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中華民國(臺灣)管制兒少色情(兒童性剝削製品)的法律,該條例禁止了兒少色情的製造、散布,並且僅允許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單純持有兒少色情。然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法條並未指明虛擬兒少色情(虛擬兒童色情,英語:Virtual Child Pornography)是否在管制範圍內,因此在法院實務上不同法官對於法條的解讀有所差異,法學界亦對此有所探討。
台灣的ACG文化有很大程度受日本動漫影響,因此動漫的虛擬兒少色情創作存在許多受眾,同時亦有許多商業創作者與同人創作者。雖然台灣的法院實務上曾經出現「虛擬兒少色情乃違法」的案例,然而台灣政府過去未對虛擬兒少色情積極執法,因此台灣的ACG愛好者對於這個議題的討論度不高,直到2024年初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對PTT等網路平台發出一系列下架虛擬兒少色情內容的要求,才引起ACG愛好者的熱議。對於iWIN及相關法規引起的爭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稱,法規沒有排除虛擬創作;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刑法學學者謝煜偉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現行條文沒辦法直接得出規制範圍包含虛擬兒童色情,他認為衛福部是擴張法律解釋。
2024年5月14日衛生福利部回覆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的公文「衛部護字第1130014287號函」中,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管制的虛擬兒少色情限縮在「以真實兒少為對象所繪製,或無論是否以真實兒少為對象而以生成式AI人工智慧所製造、擬真者」,詳見本條目「iWIN爭議」一節。2024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的立法理由將管制範圍限縮在「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詳見本條目「現行法律」一節。
中華民國並非聯合國承認的《兒童權利公約》(CRC)締約國,但立法院已於2014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得公約國內法化,總統也在2017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中華民國尚未加入《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性剝削的定義已採用公約與議定書的定義。在2022年舉辦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Jaap Doek)建議臺灣法律應依照《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禁止虛擬兒童色情,審查委員會亦建議政府政策應符合OPSC實施指南(CRC/C/156)的所有建議,詳見本條目「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一節。
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995年立法之初,於第27條、第28條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的色情製品的製造、散布,並列舉「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等各種視覺媒體形式。2007年6月14日修法,於第28條新增無正當理由持有的處罰,並將第28條的「圖畫」改為「圖片」,第27條的用字仍為「圖畫」。
由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未說明是否處罰無涉真實兒少的虛擬兒少色情,法院實務上多採取否定之見解,認為該規定僅處罰真實之自然人,並不包括動漫之虛擬人物,然而亦有少數見解認為法條處罰虛擬兒少色情。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對《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概念作出解釋,並將猥褻物品分為軟蕊、硬蕊兩類,軟蕊猥褻物品可在安全隔絕措施下散布,硬蕊猥褻物品僅可單純持有。然而對於兒少色情,《釋字第617號解釋》僅在理由書提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28條為刑法第235條之特別法而其適用不受本解釋之影響。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認為,此兩句話可做兩種解釋:一是「兒少色情不用考慮軟、硬蕊之區分,亦不問有無安全隔絕措施」、二是「兒少色情的定義不受《釋字第617號》的『猥褻』概念影響」。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2015年大幅度修法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後於2017年施行,修法時採用了《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對於兒少性剝削的定義,並於第2條第1項第3款列舉「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等各類兒少色情的視覺媒體形式。而處罰兒少色情製造、散布、持有的條文(第36條、第38條、第39條)將「未滿十八歲之人」改以「兒童及少年」稱之。由於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的存在,新增第8條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及電信事業應配合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移除違法網頁內容及保全證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亦未說明是否處罰無涉真實兒少的虛擬兒少色情,在法院實務上亦出現了肯定與否定兩種見解,詳見本條目「法院實務」一節。
2023年修法及之後的執行
2020年3月,兒童福利聯盟與台灣展翅協會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修法嚴懲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別讓台灣重演南韓『N號房性虐事件』」,要求提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兒少色情的處罰。衛生福利部於同年6月9日回應,承諾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相關部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修法研商會議。
2021年年11月19日,行政院舉行「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發布記者會」。2022年3月兒童權利公約聯盟提出《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替代報告》,台灣展翅協會於報告中稱尚未有法律規範虛擬兒少色情,而虛擬兒少色情使兒童及少年處於性剝削的風險之中,因此政府應盡速立法規範虛擬兒少色情,台灣展翅協會亦督促政府接受《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並將其國內法化。
