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

麥克阿瑟分配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領土示意圖(圖片中著色部份在當時為日本領土),其中包含臺灣。]]
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台灣主權未定論,是關於台灣法律地位的論述之一,認為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本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依國際法而言,戰爭的始末是從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所有經過協議後的權利義務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後才能產生法律關係。1951年日本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1952年又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但是在這些和約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表明台灣主權歸屬於何方,亦不表示中華民國已「光復」臺灣。1949年3月更有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同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后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麥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明台灣地位未定。

随着1948年底國共內戰情勢逆轉,美國對於可能被中國共產黨佔領的台灣進行政策檢討。1949年,美國以外交與經濟手段保衛台灣的結果均告失敗,認為台灣終將落入中國共產黨之手。在美國國務院掌握決策優勢下,美國為擺脫介入國共內戰失敗的責任,決定從中脫身。1950年初,美國國務卿艾奇遜草擬一聲明並說服美國總統杜魯門接受。1950年1月5日,杜魯門出面發表該聲明:為實踐《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台灣移交給蔣介石四年以來,美國及其它盟國均接受中國在台灣行使權力,并称“美国对台湾或其他任何中国领土没有掠夺的企图”。艾奇遜當日稍後也闡釋杜魯門的說法表示: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對於該項權力與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被納為中國的一省時也未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艾奇遜聲明「美國太平洋防線」不包括朝鮮半島和台灣。2月14日中共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互助條約》,艾奇遜拉攏中共離間蘇聯的計畫宣告失敗,轉變成積極圍堵政策,同時聲明: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後世普遍將此聲明解讀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起源。

1952年《舊金山和約》簽訂時,絕大多數簽約國代表的共識為台灣的地位暫時未定。此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相繼與日本另行簽訂和平條約,並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論,並各自主張擁有台灣與澎湖的主權。美國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中關於台灣的部份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且視《中日和約》未處理台灣地位,並認為台灣地位未定。美國不认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亦不认同台灣是主權國家。

歷史背景
事務的美國總統杜魯門表示:「美國的行動明確表示不損害這個島嶼(臺灣)未來身分地位的政治解決。這個島嶼的實際地位是經由太平洋盟軍的勝利而取自日本的領土。就像其他這樣的領土一樣,在直到有國際行動來決定它的未來前,『它的身分地位不能被固定下來』。同盟國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在該島嶼上接受日軍的投降,這就是中國人現在在該島嶼上的原因。」]]
在美國紐約聯合國大會發表演說,旅美台灣人前往示威抗議,批評陳誠無法替台灣人說話(can't speak for Formosans),並訴求台灣人民決定自己的命運(Self-determination for Formosans)。]]

舊金山和約前
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而該公告表示《開羅宣言》的條款必將實施,宣言當中表示作戰的目的包括將臺灣、澎湖列島歸還中華民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依美國總統杜魯門指示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將領投降以及協助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其控制地區,其中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臺灣和越南北部的日軍應向獲授權的同盟國代表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投降。蔣介石交由何應欽分別委派16名將領分區受降,10月25日至臺灣受降主官為陳儀。

1945年9月1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軍事接管臺灣」任務劃歸警備總部負責,警備總部依據「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與美軍連絡組共同研討,以軍事佔領原則制訂《臺灣省佔領計畫》。國民政府最後確立「軍事接管臺灣」,而將臺灣列入中國戰區。陳儀抵臺後,於10月28日頒發〈行政長官公署署字一號命令〉並舉行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會議,討論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之組織章程與接收辦法,另於10月30日頒佈〈台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軍字第一號命令〉,明令11月1日起開始,進行軍事佔領。

在日本戰敗後至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前,台灣民間已經有學者公開表示,陳儀奉派接收台灣只是戰勝國的接收(即軍事佔領),而不是台灣主權的轉移,國民政府統治台灣與麥克阿瑟統治日本一樣,都是臨時性的,台灣地位仍然未定。且早在1946年,美國駐台新聞處處長羅伯特·卡度(Robert J. Catto)就已多次宣揚台灣地位未定論,主張讓聯合國託管台灣。接著,陳儀突然在2月間發佈命令,預定於9月開始在臺灣徵兵,將臺灣青年徵調到中國大陸加入中國國軍、鎮壓共產黨徒。由於駐臺國軍軍紀敗壞、民怨四起,尤其是陳儀政府的貪腐,早已成為臺灣人茶餘飯後的指責話題,所以此次徵兵命令一出,立刻在臺灣引起強烈反對,臺灣地方首長們提出臺灣法律地位的問題,報刊作家和演說家也主張臺灣在法律上是「被佔領的敵國領土」,因而無須服從「佔領當局」的徵兵命令。隨後,向駐日盟軍總司令請願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人建議向聯合國請願,有些人建議直接向美國請願。陳儀見狀,遂放棄了徵兵的計畫。

同年8月份,英國駐華大使館針對年初中華民國片面更改臺灣人的國籍一事,致函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反對,信函中說:「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經復中國國籍。」11月21日,美國國務院也針對在日臺灣人的國籍問題知會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立場與英國一致:「日本管轄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為數約二萬自稱臺灣人者,他們在戰爭期間乃是敵國國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仍然保有日本國籍……應注意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臺灣主權之移轉尚待正式化,在適當之時或將有一割讓條約來實現主權之移轉並對臺灣居民之國籍做適當改變。」荷蘭、日本政府也持相同立場,認為在締結和平條約之前,臺灣人依然具有日本國籍。

1947年2月中旬,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前,一群臺灣青年前往美國駐台領事館遞交了一份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將軍的請願書。這些青年在請願書中向聯合國沉痛地陳述道,臺灣已被中國人的不當統治蹧蹋地不像樣了,慘況前所未見,開羅會議把臺灣人推入「人間地獄」,與會者們對於臺灣人此時此刻在苦難中掙扎都有責任。請願書中接著表示臺灣人的國籍仍是一個懸案,在聯合國與日本簽定和平條約之前,臺灣還未被歸還給中國,在這樣的情況下,臺灣還有一線希望。青年們在請願書的最後請求聯合國幫助和友善地介入治理臺灣。

1947年3月底,《紐約時報》對二二八事件的兩份報導中稱,目擊中國軍警搶劫和屠殺臺灣人的外國人士表示臺灣人對中國人的敵意已經加深,臺灣人佔領屏東市政府的時候歌唱《星條旗》,「中國對該島嶼的取得尚未透過國際條約正式化,這在對日和約締結之前都無法發生,臺灣人知道這一點,有些人在談論向聯合國請願將該島列入國際託管,他們強調中國對臺灣的歷史主張比不上更早之前就已在此從事貿易活動的日本人、荷蘭人、葡萄牙人。」

到了6月30日,英國國會下議院也出現了關於二二八事件和臺灣法律地位的議題。英國國會議員哈瑞斯在國會中向英國外交部詢問有關3月間在臺灣發生的大屠殺和暴動的資訊,以及臺灣被分配給中國是決定性的或臨時性的。對於臺灣法律地位的問題,英國答道:「國王陛下政府的看法是,日本先前所擁有或合併的領土,必須等到最終的對日和平會議才能正式進行領土移轉。」

1947年7月29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戰犯軍事法庭審判辜振甫等五名臺灣仕紳,以其在1945年8月20日前後向臺灣總督府尋求協助臺灣獨立為由判其有罪。此判決出現後,中華民國國防部長白崇禧行文司法院表示不同看法,白崇禧指出臺灣在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之間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事存在疑義,並進一步指出一般議論者有以下不同見解:「(一)依國際公法上一般公認之原則,國家領土之得失須以媾和條約為準據,當時臺灣之割讓與日乃依據中日馬關條約,故在國際間久已公認為日本領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雖有臺灣應返還中國之規定,但日本之接受該項宣言是為一種諾言,換言之僅係媾和條約之預約,與媾和條約之締結顯然有別。在媾和條約未締定以前,中國之於臺灣事實上為占領性質,法律上之土地主權變更手續既尚未完成,故在國際公法上,猶不能認為中國領土。(二)臺灣原為中國領土因戰敗而被迫割讓者,此次返還中國其性質與割讓有異,前說自嫌未盡合理,惟其返還既係根據波茨坦宣言而來,則其開始重入中國版圖之日期應以波茨坦宣言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為準。質言之,即應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國正式簽訂降約之日為準,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廣播,答復盟國『願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僅係口頭上之意思表示,依國際慣例並無若何拘束力可言,設使事後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諾言,在法律上亦不負任何責任,自該日起即視波茨坦宣言為已發生效力而認臺灣為中國領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據。」

1947年10月15日,美國駐台新聞處長羅伯特·卡度(Robert J. Catto)向台灣某參政員表示,「開羅會議公報和波茲坦宣言雖然規定將臺灣歸還中國,但對日和約未締結以前,臺灣的歸屬實尚未確定。美國有意將大西洋憲章適用於臺灣,那個時後,臺灣人可以由自己的意志來決定臺灣的歸屬。」

