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亦简称狼牙山五壮士案,即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洪振快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最终胜诉。此案201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指导性案例。
经过
2013年9月9日,财经网发表《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2013年11月8日,《炎黄春秋》杂志刊登了洪振快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2015年8月17日,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振快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016年6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败诉。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洪振快的文章未正面评价狼牙山五壮士,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了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评价,虽无侮辱性语言,但是通过强调细节引导读者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进而贬损五壮士的名誉。法院判决洪振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媒体上连续五日刊登公告,向葛、宋二人道歉,消除影响。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两起案件公布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2018年12月19日,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被选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称,此案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
相关案件
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
刊有洪振快《“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的《炎黄春秋》杂志出版后,郭松民、梅新育在新浪微博上批评这篇文章,称《炎黄春秋》涉事作者、编辑是“狗娘养的”。该文章编辑黄钟、洪振快将郭松民、梅新育分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指控郭、梅二人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2015年5月4日,海淀、丰台法院通知黄、洪二人案件将在5月12日、13日进行不公开审理。2015年12月21日、22日,海淀法院、丰台法院先后公布判决,裁定郭、梅胜诉。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关注与议论。2016年10月19日,该案和狼牙山五壮士案一起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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