2022年3月18日行政院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草案對第2條的兒少性剝削定義進行修正,同時在立法說明增加禁止素描、漫畫、繪畫等兒少色情圖畫的理由,對第8條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增加「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並對於違法內容管制手段增加「限制瀏覽」,以及提高對製造、散布、持有兒少色情的處罰。
新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最終於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2月15日由總統公布施行,與同期修正通過的《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合稱「性暴力防治四法」。
行政院版草案提出之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原為「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而最終修正的版本為「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的文字也隨之修改。此一變動乃是依據司法院的意見所修改,2022年3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中,司法院代表文家倩法官指出,「性交或猥褻行為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範圍比刑法修正草案中「性影像」的定義來得小,因此司法院建議修改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也指出「性影像」的範圍包含照片。2022年12月13日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的政務次長李麗芬指出,「圖畫」雖然不是真實小孩的影像可是它呈現了小孩的形象,即「圖畫」包括了虛擬兒少色情。司法院代表文家倩法官指出,「性影像」的定義不只包括「性交及猥褻行為」也包括了「靜態身體性器或其他部位」,因此司法院才建議「圖畫及語音」的範圍修改為與「性影像」一致。
iWIN爭議
2023年8月29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舉行「2023iWIN兒少網路安全年會」,其中的「焦點座談2:當兒童色情的定義擴展到非真人,邊界將會如何拓展?」由法律白話文運動社群總監劉珞亦主持,邀請米砂、未來數位總編韓京岳、台灣展翅協會處長陳時英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高玉泉、iWIN執行秘書劉昱均等人,一同探討性化虛擬兒少創作空間與真實兒少保護之間的平衡,對相關創作的衝擊與遵法的困境。2024年1月17日,iWIN對PTT等網路平台發出一系列通知,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要求下架虛擬兒少色情內容,引起網路ACG愛好者的熱議,之後有網友對iWIN對提交大量檢舉。面對爭議,衛生福利部預定於3月邀請iWIN、兒少團體、法律學者等專家,開會討論兒少性剝削的判別標準或原則。。
2024年3月21日衛生福利部回應網友提案之專案會議會議結束之後,衛福部發布新聞稿表示與會各方做出了「創作自由與兒少權益並重」、「法律規範有其必要」、「認定標準應更具體」、「自律先行再由主管機關認定」等四項結論。然而與會的「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PTT C Chat版務皆聲明沒有達成任何結論,不會對衛生福利部的說法背書,立委蔡易餘也在Facebook發文表示對衛福部的聲明感到遺憾。同年4月11日,立委蔡易餘、黃捷、沈伯洋與衛福部達成共識,兒少性影像、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AI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理,動漫創作回歸《刑法》第235條處理,衛福部未來會給出正式函釋。2024年5月14日,衛生福利部對「有關虛擬兒童及少年圖畫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疑義與處理原則案」以衛部護字第1130014287號函辦理函釋。5月24日,衛生福利部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回應,表示立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及ACG團體的初步共識為兒少性影像、以真人所繪製之圖畫、AI生成之擬真圖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理,並已依共識辦理函釋。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2014年開始施行,中華民國政府已於2016年、2021年提出兩次國家報告。由於中華民國並非聯合國承認的《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國家報告無法送交聯合國審查,因此政府於報告提出後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已於2017年、2022年進行兩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Nevena Vuckovic Sahovic、李麗芬。]]
在2022年11月14日至18日期間舉辦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Jaap Doek,聯合國前主席,高級法律顧問)建議臺灣法律應依照《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禁止虛擬兒童色情,審查委員會亦建議政府政策應符合OPSC實施指南(CRC/C/156)的所有建議。
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中,衛生福利部對於結論性意見第69點作出回應,表示2023年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將《兒童權利公約》與《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之精神融入條文之中。
2024年4月10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政府盡速將《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並引用結論性意見第69點。
現行法律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2024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8月7日由總統公布。除第3條、第8條、第8條之1及第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之規定,未滿18歲之人乃兒童及少年;未滿12歲之人為兒童;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少年。
兒少性剝削定義
*修正前的舊立法理由
第2條第1項第3款原本列舉「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等各類兒少色情的視覺媒體形式,2023年修法時參考《刑法》第10條第8項修正增訂的性影像定義,將視覺媒體形式分為「性影像」、「圖畫」兩類並增加「語音」,同時增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等行為。2023年修法也在立法理由增加禁止兒少色情圖畫的理由,並指出圖畫包含「素描、漫畫、繪畫」,而禁止兒少色情圖畫的理由也與過往虛擬兒少色情相關判決中的禁止理由相似(詳見本條目「法院實務」一節)。