1948年秋,中國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節節敗退、每況愈下,蔣介石及國民黨高層開始將資產、技術人員、家屬等轉移至臺灣,準備在其失守中國大陸時撤往臺灣,將臺灣當作最後的反共基地。至此,美國已對蔣政權失去信心。對於國民黨人員陸續抵臺,美國駐台北總領事克倫茨(Kenneth C. Krentz)向美國國務院發出警告表示,如果蔣介石及其政府部門遷臺,必將危及臺灣的和平與安全。美國國務院也持相同意見。為阻止蔣介石遷臺,美國方面在臺灣接觸了先後擔任臺灣省主席的魏道明和陳誠。」同一天,陳誠正式就任臺灣省主席,並在就職記者會上強調要使臺灣成為一個復興中華民族的堡壘。不過陳誠的這番話並未獲得蔣介石的認同,蔣介石在1月12日致電告誡他:「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太狂囈乎。」

1月19日,路透社駐南京分社報導:「對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台灣,美國已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據開羅協定,盟總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政府可遷往廣州,不能遷往台灣。」1月22日,合眾社駐台北分社亦報導了該問題:「如蔣介石真的前往台灣,逃避中共的報復或在台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法的統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1949年3月份,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在東京宣稱,「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3月14日,美國中央情報局發表報告:「從法律角度來看,臺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在等待對日和約的期間,該島嶼仍是被佔領的領土……無論是美國或任何其他強權都沒有正式承認臺灣被併入中國……現在在臺灣有一種強烈想要自治的情緒,但情況被本土臺灣人和中國國民黨的利益衝突複雜化。臺灣人極度怨恨國民黨政府自VJ日以來在臺灣的表現。中國統治者已經剝削本土人民到了極限,不顧人民的福祉或島上的資源保育……國民黨的陸軍、海軍、空軍不僅效率低,連忠誠度和作戰的意志力都是問題。此外,這樣的一個亡命政權會因為本土人民的敵視而變得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本土人民會越來越容易被共產勢力影響。」

同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麥克德莫特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這是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明台灣地位未定。

1949年5月18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致電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其中對臺灣地位表示:「國務院對臺灣地位的立場已於國務院發言人的聲明中言明,最終的決定必須等候對日和平解決方案之議定。」

5月25日,美國駐英大使刘易斯·道格拉斯向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回報英國朝野對於臺灣問題的反應,當中提到英國外交部官員埃斯勒·德寧表示:「萬一有中國亡命政府或中國流亡政府設在臺灣──其目前還不是中國的合法領土──英國政府很可能就在淡水安排一間領事館作為英國在中國的大使館辦公室。」

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於其日記中記載蔣介石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為共軍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南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20日,蔣介石接獲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電報稱:「盟總對於台灣軍事頗為顧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蔣介石極為憂慮,立即覆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談。

6月24日,蔣介石抵達臺灣,並於7月10日應菲律宾总统季里諾之邀訪問菲律賓。英國《经济学人》週刊接著於7月16日與23日連續兩週刊載以臺灣為主題的報導,16日的《臺灣的未來》一文寫道:「蔣將軍從他在臺灣的堡壘前往菲律賓的旅程已經使得臺灣的前途問題比起先前更加緊張,該地直到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之前,在國際法上仍屬於受中國佔領的日本領土。……臺灣人與日本投降後來自大陸的入侵者之間所存在的緊張關係使得狀況更加複雜化。臺灣人在1947年時發起反抗,但遭到非常嚴厲的鎮壓。……目前沒有人對臺灣居民的期望給予關注,但相關的考量應該値得討論。如果在任何時候撤銷對國民政府的承認,那麼與該政府之間所訂下的關於在戰後暫時佔領臺灣的協議也將會終止,除非這些協議能明確地在有利於共產中國的情況下更新;與此同時,最高權力將會回歸到盟軍最高司令部,作為其對所有日本領土職責的一部份。」23日的《在臺灣的中國人》一文寫道:「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制定處置日本殖民帝國的計畫時,沒人預料到臺灣島返還中國會有任何問題。日本在1895年時就從中國手上兼併了臺灣,作為前一年中日戰爭的戰利品;絕大多數人口說漢語,以及在族裔背景和先前領有的基礎下,中國對於該領土之返還似乎具有毫無爭議的主張。因此,當日本在1945年投降時,不但中國被同意應該承擔對臺灣的軍事佔領,而且中國更在日本正式割讓之前就被視為已將臺灣納為中華民國的一個省份——這在和平條約締結之前都無法生效。」

1949年11月14日,英國國會議員質詢關於臺灣的最終處置,負責答詢的英國外交常務次官梅修表示,臺灣法律地位的改變只有在對日和約中才能正式實現。

美國為了擺脫對華政策失敗的責任,在杜魯門總統同意下,由國務卿艾奇遜主導撰寫出版有關遠東政策之《中美關係白皮書》,並於1949年8月5日發表。該書出版之主要目的是為美國錯誤的對華政策卸責,並試圖打開與中共談判之大門,以承認中共政權。白皮書對中國局勢立即就有了影響,不只美國眾議院否決了對華援助款項,美援就此中斷,中國將領固守廣州的決心亦為之動搖。11月,國民政府的局勢每下愈況,廣州已告失陷。此時,美國對華政策,幾乎劃下休止符,兩國外交關係陷入谷底。中國人民解放軍則在福建部署重兵準備犯台,台灣安全危在旦夕。

1949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至台灣,面臨中國人民解放軍可能渡海進攻的威脅。從這時候開始,不但關於「中國代表權」的爭論開始浮出檯面,台灣本土派人士認為台灣主權地位的走向也顯得不確定。

1950年1月5日,在艾奇遜的說服下,杜魯門出面發表艾奇遜草擬的聲明,表示美國支持開羅會議的決議、盟國對中國統治台灣四年的事實已經予接受,指出美國無意在臺灣建立軍事基地,亦不供應軍事援助給臺灣,並表示美國政府不再介入國共內戰之衝突。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在革命實踐研究院演講時表示:“台灣的主權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有一些法律程-{}-序還未完成,須待對日和約的簽訂”。

1月12日,艾奇遜在國家記者俱樂部的演講中提及「美國太平洋防線」不包括朝鮮半島及台灣、美國不會為保護這些地方而採取軍事行動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為了堅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美國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極態度—杜魯門於兩天-{zh-hans:后; zh-hant:後;}-發表「韓戰聲明」(Korean War Statement),除了宣佈台灣海峽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海外。美國總統杜魯門同時表示:「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此即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7月26日,英國國會議員向英國外交部詢問,英國政府對中國共產黨的承認是否有引申為承認其對臺灣之權利。英國代理外交大臣答覆:「國王陛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之合法政府,其有權享有中國國家之權利。臺灣在法律上迄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同意,承擔了對臺灣的臨時治理,然該領土仍須俟和平解決方案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鑒於目前對臺灣的治理之臨時性質,國王陛下政府期望臺灣之處置能在對日和平解決方案中謹慎決定。」

7月28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令駐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向英國表明,由於世局已經發生許多變化,實非開羅會議時所能預見,使得美國不能以開羅宣言作為臺灣地位問題的定論。艾奇遜指出以下變化:第一、蘇聯對開羅及波茨坦宣言的有關承諾,如朝鮮獨立,及支持國民黨政府等,皆已棄置不顧;第二、在日本投降後接下管理臺灣之責任的國民黨政府,不夠稱職;第三、把臺灣交給開羅宣言時期的中華民國是一回事,把它交給支持莫斯科及與自由國家為敵的北京政權是另一回事;第四、因為中國政局劇烈改變,滿懷敵意的專制政權在北京建立,難道民主國家不能質問:為什麼不與臺灣人民協商,或不採用適用於殖民地人民的聯合國憲章原則,便把臺灣交給這樣的專制政權?

