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或杜培武冤案,是1998年4月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一起冤案。因本案的两名被害人、蒙冤者以及真凶都是警察而引起了极大关注。
人物背景
本案的被害人中,死者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女性,时年30岁;死者王俊波为昆明市路南县(现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男性,时年33岁。蒙冤者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案发时已从警10年。杜培武与被害人王晓湘为夫妻关系。
案发及侦办经过
1998年4月20日上午,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附近人行道上发现一辆弃置的昌河微型警车,车上有两人被枪杀,分别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路南县(现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警方立即组成专案组侦破。同日晚间,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因妻子未按时回家而多方寻找,并因此报案。在初步调查后,警方认定此案属情杀,并将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列为唯一的嫌疑人。据此,办案人员信心有所增强以为胜券在握,并对杜培武进行了刑讯逼供。手段包括: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用手铐吊挂在防盗门上双脚悬空、罚跪、电警棍击打等。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作案现场”。期间,杜培武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检察官曾为杜培武验伤、拍照,但并无结论。
2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定:杜培武因怀疑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妻子王晓湘与公安干警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伺机报复。约两人见面后,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车上,后连车带尸体又抛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以其没有杀人,也不知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关系,原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下作的假供述为由,提出上诉。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杜培武持枪报复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不够充分,但具体情节和辩护意见有值得采纳之处,改判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影响与评论
杜培武被刑讯逼供后遗留的伤痕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双手腕外伤与手铐铐压有关;双额叶轻度脑萎缩与外伤有关,属于轻伤。杜培武接受采访时表示:刑讯逼供是精神肉体双重崩溃,只求速死。自己是警察,有反侦察经验,都被整招了。“(恢复工作)刚上班的时候,我见到穿警服的人就害怕”。
担任刑讯逼供案公诉人的检察官对案件背景分析认为:对侦察人员来说,刑讯逼供是获取证据最简便的手段,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取得言词证据是通行的做法,“无罪推定”是法院的事。检察官认为应该尽快制定《证据法》,依法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效。否则,为了尽快定案,就有人不择手段地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证据,导致冤假错案。
参见
类似案件
*江國慶案:因采用测谎仪造成的冤案。
*刘凯利杀人冤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真凶被抓获后得以平反的案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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