2024年修法時增加「重製、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等行為,並新增立法理由將「圖畫」限縮在「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其餘的兒少色情圖畫改由刑法第235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管制。而限縮之理由與衛部護字第1130014287號函大致相同。(詳見本條目「iWIN爭議」一節。)
法院實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42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2017年6月7日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成人專區」販賣《正確的性教育》、《清一色是童貞》等九本色情漫畫、色情小說,其內容含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有關男女間口交、性交及裸露生殖器特寫等圖畫或(色情小說內含的)照片,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警察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一審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九本書籍內容屬於《司法院釋字第617號》的「軟蕊」猥褻物品,而被告將置其於18歲以上才可進入的「成人專區」販賣,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而不違反《刑法》第235條。法官認為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宗旨觀之,該條例第38條第1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其解釋上應以「未滿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而本案之漫畫書內容中之角色均係虛擬人物而非自然人,而色情小說內含照片雖是真實男女,但無積極證據證明是兒童或少年,被告所為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處罰,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亦認為被告已對「軟蕊」猥褻物品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不違反《刑法》第235條。然而法官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舊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的立法理由指出觀看兒童色情圖片的人可能進而去傷害兒童,因此虛擬人物的兒少色情圖畫也是法律規範的對象。《正確的性教育》、《清一色是童貞》兩本漫畫內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等猥褻行為之圖畫,而且含有「這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國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愛啊?」、「請問~你還是國中生吧?你曾經和女生發生過關係嗎?」等對白,法官認為證據明確,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
2016年7月28日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販賣漫畫《小蘿莉狂抽猛插》,其內容為與未成年人之國小兒童、國中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圖畫,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圖畫,2017年6月22日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察於網路巡邏時發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罪論斷,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法官認為保護兒童、少年免於性剝削已屬國際共識,被告竟販賣以未成年人之國小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圖畫,乃是助長偏差觀念之散布,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42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2016年5月8日茵德可絲動漫電玩卡牌精品專賣店的員工於露天拍賣網站「成人專區」上架販賣漫畫《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其內容為與兒童、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圖畫,2017年7月27日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察網路巡邏時發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罪嫌起訴茵德可絲的負責人與員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屬《司法院釋字第617號》的「軟蕊」猥褻物品,而被告將置其於18歲以上才可進入的「成人專區」販賣,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而不違反《刑法》第235條。法官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舊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的立法理由指出觀看兒童色情圖片的人可能進而去傷害兒童,因此虛構人物的兒少色情圖畫也是法律規範的對象,但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中之人物是兒少,是被告所為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處罰,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亦認為被告已對「軟蕊」猥褻物品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不違反《刑法》第235條。法官再次提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舊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的立法理由指出觀看兒童色情圖片的人可能進而去傷害兒童,也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性剝削的定義已採用《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定義,並且中華民國已於2014年6月4日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1月20日生效、總統於2017年5月17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故《兒童權利公約》乃具有國內法效力。法官最後總結,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少遭受性剝削、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造成兒少身心不良影響,亦避免觀看兒少色情圖畫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少,應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8條的「圖畫」,當包含描繪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的露骨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而所描繪之兒少不限於自然人亦包括虛擬人物。