1950年8月25日,依美國總統杜魯門的指示,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沃倫·奧斯汀致信聯合國秘書長賴伊,並要求將該信轉發給所有安全理事會成員國。信中解釋美國派遣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之舉並非如中國共產黨指控的「侵略臺灣」,而是要保護臺灣免於任何攻擊,以待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之後,始得決定臺灣未來的地位。信中同時提到:「美國的行動對該島嶼未來的政治地位之解決,不預存立場,此業經表明。該島嶼的真實地位是,其為盟軍在太平洋地區獲勝而從日本取得的領土。如同其他類似的領土一樣,它的法律地位在有國際行動決定其未來之前都無法定案。中國政府被同盟國要求接受日軍在該島嶼的投降,這是中國人現在在那裡的原因。」

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
1950年9月8日,杜魯門指派美國國務院外交政策顧問杜勒斯協調和平條約之議定。對於和約中的臺灣問題條款,杜勒斯初步擬定的草稿為,日本僅放棄臺灣主權,且該島嶼之永久地位將由美、英、蘇和中國等四強共同代表所有簽約國決定,假使四強無法在一年內取得協議,則將該問題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9月21日,第五屆聯合國大會美國代表團團長艾奇遜致信聯合國秘書長賴伊詳述提案原因,信中引述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的內容以及日本投降,但提到「臺灣正式移轉給中國尚須等待對日和約之締結,或其他適當的正式動作……美國政府已充分表明其所採取的有關臺灣之措施並不妨礙臺灣長久的政治地位,美國對臺灣沒有野心,也不尋求特別地位或特權。美國還認為,臺灣及其將近八百萬居民的未來,應該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和平解決。」

1950年10月20日,杜勒斯在紐約會晤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並遞交美方制定的對日講和原則之草案。在雙方就對日和約的領土問題交換意見時,顧維鈞問:「所謂臺灣問題,美已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究竟美方用意及希望如何?」杜勒斯答:「須待-{余}-下星期一與艾卿商談後方能作答。但美之用意,欲將臺灣地位暫付凍結,因美雖切望世界大戰不再爆發,但並無把握;深不願臺灣落入仇視美國者之手,尤不願為蘇俄利用。美國人力不足,對太平洋防衛,祇能利用海軍空軍樹立強固防線。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亞洲沿海大陸,而臺灣島正在此防線之內。凍結臺灣島地位,即是維持中國國民政府地位。故深盼貴國代表不在聯合國會議席上積極反對美國對臺立場。如貴國政府為表明貴國立場,而聲明臺灣為貴國領土,美可瞭解。但如貴國在會議席上堅決反對美國對臺立場,力與爭辯,未免增加美國困難,使美不能貫澈保持臺灣,維持貴國政府國際地位之宗旨。蓋如美亦認臺灣已純為中國領土,不特貴國政府代表權問題即須解決,而美之派遣第七艦隊保臺,及自取領導地位,出為主持此案,亦將失卻根據。」

1950年10月27日,顧維鈞將其與杜勒斯會談結果致電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美向聯合國提出臺灣問題,意欲保障臺灣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願為蘇聯利用危及美國在太平洋之防線。故採臺灣中立化政策,先令第七艦隊執行。繼因英國聲明不能贊助,印度傳達中共堅決反對之意,中共地大物博,萬一實施攻臺,不特遠東戰爭擴大,美單獨抵抗,犧牲必巨,勝券難操,不如以和平解決為口號,將此問題付諸聯大公同討論。既以表示美國對臺毫無野心,緩和中共,且期將保臺責任,由聯合國分擔。賴此一舉,解除目前軍略與外交上兩重困難。此舉原為美國本身利害計,並非有所愛好欲示我者。但美維持臺灣現狀政策,影響所及,不得不維持我政府之國際地位,以免其他種種糾紛。即杜顧問所謂凍結臺灣,即是維持中華民國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達此目的須有根據。故特別注重臺灣島雖經開羅會議決定,波茨坦追認,日本放棄,然尚未完全成為中華民國領土,仍須由和約正式規定。美惟採此立場,方能貫徹其保臺宗旨,而維持我政府地位。否則中共所堅持臺灣為中國領土,而視美對臺措施為干涉內政,按之聯合國憲章第二款規定,美亦將難辯護。職此之故,杜顧問深望我不堅決反對美之立場,以致損害美我兩方共同利益。」

1950年12月8日,杜魯門與艾德禮在華盛頓舉行會談,並於會談結束後發表聯合聲明,當中提到:「關於臺灣問題,我們已注意到兩個中國都主張開羅宣言具有效力且表示不願意讓聯合國關注此事。我們一致認為此問題應該以和平的方式解決,才能保障臺灣人民的權益及維持太平洋地區的安全與和平,聯合國的關注將有助於達成這個目標。」

12月19日,顧維鈞再次與杜勒斯就對日和約問題會晤時表示:「關於臺灣等領土問題,我認為祇須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聲明放棄對該項領土等一切主權,由協約國自行處理,毋須日本各別追認撥歸何國。」杜勒斯回答:「此亦是美之主張,但臺灣問題或仍須先由聯合國討論,且杜魯門、艾德禮會議之公告,亦曾提及此點。否則美之派艦保臺之舉,似無根據。同時為應付聯合國內主張臺灣應歸中共之若干會員國起見,亦不得不將該問題留在聯合國議程上。」。1月22日,顧維鈞向杜勒斯提交一份節略,轉達中華民國同意締結對日和約的意向。

1951年2月份,杜勒斯先後訪問了菲律賓、澳洲、紐西蘭,針對二戰善後問題以及對日和約之締結與各該國交換意見。12日,杜勒斯首先在馬尼拉馬拉坎南宮與菲律賓總統季里諾進行會談,季里諾強調菲律賓深切關切臺灣的未來,並表示不同意美國所持的「臺灣的未來應只由四強決定」之立場。季里諾認為某種形式的聯合國託管應該會是最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法。杜勒斯向季里諾答道,美國最初的立場只是暫時性的,美國當然希望能夠仔細考慮菲律賓政府的見解,且他自己長期以來也認為聯合國託管可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然而國民黨政府完全反對這樣的方法,因此另尋其他方案才有助益。17日,杜勒斯在坎培拉會晤,在對日和約的臺灣事項上,司班德表明,如果該和約的意圖是要確認國民黨政府對臺灣的主權,那麼澳洲政府將持嚴重保留意見,澳洲政府不殷盼承認中國共產政權,但對於繼續承認國民黨政府感到非常不悅,並且不願看到臺灣被交給這個政府進而鞏固了它。杜勒斯回答,臺灣呈現了一個困難的問題,「我們無意確認國民黨政府對臺灣的主權」。司班德建議,最好的解決方法是讓日本放棄主權,不指明將主權移轉給誰。2月25日,杜勒斯返抵美國。

在杜勒斯與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國協商之後,和約內容逐漸成型。此時美國已放棄原先將臺灣問題交由四強決定,如四強未能解決則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之方案,而是改以維持臺灣地位未定之方案。原因是美國認為若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聯合國大會很可能會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也必須充分尊重臺灣住民的意願。並且基於戰略考量,在條約上使臺灣地位未定,也使美國派遣第七艦隊阻遏臺灣落入中共之手能繼續保有法律根據。於是,和約草案轉而只規定由日本放棄主權,未明定歸屬。。4月2日,杜勒斯向法蘭克斯回覆,由於美國政府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不可能邀請它參加對日和約之協商與締結,至於臺灣,美國政府認為對日和約不應忽然消除國際間對於處置臺灣的所有關注,也不應導致日本被捲入糾紛或在將來有機會聲稱接受日本讓渡臺灣的「中國」不是和約本意的「中國」。杜勒斯接著詳盡地重申了美國對臺灣的立場,以及未經臺灣居民的意願就將它移交給一個共產政權是不可取的。

1951年5月3日至5日,麥克阿瑟應邀出席美國參議院軍事委員會和外交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4日,面對聽證會主席詢問臺灣地位是否已透過條約決定了,麥克阿瑟回答:「還沒有。在法律上,它仍然是戰敗的日本的一部份。對大日本帝國的各個部份的處置還沒有正式決定。有一些協議業經商討,據我了解,在雅爾達和其他地方,但在法律上,臺灣仍然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盟國將臺灣的治理及託管職責交給了中國,一如日本被交給了我們,而且現在仍處於這樣的狀態下。」

1951年5月下旬,美國新聞界有報導稱,英國政府、印度政府都與美國國務院交涉,聲明反對中國國民政府參加簽訂對日和約。這些報導同時透露,英、印兩國政府還積極聯合與對日和約有關各國,特別是英聯邦各成員國來支持它們的立場。有的報導甚至說,英國駐華盛頓大使已對美國國務院施加強大壓力,明確表示:如果美國政府堅持邀請中國國民政府參加簽訂對日和約,英國政府、印度政府以及其它英聯邦國家政府都將斷然拒絕參加對日和約之簽訂。

以蘇聯為首,原為二戰參戰國的四個共產主義國家以及中華民國都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而日本聲明「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由於和約第二十六條提到:日本將與未簽訂和約的國家,訂立與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因此日本依舊面臨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的問題(美國與英國同意由日本自行決定與何方締約)。原先日本國會在審議《舊金山和約》時,曾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的聲音出現;此時,中華民國政府派出外交部長葉公超,一方面與日本交涉,一方面透過美國-{向}-日本施壓。

1951年9月14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指示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中日雙邊和約裡的措詞不應暗示臺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的一部份,這種做法會給聯合國未來的措施造成困難,而且這件事情不是單靠中日雙邊和約就能決定的。9月17日,美國駐華大使藍欽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商議中日雙邊和約事項時說:「國務院並請-{余}-明告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此點因與聯合國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在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抑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當時負責《中日和約》簽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於1952年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說明:「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資料來源: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美國專家譚慎格在「重估『一個中國』政策」一書引用1952年7月23日美國大使館給國務院的資料)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1952年6月13日,日本參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向議員們解釋:「現在拜託各位審議的與中華民國的和平條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領土、誰是中華民國國民為目的而進行交涉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到領土問題以及領土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等這樣的協調。就如先前所言,第十條的規定的宗旨並不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到底是誰這樣的事情……」

