿金仅为31万余元),以及惩罚性赔偿每人各50万元(中国内地当时暂无相关法律依据),总索赔金额达到692.7万元人民币。
2005年12月1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三方均相互推诿事故责任。原告和被告两名男童的代理律师均认为凯迪克酒店因房间设计严重不符消防规定,且事发后又没有及时救助,应为事故主要责任方,而酒店方面依据消防局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两名男童应负主要责任,并表示酒店“对火灾是间接责任”,孔洞问题在此次火灾后才暴露,且“酒店开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历年来获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先进单位的表彰”。被告两名香港男学生的代理人则在庭上向两名遇难香港女学生的父母表示了歉意,当日法院并未宣判。此外,被告方面认为遇难韩国女童的父母让未成年的女儿只身随团出境旅游,并单身居住酒店,也应承担责任,且精神赔偿应按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区标准计,而不应按韩国标准。凯迪克大酒店认为已垫付遇难韩国女童住院期间及死亡后各种费用共20.8万余元,且巨额索赔没有准确依据,中航技方面则认为“凯迪克大酒店是此案合法的独立的当事人,消防部门也未认定他们对事故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法院应裁定自己不是被告。
2005年3月29日,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进行到质证阶段后,法官宣布休庭。同年12月1日,该案再次开庭,同样未进行宣判。但截至2005年,凯迪克大酒店已出现连续10年亏损,硬件损坏严重,管理不善,经营理念老化等种种问题,中航技决定更换该酒店的管理层,由同属中航旗下的深圳市格兰云天大酒店输出管理。2006年3月,凯迪克大酒店停业并开始大规模改造,2007年更名为北京凯迪克格兰云天大酒店,2007年10月15日重新开放。
事发后,北京市消防局紧急要求市内各大宾馆饭店在未成年人入住的房间撤走火柴、打火机等明火设备。2007年,北京市又要求市内宾馆饭店(尤其是奥运签约饭店)不主动提供剃须刀、剃须膏、火柴等非人人需要的用品,客人如需使用可向饭店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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