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条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条是加拿大联邦宪制法律的一部分,其中列举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简称“宪章”)中所称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理论上适用于加拿大的每个人,无论他是否为加拿大公民,亦或为个人或法人。这些自由可以针对各级政府的行为,并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允许加拿大国会或颁布法律,对第二条所列的自由施加某些有限的限制。此外,这些自由可能会因为的“但书条款”而暂时失效。

作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及《1982年宪法法令》的一部分,第二条于1982年4月17日生效。然而第二条所列举之大部分权利都源自《》(尽管该法案的法律效力有限)和理论上《》中的传统。同时其中有不少豁免牵扯到争议的焦点,比如言论自由。

法条内容
基本自由
信仰自由
背景
根据贝弗利·麦克拉克林的说法,可能早在1759年就已经确立。当时法裔加拿大人中的天主教徒被英国殖民者授予了礼拜的权利;后来这一权利在《魁北克法令》得到确认。《1867年宪法法令》又规定了教会学校的权利,,然后这一权利在被重申。

定义
良心自由
言论自由
集会自由
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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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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