以國際法基本常識而言,戰爭的結束是從正式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換言之,即使一時同意或簽署停戰協定,但經過協議之後的所有權利義務必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後才會產生新的和約體制與規範;而在和約生效之前,停戰協定只能視為和平的曙光,原屬各該參戰國(包含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權利義務並不會有所改變,戰後台灣主權歸屬問題即是顯例。在《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中,均未明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後之歸屬對象,亦即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歸屬。

10月28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給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報告中說:「日本從未把福爾摩沙和澎湖的主權割讓給中國。日本放棄了主權,但讓未來的主權處於未定狀態。因此美國作為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對這些先前的日本島嶼有尚未處理之權益。」

1954年12月1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就隔天即將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召開記者會,當記者詢問中國沿海島嶼金門和馬祖的法律地位是否與臺灣和澎湖不同時,杜勒斯說:「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就如我在上一次的記者會中提到的,是由於臺灣和澎湖的主權在法律上從未被決定。這是因為對日和平條約僅涉及日本放棄這些島嶼的主權,但未來的主權沒有被對日和平條約決定,也沒有被中華民國和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決定。因此這些島嶼,臺灣和澎湖,其法律地位與一向屬於中國領土的沿海島嶼的法律地位不同。」

12月20日,英國在國會下議院表示,英國「對臺灣的立場是,日本放棄了其主權,但在我們看來它尚未成為中國的一部份。」

1955年1月25日,萊斯特·皮爾遜在國會下議院說:「在這個局勢緊張且危險的地區,『臺灣和澎湖』與『國民黨所控制的中國沿海島嶼』之間的地位,我想是可以正確區分的;後者無可爭議地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前者,臺灣和澎湖,在1945年之前的五十年是日本殖民地且在更早之前有過多變的歷史,則不是。……停戰談判不需要涉及爭議領土之最終處置的任何問題。」

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下議院說,開羅宣言「只不過是一個共同目的聲明」,又說「對日和約並沒有解決臺灣的主權歸屬問題」。

應英國國會議員的請求,英國外交大臣安東尼·艾登在1955年2月4日發表了臺灣法律地位之書面答詢,提到:開羅宣言「是表示臺灣應在戰後歸還中國的一個意向聲明。此一歸還,事實上,從未發生,因為有兩個實體自稱代表中國而引發了難題,而且強權之間對於這些實體的地位有所爭論。……1945年9月,中國軍隊依盟軍最高統帥的指示接管臺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介石駐於臺灣,是依盟國與其所達成的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等待更進一步的安排,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領土。按照1952年4月的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臺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該和約並未使臺灣主權移轉於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國民黨當局。臺灣和澎湖因此,在英國政府看來,其法律上的領土主權是不確定或未決定的。……國民黨所控制的鄰近中國海岸的島嶼,毫無疑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與臺灣和澎湖屬於不同的類別。」隔天,《泰晤士報》以〈臺灣的地位〉為題報導了艾登闡述臺灣的法律地位。

1955年2月6日,《紐約時報》報導:「國務卿杜勒斯準備明日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送交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審核以敦促參議院批准該條約。政府澄清了對臺灣法律地位的立場,並準備向參議院表明,批准與蔣介石總統的條約不會給予他臺灣和澎湖的法律主權……一些著名的民主黨員暗示與蔣總統簽訂共同防禦條約將會改變這些領域的法律地位並給予國民黨這些領域的主權,杜勒斯先生將於本週為該條約作證時駁回這一點,他將聲明政府不認為臺灣和澎湖的主權已定,他的看法是該條約不會將這些島嶼的主權給予蔣將軍。政府的立場是,日本自從1895年就擁有的這些領土是交給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的,蔣將軍只是被要求代表同盟國管理它們以等待它們的所有權的最終決定而已。」2月8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批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在其報告中註明:「參議院的理解是本條約不得被解釋為影響或更改其所適用之領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

澳洲總理羅伯特·孟席斯於2月初訪問英國,與英國首相邱吉爾商議遠東外交事務。2月9日,孟席斯在倫敦公開聲明:「關於臺灣的法律地位,這是尚未被決定的事情,且無疑地在將來的某一天要由聯合國或依聯合國的方式來決定」。

2月9日,英國國會議員就1945年8月30日中華民國政府在重慶宣佈臺灣成為中國的一省之事,向英國外交部詢問同盟國對此事的認可程度。英國羅賓·特頓答曰:「我一直未能查到任何這樣的宣佈。單方面的宣言無法影響臺灣的法律地位……」

應英國內閣會議所提出的建議,英國外交大臣安東尼·艾登在1955年2月11日向內閣發佈了臺灣法律地位之書面說明:「1945年9月,依據日本降伏文書以及日本政府在盟軍最高統帥的指示下於1945年9月2日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國軍隊接管了臺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介石駐於臺灣,是依盟國與其所達成的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為全體同盟國負責,等待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者如果臺灣的地位沒有在該條約中得到解決(實際上沒有),那麼就等待一個關於臺灣的最終解決方案——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領土。」

為解釋美國在亞洲的外交政策以及澄清來自中國共產黨方面的指控,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於1955年2月16日在紐約發表演說,表明美國的政策立場。在論及《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杜勒斯說明臺灣和澎湖是美國在西太平洋防線的重要一環,因此美國予以格外關切。杜勒斯同時也說明,中華民國在1945年時是被授予權力託管臺灣和澎湖。

1955年5月4日,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在國會下議院答問會中說,「這裡談到的文件是開羅宣言,那是以意向聲明的形式表達的。因為僅僅是意向聲明,它的約束力也僅止於陳述意向的那個時候,所以它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臺灣的案子不同,其主權直到1952年都屬於日本。臺灣在對日和約生效之時正被中國國民黨管轄,它在1945年時被委託給他們作軍事佔領……這個立場已經在2月4日由首相表達得很明確了,也被尊敬的閣下引述過了,因此我不再重覆。作為答覆──我引述他的聲明的結語──他說:『臺灣和澎湖因此,在英國政府看來,其法律上的領土主權是不確定或未決定的。』……臺灣不在中國領土主權之內乃是事實,那不代表中國國民政府沒有權利在那裡,他們在那裡的原因是1945年時被盟國任命進行軍事佔領,等待未來的安排。」

1955年7月1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國務院與緬甸總理吳努商討亞洲局勢,當中提到「……甚至臺灣的法律地位都是不確定的。美國對臺灣也擁有從日本取得的權益。日本僅僅是放棄臺灣主權,而該主權沒有被和平條約處置,也沒有割讓給任何人。因此美國也可以主張擁有一個法定權利,直到臺灣被某些方法處置為止。是故,我們無法承認臺灣的處置只是一個內政問題。」

1958年11月19日,英國下議院議員、左翼亲苏联人士科尼·齊利亞克斯向英國外交部詢問英國政府目前對於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政策,英國外交大臣塞爾文·勞埃答覆:「經過波茨坦宣言確認的開羅宣言只不過是一個共同目的聲明,兩者都是在只有一個實體自稱代表中國的時候制訂的。從那時以來,中國發生了內戰,各國對於『誰現在代表中國政府』仍然意見分歧。臺灣問題已經變成了國際問題,與若干國家都有了牽涉,不能僅靠參考開羅及波茨坦宣言來解決。」

1961年3月15日,日本參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日本外務大臣小坂善太郎回應議員所提臺灣已依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降伏文書歸屬於中國的論點:「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佈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份領土的性質。」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池田勇人在訪美期間,於6月21日與甘迺迪在白宮進行美中日關係談話,池田在談話中回憶起臺灣島的法律地位未在舊金山和會中決定,日本當時只是放棄主權而已。池田反覆建議,當時出席舊金山和會的所有國家再度集會,以決定臺灣的法律地位。

12月15日,第十六屆聯合國大會英國代表團團長在聯合國大會上投票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時,亦同時表示:「然而,我希望把話說清楚,英國女王陛下政府認為臺灣島的主權未定,並因此認為由誰在聯合國代表臺灣的問題也未定。我所做的支持該決議草案和修正案的投票並不損及女王陛下政府對此問題的立場。」

