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长

旗长()在现代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县级行政区——旗的行政首长。在清代,旗长(,音譯「固孜达」)則是旗的长官(扎萨克、总管等)之统称。最初,外藩蒙古各旗旗主也称“管事贝勒”、“执政贝勒”。1642年后,漠南蒙古各旗旗主称呼逐渐固定为“扎薩克”。此后,外藩蒙古一般被称为“扎萨克旗”,此外还有锡勒图库伦、察罕诺门罕两个扎萨克喇嘛旗,札薩克、掌印札萨克达喇嘛均世袭。而内屬蒙古则根据长官的不同分别称为“总管旗”、“副都统旗”、“散秩大臣旗”几类。

清代时,旗长是掌管本旗政治、经济、民事、司法权力的一旗之长。旗长与都統(满语称“固山額真”)视同为管理地方军政、民政的职务。

外藩蒙古的札薩克由各部首领即蒙古王公担任,多为世袭。少数由清廷勅任,称“公中”。札萨克的任命由盟长(由各旗王公轮流担任,仅负责监察非行政)转呈理藩院审查,皇帝勅许。“喇嘛旗”因附属于寺庙,由藏傳佛教高僧(呼圖克圖、葛根等)担任“掌印札萨克达喇嘛”(Jasag Terigün Lama)。掌印札萨克喇嘛在旗内兼有宗教领袖和行政首领双重身份。

清灭准噶尔之后,清朝得以掌握新疆地区。伊犁將軍直接管辖的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设有总管。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朝政府在瓜州以額敏和卓属下的回部民众设立吐鲁番扎萨克旗。日后,額敏和卓家族的爵位——吐魯番回部札薩克多羅郡王虽承袭至民国时期。但在同治三年(1864年),因新疆地区叛乱不断、人口流失,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伯克和扎薩克成为虚职。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改建行省,清朝政府废除吐鲁番扎萨克旗,額敏和卓家族统治结束。但哈密扎萨克旗直至1930年才废除。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民國政府基本保留了各地的蒙古族盟旗制度。沿用清制任命各旗札萨克,僅將原札萨克旗衙门改称旗公署。北洋政府时期,由蒙藏院转呈大总统命令照准。國民政府时期,由蒙藏委員會转呈行政院,最终由国民政府发布命令任命。

1930年6月,新疆省哈密扎萨克旗的末代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沙木胡索特逝世。在当地农民和驻军支持下,省主席金樹仁废除王爵,撤销哈密回旗。其所属人民、土地归属哈密县以及新设的宜禾县、伊吾县。1938年开始,主政新疆的盛世才全面推行改土归流。1月,正式撤销伊犁屯垦使,原伊犁四营(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改为四设治局,八旗制度随之消失。同时,对舊土爾扈特部、中路和硕特部,废除原有盟旗制度,但暂时保留盟长、固孜达(旗长)、藏根(章京,即佐领),固孜达兼任区长(這裡的「區」為區公所)、藏根兼任乡长。1939年,取消全部盟长、固孜达、藏根职务。

1932年满洲国成立并设立兴安局以后,7月5日宣布取消蒙古王公制度,组织旗公署,改札萨克为旗长。随后在内蒙古东部废除了盟部行政和札萨克王公,设立了兴安东、南、北3个分省,各旗隶属于兴安局。1939年蒙地奉上完成后,原有蒙古王公的封建权力均被废除,各蒙旗土地也被收归国有。各旗分别归属兴安东、西、南、北四省和热河省、锦州省,旗长均由满洲国国务院任命,与其他官员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旗做为行政区单位仅存于内蒙古自治区,1950年代呼伦贝尔新设三个非蒙古族的自治旗,分别是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包括自治旗)属于县级行政区,受地级市或盟领导。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包括旗长在内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职责为,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领导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旗委副书记)。

2015年统计数据中,鄂伦春自治旗的主體民族鄂伦春族人口2733,约占人口的1.07%;鄂温克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鄂温克族人口11474,约占总人口的8.21%;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达斡尔族人口32866,约占总人口的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及三个自治旗的《自治条例》规定,这三个主体民族做为自治旗法定立法主体的民族构成,在人民代表选举中享有优待,其代表比例超过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三个自治旗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旗长、副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以本旗主体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其中,鄂伦春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温克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达斡尔族。

注释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