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村是1920-30年代中華民國上海市政府為改善居住在草棚内的上海低收入居民居住環境而建设的住房。當時上海市政府通過向银行和企業借錢兴建了三个平民住所和四个平民村。平民村內的居民主要是原本住在草棚的居民。居民住進平民住房後需要向上海市财政局繳納租金,上海市财政局負責支出管理维修费用。
背景
1928年10月,闸北邢家宅长春路草棚发生大火,数百名居民无家可归。当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决定建造平民住屋,並且组建「筹建平民住所委员会」。這一政府部門負責调查上海平民居住状况以及上海草棚分布情形、負責筹款、设计、選擇建筑地点、监督建设工程、制订平民住所管理方法。1930年7月,筹建平民住所委员会更名「平民住所委员会」。1931年7月1日,平民住所委员会全部工作移交給上海市工务局。1935年4月17日,「上海市平民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市府各局局长出任委员。該組織主要興建平民住所等事业。
管理
第一批平民住所建成後,當局設总管理员一人,負責上海全市平民住所事务,每一平民住所设管理员一人。這些人都由上海市社会局任命。1935年,上海市社会局規定其美路平民村、大木桥平民村、普善路平民村每个村设主任一人,另有助理员38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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