1961年2月2日,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開會時,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詢臺灣和澎湖的歸屬問題:「根據開羅宣言,美國、英國、中國三國決定將台灣及澎湖諸島歸還於中華民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日本必須履行開羅宣言條款中成為同盟國最終要求事項的部分。日本再以伏降文書接受這些條款,可以說在此即是宣告投降。不過,此投降只是日本終止戰爭行為的條件,其它像是最終的領土歸屬等等事項,須待和平條約才能確定。因此,如果和平條約中提及日本於伏降文書中須接受的條件,我認為日本不得不照單全收。但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中向日本提出的條約方案裡,並無規定澎湖島及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日本只是單方面放棄這兩座島的權利、權源而已。因此,當日本接受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即變成如今這樣的狀態了,日本本身並未決定將這兩座島歸還於中華民國。」「日華條約中並沒有可稱作領土條款的規定,而是大家對於日華條約的適用範圍有所理解。依照日華條約來看,日本並未表示台灣及澎湖島歸屬於中華民國。」

1961年3月,日本外務省答覆日本國會議員對於臺灣歸屬問題的質詢時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只具有休戰協定的性質,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1964年2月6日,日本大臣官房審議官在眾議院答詢臺灣歸屬問題:「關於台灣的歸屬問題,誠如閣下之指教,依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的參與國表明要返還中華民國。這在波茨坦宣言中也確認了,但在最終所有權的問題上,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僅放棄其所有權。同盟國的見解是在將來委由同盟國決定。」

1964年2月29日,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日本內閣總理大臣池田勇人答覆議員岡田春夫對於中日和約與臺灣歸屬的質詢時說:「我們說得很清楚了。我方在和平條約中放棄了(領土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和平條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領土權)』的事情。縱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擁有台灣領土權』的想法簽訂條約,條約局局長已經多次提到這點了。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執行日華條約。」

1964年4月23日,法國總理龐畢度表示,臺灣「脫離了日本,但沒有歸屬於任何人」,從長遠觀點來說,臺灣的地位是不清楚的,「這個問題有一天必須依臺灣人民的意願來決定。」

1965年10月,英國外交大臣訪問日本時在一場演講中提到:「英國政府對台灣的見解並未改變。我們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尚未決定。同時,關於台灣將來的最終決定,希望能基於人道主義的理由,將台灣住民的意願列入考慮。」

1966年6月23日,英國答覆國會議員詢問的臺灣問題及其與聯合國裡的中國代表權之關係:「女王陛下政府認為聯合國裡的中國席位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駐用。至於臺灣,我們的見解是該島嶼的主權未定。」

1966年12月9日,英國答詢關於臺灣法律地位的政策:「卡拉登勳爵於11月28日在聯合國大會解釋我們就中國代表權議題的投票時,略述了我們對臺灣地位的立場。其陳述的複本在圖書館裡。我們仍維持『臺灣島的主權未定』的見解。」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並驅逐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美國與盟邦有意採取「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蘇(聯)」的戰略,加速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外交優勢上的逆轉。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建交國明確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及其他相關主張,許多國家確實也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表示承認,不過也有一些國家僅在建交公報中表明「理解與尊重」(例如:日本)、「認知」(例如: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的領土主張。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建政以來從未實際統治台灣;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於實質統治之外,是否具有法律形式上正當統治權源仍有爭議;乃至於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國會仍制定屬於國內法位階的《台灣關係法》,使得台灣地位未定論至今仍經常被援引,成為解釋台灣主權地位的說法之一。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簽署的《上海公報》中也宣稱「美方认识到()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並對此不表異議(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決兩岸問題」(1979年簽署的《建交公報》重申了美國對中國方面立場的態度,英文文本中的「acknowledge」具有多重解釋〔例 "注意到" "了解" "認知" "承認"等〕; 在中文文本中, 中方〔PRC〕則以「承認」一詞對應,當時美國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芮效儉没有对中方譯成「承認」提出异议)。

1978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平友好條約 ,亦未在條約中提及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的解釋是,日本已經放棄台灣主權,所以無法再對台灣主權置喙。

1979年2月16日,日本外務省美洲局局長兼條約局局長中島敏次郎在眾議院答詢臺灣地位問題時說:「我國依據舊金山和約放棄了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限。而那是為誰而放棄,在舊金山和約中並未規定。因此,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歸屬在法律上並未確定,這是由於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明文規定,而產生了這樣的問題。在那之後就開始出現一般常說的台灣地位問題了。」

2005年5月13日,日本外務大臣町村信孝在眾議院答詢臺灣歸屬問題時表示,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臺灣,中日和約的簽訂也承認了這一點,但放棄給哪個國家並未明確記載,因此有關臺灣歸屬的問題應該是由同盟國決定,日本沒有發言權,這是日本一貫的法律立場。

2007年9月5日,美國政府致函聯合國秘書處,針對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曾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華府消息指出,美國政府已經致函聯合國總部,明確表示美國不接受這樣的說法。美國在信函中表示,所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的說法不是美國的一貫立場。而且,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並沒有談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2008年12月19日,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發表報告:「……1945年日本戰敗後,臺灣和澎湖因為戰後佔領的目的被分配給中華民國。臺灣在四年後仍然處於這種佔領之下,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在共產黨贏得中國大陸的內戰之後逃到臺灣。」

2009年5月1日,日本駐臺灣代表齋藤正樹在國立中正大學的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上稱「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日本政府的立場,隨即遭到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嚴正的抗議與駁斥。齋藤正樹於是道歉並改口稱該說法為個人失言,並非日本政府的立場。但是日本政府並未對齋藤大使的發言內容提出更正。

容易與台灣地位未定論混淆的觀點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本體觀點

  • 軍事佔領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 台灣地位未定論:日本於《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放棄臺灣、澎湖的主權後,臺灣、澎湖主權未定,有待解決。《舊金山對日和約》是迄今處理台灣歸屬之效力最高的準則。

*台灣應屬美國接管論:在當時未能宣布獨立的情況下應由美國接管。

台灣地位未定論與中華民國政府觀點的差異
中華民國政府認為台灣為其實際管轄、有效統治的領土,也認為擁有中國大陸的主權。雖然外蒙古宣布獨立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並行使主權,但直到1946年正式承认其独立,曾歷經數十年不被中華民國政府所承認。中國國民黨主導中華民國政府時,遇上述問題則試圖將土地的「治權」與「主權」分開論述,說明「主權及於整個中國,治權僅只於台澎金馬」。擔任馬英九政府的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於2014年4月也表示「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對「中國大陸」則將「主權」與「治權」切割開來,並以法理論述之,以做為政府的立場。但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關於台灣「主權」與「治權」分開的法理論述,意即統治不代表擁有主權的論述採取全盤否定,對「台灣」則強調「正式收復回歸中華民國統治,擁有主權地位」,對中國大陸和南海諸島也強調擁有其主權。

國家或政權的立場
美國政府立場
*美國政府(包括美國國務院與美國國會)多次申明僅參照中美建交公报的英文本。1979年2月時的副國務卿華倫·克里斯多福即表明美國認為英文才是對美國有拘束力的條文(We regard English text as being the binding text. We regard the word 'acknowledge' as being the word that is determinative for the US)。該公報文字「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指美國政府認知瞭解「臺海兩岸當時共同的立場」(非單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但並不予以承認,亦不挑戰,認知不代表承認。
*依《臺灣關係法》,「臺灣」(Taiwan)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主席薄瑞光表示:「美國對臺灣地位的立場,包含在美國與中國從1972年到1979年簽署的《聯合公報》之中,在公報中聲明了美國『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明白表示『認知』不代表認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認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義」(引用來源:美國在台協會網站)。
*2013年1月1日美國國務院在其出版的《有效條約彙編》中表示:「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或政府。」
*2014年12月11日,美國國會研究處發表報告:「美國有自己的『一個中國』政策(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和對臺灣地位的立場。既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張也不承認臺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美國的政策認為臺灣地位未定」、「美國沒有在1972年、1979年、1982年的美中三個聯合公報中對臺灣的主權狀態表明態度。美國僅僅『認知』海峽兩岸的『一個中國』立場」。
*2025年9月13日,美國在台協會表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舊金山和約》皆未決定臺灣的最終政治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故意扭曲這些文件的內容,試圖將臺灣從國際社會中孤立。美國國務院對此表達相同立場。

英國政府立場
英國國會下議院在2000年出版的外交報告中表示,英國政府對臺灣的立場已在1972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公報中闡明。在這份公報中,中文版也使用了「承認」来翻译“”和“”两个词。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个省的立場,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2016年2月4日,英国政府针对“英国公民”发动连署要求英国政府承认“台湾是一个国家”明確回應稱,英国政府不承认“台湾是个国家”。根据1972年英国与中国签署的联合公报,“英国认知到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省,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2024年11月29日,英國國會下議院就「台灣國際地位」動議案進行辯論,會後無異議通過動議,反對北京政府扭曲詮釋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英國外交部主責印太事務的政務次官韋斯特(Catherine West)在辯論中表示,聯大2758決議未就臺灣的政治地位作出決定,該決議不應被用以排除臺灣有意義參與聯合國等。。

日本政府立場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無條件投降,,而對各盟國如何處置由日本析出的臺灣領土保持沉默。