法官發現《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中的人物穿著學校制服,而文字提到人物為「中學生」,法官認為無論依中華民國或日本現行教育制度,除有特殊情況中學生均應係未滿15歲之人,因此漫畫確有描繪未滿18歲之少年的性交、猥褻行為。然而法官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不處罰過失犯,被告沒有將《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拆封,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知悉、閱覽其內容,因此維持無罪判決並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2017年5月17日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出售《老師什麼最討厭》漫畫書,其內容含有裸露性器官、性交而無藝術性、教育性、醫學性等價值之猥褻畫面,同年6月28日為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並於7月2日扣得漫畫書一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宗旨觀之,該條例第38條第1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其解釋上應以「未滿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而本案之漫畫書內容中之角色均係虛擬人物而非自然人,是被告所為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處罰。然而法官認為被告於網站販售漫畫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法院對被告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2017年6月3日警方查獲被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於露天拍賣網站販賣漫畫書《別做出這麼過分的事》、《淫姊小正太》,其內容為裸露性器官、性交而無藝術性、教育性、醫學性等價值之猥褻畫面及兒童、少年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罪論斷,處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法官認為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已屬國際共識,被告竟販賣載有對兒童進行異常性行為之漫畫,乃是助長偏差觀念之散布,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裁定沒收色情漫畫書三本,其內容乃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圖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虎之穴台北店(臺灣虎之穴)於2018年3月23日開業,是虎之穴首次於海外開店,同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察查獲店內陳列《應召少女的繪本》
漫畫書一本,其內容含有與少女為性交及裸露生殖器特寫等猥褻行為之圖畫。員警以店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將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裁定沒收《應召少女的繪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裁定沒收《棉花糖蘿莉》漫畫一本,其內容乃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2017年6月28日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查獲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出售《青春 on air》漫畫書一本,內容乃16歲少女為猥褻行為之圖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予以緩起訴處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裁定沒收《青春 on air》。
法學界看法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刑法學者謝煜偉2010年時於〈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誰的青春肉體不可褻瀆?〉一文中,從日本法律(兒童買春、兒童色情關係行為等規制及處罰並兒童保護等相關法律、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相關條例)、美國聯邦法律(、)與釋憲案(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台灣法律,以及個人法益、社會法益探討虛擬兒童色情的管制。謝氏指出虛擬兒童色情在製作過程中沒有真實兒童受害,從個人法益來說不具可罰性,至於「虛擬兒童色情導致觀看者實行犯罪」的說法,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目前沒有明確證據。謝氏認為,虛擬兒童色情的管制表面上是為了保護兒童,但其中可能隱含當代社會對於純潔兒童形象的情感。對於台灣法律,謝氏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管制範圍並不包含虛擬兒童色情,未來也不應立法禁止虛擬兒童色情,虛擬兒童色情仍應適用《司法院釋字第617號》的猥褻概念以及軟、硬蕊的分類。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國際法學者、人權專家高玉泉2015年時於《網際網路與兒少性剝削——比較法的省思》一書中,認為風行台灣坊間的兒少色情漫畫及卡通,未涉及真實之兒少亦不具逼真性,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無法構成犯罪。但從兒少保護的立場認為以兒少為性對象,強調其性需求及性慾觀,係屬散布扭曲的兒少成長過程,且不吝為替戀童癖者之行為背書,故其本質上為邪惡(evil in itself),因此值得思考未來立法政策上的規範。高氏2002年時於〈論虛擬兒童色情資訊之規範與言論自由—從國際兒童人權的立場評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的一則判決〉一文中對於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做出批評,認為虛擬兒童色情受言論自由保護乃是捍衛一小撮變態成年人的權利,而虛擬兒童色情的製造、散布使人們陷入偏差行為而危害社會,受害者包括社會大眾與兒童,因此虛擬兒童色情是否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值得懷疑。
參見
*兒童色情製品的合法性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延伸閱讀
*
註解
參考資料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