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英语:Dangerous Drugs Act 1952)是马来西亚自1952年起颁布的一项关于管制毒品的法令。在39B条文下,任何人进行贩毒活动或拥有特定数额的毒品,罪成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及至少15下鞭笞。

马来西亚国会也于1985年通过了另一项相关禁毒法令,名为《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预防措施)法令》。国家毒品政策由时任首相马哈迪·莫哈末于1983年2月19日发起禁毒运动时宣布,目标是到2015年建立一个没有毒瘾威胁的马来西亚,以确保社区的福祉并保持国家的稳定和恢复力。

2019年4月5日,联邦法院裁定该法令中的“双重推定”(double presumption)机制违宪,并指出该项机制可导致被告在可能在存在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被直接裁定贩毒罪名成立,进而面对强制性死刑。 在被该机制被裁定违宪前,主控官仅需成功证明被告又在“保管”(custody)和“管制”(control)某项毒品,即可被该法令推定为“拥有”(possess)该毒品及知情该毒品的性质。又因被默认推定为非法拥有毒品,进而被再度推定为贩卖走私毒品,进而面对死刑判决。

重要条文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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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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