  •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

*2009年5月日本政府在臺灣的窗口機關「交流協会」的代表斎藤正樹代表(相當於大使)發言表示「臺灣的地位尚未確定」這樣的言論。雖然在臺灣的在野黨和獨立派對於這樣的發言表示歡迎,但是在馬英九的國民黨政權強烈反彈表示「臺灣的主權是中華民國根據中日條約從日本轉移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對此發言表示批評「這是對中國利益的挑戰」。最後齋藤收回此言論,並在該年度12月辭去交流協會代表職務。
*2010年1月14日日本駐臺代表今井正表示,日本已經於《舊金山和約》放棄臺灣,因而無立場認定臺灣歸屬。
*2012年3月9日日本政府以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放棄對臺灣的所有領土請求為由,而對臺灣歸屬採取「無獨自認定立場」的態度。

中華民國政府立場
統治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反對臺灣地位未定論,認為戰後台澎地位歸屬已獲得法律上的解決,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獲得國際法確認,戰後台灣為其實際管轄、有效統治的領土。國民黨和民進黨。

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立場
2004年,陳水扁總統向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回國訪問團表示台灣地位已定。2012年選舉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也提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觀點。

2004年,考試院長姚嘉文表示,如今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是一個錯誤的觀念,「舊金山和約」、「日華和約」(台北和約)兩個和約締結後,台灣主權就此與日本分離,歸屬台灣人民,世界上並無任何國家能夠以任何理由宣稱對台灣澎湖享有主權,台灣地位未定狀態就此結束,台灣主權獨立狀態開始。民主進步黨蘇貞昌則認為:「既然叫主權國家,本來就是獨立的,不然我以前怎麼當行政院長,大家怎麼選總統?」

2008年,陳水扁總統表明「住民自決」與「國民主權」是台灣國家主權地位最堅實的基礎,是「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而不是「土地決定人民的命運」。一九五五年二月一日,邱吉爾首相在英國國會接受質詢時特別提到無法同意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說法,證明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須經和平條約的簽定才能確立。「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台灣是被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之後台灣的法律地位並未明確歸屬於任何國家,而是依照「住民自決」的原則與「國民主權」的原理歸屬於2,300萬的台灣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場
*基於開羅宣言臺灣主權應歸屬中華民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即認為中華民國已被其取代,並把臺灣視為未收復領土,宣稱繼承中華民國原有權利擁有對臺統治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一切法律权力之后,在历年联合国的年鑑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被称为代表中国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若臺灣在戰前確定歸還於中華民國,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接收臺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場而言,“臺湾地位未定论”理應不存在。
*1972年日本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於此同時日本外相宣佈(單方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若臺灣確定歸還於中華民國,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接收臺灣。
*波茨坦公告第8條:日本的主權止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戰勝國決定的小島;其中並不包含臺灣。鑑於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若臺灣在戰前確定歸還於中華民國,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接收臺灣。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中提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發表的1979年1月1日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範圍內,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關係實現了正常化。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1979年1月1日中國發表的告臺灣同胞書宣佈了爭取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1981年9月30日中國提出的9點方針是按照這一大政方針爭取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進一步重大努力。
*#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它與中國的關係,並重申,它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政策。美國政府理解並欣賞1979年1月1日中國發表的告臺灣同胞書和1981年9月30日中國提出的9點方針中所表明的中國爭取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政策。臺灣問題上出現的新形勢也為解決中美兩國在美國售臺武器問題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提到: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兩國所簽屬的《中日建交公報》裡提到:

百科全书观点
《中国大百科全书》有“台湾地位未定论”條目,大意為:冷戰中,美國杜鲁门政府目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朝鮮戰爭爆發,為確保第一島鏈上的臺灣不被赤化,而於1950年6月「炮製」了「台灣地位的未來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合約的簽訂或經由聯合國的考慮」之「謬論」,並「塞進」1951年8月的《舊金山合約》。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共同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皆不認同臺灣地位未定論,其共同依據援引如下:
*1943年12月1日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美国总统羅斯福和英国首相邱吉爾发表的《開羅宣言》中宣称「3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三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就目前上一些國家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地位,而包含聯合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實際上緣於主權的不可分割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主權是重疊的,區別在於他國承認哪一個政府為中國主權的代表。然而主權重疊之認定實際已違反主權的排他性原則。

各方觀點
法學期刊論文
*1972年3月,陳隆志與 W. M. Reisman 發表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時候,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將軍授權中國國民黨當局在福爾摩沙接受日本投降和以代表同盟國的受託者身份在該島進行臨時的軍事佔領。」
*2000年7月,Jonathan I Charney 與 J. R. V. Prescott 發表於《》:「由於日本投降而在1945年佔領臺灣之後,1949年國民黨在中國大陸被打敗,放棄該大陸並撤退至臺灣。」
*2004年12月,江永芳發表於《》:「1945年8月,當美國將軍麥克阿瑟(駐日盟軍總司令)指派中華民國政府接受在臺日軍投降之時,中華民國政府仍然控制著很大一部份中國領土。但1949年時,這個政府對於絕大部份中國領土的控制在一場內戰中喪失給了中國共產黨並逃難到臺灣,處於中國領土之外」「是美國指派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它佔領和管理臺灣島,因此五十年過後,中華民國政府仍然擔任著美國代理者的角色。時間的流逝不會改變,也仍未改變,委託者和代理者的法律關係。」
*2017年3月,陳欣新發表於中国《国际法研究》:“《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与效力不但在法理上无懈可击,事实上也很快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确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第8条规 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明确将《开罗宣言》的内容列入这份重要的国际协议,进一 步验证和加强了《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 该公告后经苏联加入而变成四强乃至反法西斯同盟国阵营的共同保证,对四国及同盟国均有约束力。 同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书》 则昭告世界, ‘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毫无疑义,这其中当然包含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并履行其必须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义务。”

個人觀點
譚慎格的觀點
*2009年6月1日,曾任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的《自由時報》專欄作家譚慎格(John J. Tkacik, Jr.)撰文表示:

*2010年3月12日,譚慎格說,台灣絕對是符合國際法的一個獨立國家,也沒被其他國家控制;他認為,美國等國曾公開聲明不承認中國對台擁有主權,既未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權、或是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許慶雄的觀點
*2001年,淡江大學教授許慶雄說:「我們看許多致力於台灣獨立運動的團體,竟然都從《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舊金山和約》等國際條約尋找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而非「將台灣交還給中國」的證據,試圖以此來證明台灣可以獨立,要求中國准許台灣獨立、國際社會保證台灣可以獨立。這是很荒謬的。台灣要獨立,為什麼要靠某一個條約放棄了台灣、或者忘記把台灣交給某個國家,所以才能獨立?如果哪一天條約當事國忽然想起,再重新議約把台灣交還給中國,那我們是不是就不能獨立了?」
*2001年10月,許慶雄說,長期以來與他一起奮鬥的台獨同志與執政後的民進黨都已經認為「中華民國已經是一個國家」、「台灣已經獨立」,他覺得非常弔詭,「如果中華民國已經是個獨立的國家,當初又何須搞建國運動?這問題甚至統派的學者也會問我」;因為「經濟不景氣」、「政治時機不好」等理由避談台獨問題,台灣早就被中國「看破手腳」了,「這問中國最清楚,他們早知道台灣已經沒有獨立的力量了。」
*2003年10月,許慶雄說:「我們的報紙上每天都是中華民國╳年╳月╳日,我們的軍隊叫做中華民國國軍,我們每年要向中華民國財政部納稅,中華民國怎麼會不存在?」「中華民國目前並不是一個國家;就算我們說是台灣,也不是一個國家。依照國際法與世界各國的看法,目前這個中華民國體制就是一個還沒有結束與中國內戰情況的『叛亂組織』;就如1910年代中國境內割據四方的軍閥,他們不是一樣有軍隊、有納稅、有國旗、甚至還有基本法?……台灣人如果不願意-{面}-對這個現實,不想要說真話、聽真話、真正認識自己的處境、然後絕處逢生,台灣想要獨立在世界上,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許慶雄說,台灣人只想要國際先支持自己獨立、中國先放棄武力,然後再來「快樂建國」,自己不大聲說出獨立建國的要求,只想打迷糊仗,希望可以欺騙世界各國、混一個獨立出來;而台灣的當權者,也完全沒有意志想要帶領人民走出這些迷思。
*2008年6月12日,許慶雄說,如果認為台灣可以在國際社會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偷偷宣布獨立建國,那就違背國際法法理,因為國家不可能在神不知鬼不覺之中完成獨立建國;「台灣已經成為獨立國家,但全世界都不知道,只有台灣人民自己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國家必須具備領域、人民、政府等要素;但像中華民國台灣這樣支配某些地域、人民且有政府的組織型態,卻不一定是國家。即使具備成為國家的要素,如果沒有『意志』建國、積極主動持續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以表明建國的決心,就不可能成為主權國家。」
*2016年12月18日,許慶雄說,國際法理論中,「領域論」與「條約論」都是在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事務或爭議,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成為參與論議的主體;如果談論《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領土之後台灣領土歸屬的問題,「這些都是領域論的問題,只有國家才有資格領有;而不是國家的台灣人,或是稱為台灣島的地方,是無法主張擁有這塊領土的」;傳統獨派依據條約論與《舊金山和約》而提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然而「一群台灣人不是國家,不可能擁有領域主權」,所以這是錯誤的說法。他說,如果以條約論或領域論探討台灣問題,台灣地位就會成為由國際社會、國家之間決定的對象,「台灣人民將會處於被動狀態,無法成為有主導性的主體」;國際法理論中的「國家論」探討有關成為國際法上國家的基本條件,亦即必須具備「人民」、「土地」、「主權」與「建立國家的意志」,這才能使台灣人民成為主體、有主導權可以處理獨立建國的問題;因此,台獨必須以國家論為理論基礎,依據國際法宣布台灣獨立建國。

