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ES-10/23号决议

聯合國大會第ES-10/23號決議》是在聯合國大會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即關於被占領的東耶路撒冷和其他巴勒斯坦地區的緊急特別會議)期間联合国大会於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決議。該決議提升了巴勒斯坦作為聯合國觀察員的權利,但不給予正式會員國資格,巴勒斯坦代表團有權按照字母順序與其他正式會員國一起在聯合國大會上就座,而不是坐在目前位於會議廳後部的觀察員席位上。儘管該決議也明確指出,「巴勒斯坦國作為觀察員國,無權在大會投票或向聯合國機構提出候選資格」,但决议還敦促安理會「積極考慮」巴勒斯坦加入聯合國的請求。

背景
2024年4月18日美國在安理會動用否決權,使安理會推薦巴勒斯坦加入聯合國的第S/2024/312号决议草案未能通過,根據《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由于无法获得安理會推荐,巴勒斯坦仍无法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这是安理會时隔48年再次拒绝推薦新成员加入联合国。作为对安理會的回应,巴林等国在聯合國大會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提出本决议,以彰显联合国大会及多数聯合國會員國对巴勒斯坦加入聯合國的态度。
#认定巴勒斯坦国符合《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资格,因此应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
#据此建议安全理事会根据这一认定以及1948年5月28日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并严格按照《宪章》第四条,重新从有利角度审议这一事项;
#决定,作为例外情况且不构成先例,通过本决议附件所列巴勒斯坦国参与大会届会和工作、大会或联合国其他机构主持召开的国际会议以及联合国大型会议的方式;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非理事会成员可行使有关权利的情况下)以及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有关机构、专门机构、组织和实体适用上述方式;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包括建立独立巴勒斯坦国的权利;
#强调指出,遵守和尊重《宪章》和国际法是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基石;
#吁请国际社会继续协调一致地作出努力,根据国际法、包括安全理事会第2334(2016)号决议在内的联合国相关决议、包括土地换和平原则在内的马德里框架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议,毫不拖延地终止以色列从1967年开始的占领,实现巴勒斯坦问题和以巴冲突的公正、持久、和平解决,在这方面重申坚定不移地支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1967年前边界的基础上并在公认边界内和平、安全、毗邻共处的两国解决方案;
#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
#决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暂时休会,并授权大会最近一届会议的主席应会员国的要求复会。

根据决议附件,給予巴勒斯坦的額外權利和特权如下,且不影响其现有权利和特权:

:(a) 按字母顺序在会员国中就座的权利;
:(b) 在巴勒斯坦和中东问题以外的议程项目下,在发言者名单上按其表示希望发言的先后顺序登记的权利;
:(c) 代表集团发言,包括在主要集团代表中发言的权利;
:(d) 代表集团提出提案和修正案并进行介绍,包括进行口头介绍的权利;
:(e) 共同提出提案和修正案,包括代表集团共同提出提案和修正案的权利;
:(f) 代表集团成员国解释投票的权利;
:(g) 就集团立场进行答辩的权利;
:(h) 提出程序性动议,包括提出程序问题和提出将提案付诸表决的请求的权利,包括对会议主持者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包括代表集团这样做的权利;
:(i) 提出供列入常会或特别会议临时议程的项目的权利,以及请求在常会或特别会议议程内列入补充项目或增列项目的权利;
:(j) 巴勒斯坦国代表团成员在大会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k) 充分和有效参与联合国大型会议和大会主持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或依循其参与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情况,酌情参与联合国其他机构主持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的权利;
:(l) 巴勒斯坦国作为观察员国,没有在大会的表决权,也没有作为候选国参选联合国机构席位的权利。

表決結果
該決議以143個國家贊成、25個國家棄權、9個國家反對獲得通過。反對決議的9個國家是阿根廷、捷克、匈牙利、以色列、密克羅尼西亞、諾魯、帛琉、巴布亞紐幾內亞和美國。

  • 〇不承認巴勒斯坦國家但贊同決議的國家
  • ◆承認巴勒斯坦但反對該決議的國家
  • ⁂決議共同起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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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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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center;"
| colspan="4" |联合国观察会员国:, ⁂
|}

影响
儘管聯大決議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它顯示了國際社會對巴勒斯坦正式加入聯合國的支持,也顯示美国作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阻礙,國際社會对巴勒斯坦入联议题多数共識的落实。

参见

  • 聯合國大會第ES-10/21號決議
  • 联合国大会第ES-10/22号决议
  • 以色列—哈馬斯戰爭
  • 以巴冲突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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