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政府公文中,台湾地区居民,)指居住在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区域)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其法律地位與管理方式與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稱為「港澳台居民」或「港澳台地区居民」。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其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將台灣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在法理上認定台灣居民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习惯中,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的中華民國相關詞語为禁用词,使用“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等詞語称呼,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首次使用“台湾居民”一詞,其后在很多涉及台灣的规范性文件中沿用。该词汇的使用情况,与“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类似,但不完全相同。故法理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但在實務上則需要特別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政府頒發的法律文書,如中華民國護照等,來作為台灣居民的資格認定。

使用
台灣居民進入中國大陸,需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拥有外国国籍的台湾居民则“应使用外国护照办理中国签证”。在中國大陆地區長住,可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1991年制定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台湾居民被定義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者季烨指出,这是“首次以‘台湾居民’的概念取代‘台湾同胞’”,“这一概念此后被大量涉台规范性文件沿用”。该研究者认为使用“台湾居民”一词有两重内涵:一是,“确认(绝大多数)台灣居民同样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首次建立管制标准,即以“居住地”标准区分两岸人民,满足人员往来进行法律管制的需要;而实践中居住地的认定与户籍挂钩,台湾居民实际上便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户籍的中国公民。

1998年發佈的《》中,「台灣居民」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2015年制定的《》中,「台灣居民」指「具有台湾地区户籍,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对于没有台湾地区户籍者,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否视同一般“台湾居民”,实际处理不一。福建省公安厅相关服务指南,所称台湾居民可能不涉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台湾同胞
  • 台湾居民定居证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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