陳隆志的觀點
由臺灣旅美法學家陳隆志(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教授)與其師哈羅德·拉斯威爾教授合著的《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一書(1967年出版),對臺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有詳細的討論,認為當時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至于決定的方式則是要依據住民自決的原則,由台灣的住民依據自己的意願,來決定自己的前途。

陳隆志表示,同盟國在簽訂舊金山和約時,與會代表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地位雖然暫時未定,但在適當時機應依《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爭端」與「人民自決」原則來決定

其他人的觀點
*1963年3月,前美國總統艾森豪在其著作《授命變革》中論及臺灣法律地位時說:「1951年的對日和約結束了日本對這些島嶼的主權,但沒有正式將它們割讓給『中國』,無論是共產黨或國民黨。」 7月,前日本首相吉田茂在其著作《世界與日本》中說:「台灣這個地區,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只是放棄領土權,其正式的歸屬尚未決定,此乃昔日的同盟國的普遍見解。」
*1976年,彭明敏與黃昭堂合著《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認為,台灣是日本天皇投降美國後,由國際法(聯合國)交由美國託管,中華民國代理佔領台灣,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未必享有領土主權(所有權在《馬關條約》中明白記入日本天皇手中)。
*1999年12月17日,陳水扁出席由民進黨中常委蔡同榮出面邀約的「台灣人大團結,堅持支持陳水扁」記者會,他致詞時說,台灣主權獨立、絕不是另一個國家的一部分,事實上,今天參與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候選人,不論他們未來的主張或現在的定位為何,他們參選總統本身的意義就是已經確立台灣這塊土地的主權獨立。
*2004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候選人李敖主張台灣地位在1952年跟日本人簽條約後就確定2004年11月29日,李敖在鳳凰衛視中文台《李敖有話說》中綜合《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1945年8月10日《日本政府請降照會》、1945年8月12日昭和天皇無條件投降公告、《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日聯合聲明》等史料,證明台灣地位早已確定。李敖認為,台灣地位未定論基本上即否認日本投降,意即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尚未結束,以此演繹推理會得到下列三個完全悖離現實的結論:㈠第二次世界大戰尚未結束,意即尚未「終戰」,自然不會有《終戰詔書》;㈡日本沒有投降,自然不會有《降伏文書》,所以同盟國未曾軍事佔領日本;㈢台灣依然是日本殖民地,日本依然實際管轄、有效統治台灣,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依然屬於日本。2004年12月,李敖在電視上質問台灣地位未定論支持者:「說什麼『台灣地位未定』?難道台灣是私生子?《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台灣地位的確定,難道是玩玩的嗎?」
*2005年5月1日,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理論發起人何瑞元認為,蔣介石軍隊當年是依麥克阿瑟將軍的指示到臺灣接受日軍投降並實施軍事佔領。基於戰爭法「佔領不移轉主權」的規定,中華民國不得主張「時效原則」而擁有臺灣之領土主權。
*2006年4月26日,美屬台灣群島方案推廣者林志昇認為主張將自動將經由合法選舉的方式將流亡政府轉變,台灣已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說法,禁不起國際社會與國際法考驗,作為內部鼓舞士氣可以,認為會破壞建國思想破壞,說「流亡政府」唯有回到原來執政的領土上,才能夠消除其身分,這只是個基本國際法常識,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將永遠沒有領土也沒有人民。
*2007年9月26日,第三社會黨籌備處召集人周奕成說,台灣經歷過1990年代的民主化過程,早已解決「台灣主權歸屬問題、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性問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問題」三大問題。他說,在民主化之前,台灣主權歸屬是有爭議的,也就是基於《舊金山和約》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而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合法性也是有爭議的,也就是「究竟是歸還、佔領還是代管」;而台灣與中國的關係更是麻煩,也就是「處在內戰的交戰雙方」。他說,民主化等於漸進式住民自決,台灣民主化以後,台灣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中華民國的合法性被間接接受,台灣是獨立國家、與中國互不隸屬,這些都已經確立下來;所以,台灣民主化以後的台獨理論,講的是「台灣已經獨立,除非要改變這個事實,否則不必進行自決公投」,這也是民進黨自從1996年新世代發動路線大辯論、以至1999年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以來的主流路線。
*2007年11月1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林滿紅說:

*2009年4月28日,前中華民國考試院院長姚嘉文表示,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領土要轉讓給誰,馬英九所謂《中日和約》是日本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的說法「完全扭曲、昧於事實」,是聽信國史館館長林滿紅的謬論,同時認為林滿紅身為國史館館長卻偽造事實,「顯然不適任,必須下台」。
*2009年5月2日,前臺北駐日本經濟文化代表許世楷表示,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日本外交界的常識,就國際法來看,日本確實沒有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但國民黨政權實質佔領台灣,台灣之後經歷過民主化的洗禮,台灣人民已成為台灣實質的主權者,台灣是「事實上的主權國家」而非「法理上的主權國家」。
*2009年5月5日,台灣政治評論家南方朔說:美國在該所謂「和約」裡,只說日本「放棄」台、澎、西南沙,卻不寫明「歸還」中國,其目的就是要配合整個50年代對台灣的顛覆計畫,俾製造出一個非國民政府的附庸政權。他表示「美日舊金山和約」是炮製出來的「假條約」,完全不具正當性;甚至炮製的主要策畫人——當時美國助理國務卿魯斯克,後來在回憶錄裡都自承:「這些程序規則是蠻橫的;想起我自己在這些會議策略中所扮演的角色,使我臉紅!」因此,由「美日舊金山和約」而延伸出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乃是美國自己都覺羞愧的「假條約」,它也是強權自認的超法律行為,這種炮製行為在美國外交史屢見不鮮,台灣地位未定論不過是一例而已;由於它是如此荒誕的強權鬧劇,才有1952年的「中日雙邊和約」。}}

*2009年5月12日,國立臺灣大學教授黃光國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是一種霸權帝國主義的餘緒,因當時美國一直把臺灣看作是它的“戰利品”,認為擁有“超法律”的支配權可以任意支配臺灣,所以才會將釣魚台列嶼與琉球群島一併“給予”日本;1950年代的美國為了操控當時的國民政府,故意將《開羅宣言》之後一系列國際條約和文件模糊化,並炮製出《舊金山和約》,目的就是使台灣維持和中國大陸分離的現狀,將台灣納入它的保護傘,同時也為台灣內部的台獨勢力留下發展的空間。
*2009年10月13日,國立政治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所長陳芳明說:台灣地位未定論是一個神話,對於完成民主政治洗禮的台灣社會,這個神話也已經變成笑話。他批評對未定論會一廂情願認為國際強權必然會在危急時拯救台灣,缺少自信。

*2009年10月15日,民進黨前立法委員林濁水表示一些台獨基本教義認為只要美國繼續採未定論立場,台灣便只要公投制憲,台灣就可獨立,因此他們希望透過陳水扁控告美國,來釐清美國是不是仍採取未定論。批判陳水扁一天到晚操作統獨,對台灣地位問題其實沒有起碼的知識。}}

*2009年11月21日,台灣國際法學會舉辦「台灣國際地位研討會」,前中華民國司法院副院長暨大法官城仲模於會上表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是「山寨統治集團」,寄存在非屬其國土的臺灣,致使臺灣無法成為一個國際社會共同承認的合法國度。前中華民國總統府資政、國際法學者彭明敏則說,當年國民黨軍隊來臺灣是佔領軍,卻立刻宣布臺灣是中華民國領土、臺灣人民馬上變成中華民國的國民,這是完全違反國際法的,當時若干國家也主張「國民黨軍隊佔領台灣,並不表示臺灣變成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份」。
*2011年8月28日,台灣國家聯盟總召集人姚嘉文於台灣國家聯盟「舊金山和約60週年紀念」座談會上表示,1952年8月5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不但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也終結了台灣在二次大戰終戰後的未定地位,台灣因而取得國際上的主權,這國際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盟國要日本將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的要求,反而確認了台灣主權獨立。2013年8月12日,姚嘉文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民政府及兩岸基督教論壇對策說明會」台北場說,真理才能使人得自由,真理就是事實,「台灣不是日本、美國、中國的,台灣是台灣人民的,這就是事實!」
*2012年1月1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陳儀深認為「舊金山和約及臺北和約是處理臺灣的關鍵,只是關於地位的問題仍受凍結,所以臺北和約就是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再確認。」
*2012年10月17日,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家安全組召集人陳錫蕃說未定論者是對《舊金山和約》之後的《中日和約》視而不見。
*2012年11月30日,陳芳明說批判民進黨喜歡提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為1950年《中日和約》中只提到放棄殖民地、卻沒說要把殖民地歸還給誰。他表示台灣定位當然由人民決定,台灣主權未定論已經終結了,而民進黨卻還在保持這想法是思考錯亂。
*2013年4月29日,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集人蔡丁貴、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沈建德、台灣客社社長張葉森、台灣北社秘書長李川信、908台灣國運動總會長王獻極等20多位台獨人士赴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遞交給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的信函,宣稱: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重獲獨立,台灣迄今仍被中華民國占領,曾經是台灣殖民母國的日本有責任與義務幫助台灣爭取主權地位。
*2013年5月3日,台灣之友會總會長黃崑虎表示一些獨派社團希望日本幫助台灣爭取主權地位,“那是不可能”,因日本不想得罪中國。他說,日本戰敗放棄台灣時,美國應該有責任解決台灣問題,但是美國並未好好處理台灣問題;所以如果獨派社團去向美國在台協會抗議,他才覺得有道理。
*2013年8月6日,前新加坡總理李光耀發表由海峽時報出版社出版的新書《李光耀觀天下》,主張台灣命運仍將由台海兩岸現實力量以及美國是否介入而決定,台海兩岸未來終將統一,終將統一的原因之一是1943年《開羅宣言》已決定台灣的國際命運:當時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邱吉爾同意蔣介石,將台灣歸還給當時的中華民國。他還在本書中說,李登輝在總統任內發起「台灣化」不會改變最終統一的結果,這樣做只能使台灣人重新統一時更痛苦。。
*2013年11月7日,日本的臺灣及中國問題研究家永山英樹在樱花频道的節目《日台交流頻道》中表示,樹希望日本政府將這件事情說清楚,如此一來,臺灣的主權才有可能回到臺灣人的手中。
*2013年12月1日,台灣社舉辦「台灣人如何解讀開羅宣言」記者會,前中華民國考試院院長姚嘉文說,馬英九主張《開羅宣言》是賣國行為,《開羅宣言》只是一份新聞稿、不是條約,領土主權變更一定要主權國簽訂國際條約,但日本僅簽訂《舊金山和約》、沒有簽署《開羅宣言》,所以《開羅宣言》並沒作用。前中華民國國史館館長張炎憲則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主權,但沒有提及放棄給哪一個國家,中華民國不談《舊金山和約》、卻認定《開羅宣言》有國際法效力,有其政治上企圖。
*2014年11月10日,國立中山大學退休教授陳茂雄說,若以「地理」觀點論述台灣地位,台灣有「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更沒有受到其他國家的統治,當然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但若以「法理」觀點論述台灣地位,擁有一個地區的主權有很多不同的要件,「繼承」即是要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要「繼承」中華民國;台灣從未在主權問題舉行過公投,但國會可以代表民意,而國會所訂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就表示那些條文只適用於統一前的自由(台灣)地區,顯然已將海峽兩岸定位為「分裂中的一個中國」;顯然,「將台灣當作已經獨立的國家,是瞎子摸象,只摸到『地理』觀點而已」。
*2015年10月24日,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黃居正在「聯合國成立70週年」座談會中說,依照國際法觀點,台灣被中華民國政府佔領了70年。黃居正指出,《降伏文書》是戰爭時期的戰敗宣示,《開羅宣言》也是片面地宣示,都非條約。而簽訂《舊金山和約》時,因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處於交戰狀態,無法確定哪一政府合法代表中國,所以世界各國當時並未允許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即使是後來的《日華和約》也無法作為台灣法律地位的關鍵文件,當時締約的中華民國已經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主體。台灣的法律地位在1952年後是未定的,並且是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戰勝國從1945年起整整佔領70年至今。
*2016年12月5日前美國在台協會臺北辦事處處長司徒文表示,美國過去「一個中國」的政策是錯的,他強調美國從來都沒說過中國對臺灣擁有主權。
相關觀點
*彭明敏、黃昭堂認為戰爭狀態下條約的終止不能建立在客觀形勢下的締結,例如領土讓渡問題。因此《馬關條約》中臺灣主權讓渡的單方面廢除有其爭議點存在。國際法學者曾表示:「依照國際法,國家是無法僅以單方面的宣言,就取回以前根據條約割讓給他國之領土主權的。因此,中國無法、也不能以一九四一年(或其他時期),其單方面所做的廢止該條約《馬關條約》的聲明,就取回這些領土『台灣』的。」「就有關台灣割讓條款來說,此條款已經由清朝履行完畢,而《馬關條約》本身因中日戰爭的結果而被廢止後,該條款所設立的法律狀態,也仍然永久持續。若要改變所謂『台灣為日本領土』的法律狀態,則必須在法律上重新規定。」
*丘宏達認為時效與先占原則可以支持中華民國對臺灣的主張,但不能適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這兩個原則的前提是兩個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臺灣的權利主張而使該地成為無主地。
*從1956年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在判决「日本政府对Lai Chin-Jung」的案件时所据的法理认定,在《中日和约》生效时,台湾等相关岛屿已经归属了中华民国。
*王宏麟與李玫瑾合著的《國際戰略衝突下臺灣未來的自處之道》中表示,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所實際實施統治的部分除了日本根據馬關條約所割讓的臺灣周邊島嶼與澎湖外,尚包含金門、馬祖地區,意謂著:如果要持此種論點主張獨立,則必須放棄金門與馬祖;然而現實上此種作為並不可能,所以爭論臺灣地位問題並無實益。

完整全文出處的司法判例
*1959年-1962年一系列的中華民國逃兵案Sheng v. Rogers司法案例說明主權並未移轉到「中國」或是中華民國,他其中一段是這樣說的:
:1. 從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所有對福爾摩沙的權利,資格權,請求權(並未有"sovereignty"主權字樣)之後,這份文件還有之後的其他任何協議文件並沒有將福爾摩莎的主權轉移到中國。

:2. 福爾摩沙可以說是一個領域被中華民國政府管理和佔領,但並非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3. 此案例是在1959年10月6日判定,也就是說:包括1952年隨著《舊金山和約》簽署後的《中日和約》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未正式確認將主權轉移到中華民國。
:4. [http://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2/280/663/263574/ 1960年Sheng v.Rogers的判例] 明顯的敘述:“從我們政府的觀點來看,沒有一份文件顯示台灣的主權移轉到中華民國。”

*[http://www.cadc.uscourts.gov/internet/opinions.nsf/DC117DF90CFBDF11852578000075FE53/$file/08-5078-1174554.pdf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文內容根據已確定的法理事實陳述],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608194611/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3-628_l5gm.pdf 2015年6月8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文內容顯示美國並沒有贊同中美建交公報中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只是承認(或認知)中國的立場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美國並沒有接受這個觀點],

現今民進黨的主流觀點
民主進步黨和中國國民黨關於台灣地位的觀點大相逕庭,例如「中華民國就是台灣」與「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主權的涵義並不相同。

在解嚴後,國民黨黨國體制崩解,台灣進入民主化時期,由具有投票權的公民推動修改憲法、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接民選、政黨輪替及制訂《公民投票法》等民主化進程後,有觀點認為現行中華民國政府的體制,已經相當於通過台灣公民的認可。中華民國總統與國會議員等政府公職,也是由台灣公民以民主方式選出。

辜寬敏則認為:台灣已經是完整、獨立的國家,所以目前已經沒有獨立的問題,只需要追求國家的正常化,是台灣下一階段必須努力的目標;未來民進黨若再贏得政權,就必須制定台灣憲法,透過新憲的制定,完成邁向正常國家最重要的一步

目前,民主進步黨內的主流政治觀點為:「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但此種說法讓許多獨派與統派人士皆不表認同。

包含民主進步黨在內的部分泛綠人士認為臺灣在歷經國會全面改選以及總統民選後,台灣的地位已定。但不論是主張「中華民國在臺灣」,或是主張「中華民國就是臺灣」的觀點,皆與臺灣地位未定論不符。

相關條目
*一般命令第一號
*同盟國軍事占領日本
*舊金山和約
*中日和約
*臺灣問題
*臺海現狀

  • 釣魚臺問題

註釋
参考文献
引用
书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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