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

憲法法庭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是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在2023年10月20日作成的暫時處分實體裁定,要求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延長保管2022年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全部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背景
葉高潔2022年參加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應選名額為5名。他獲得1667票,排名第6,低於排名第5的姜政焜僅2票。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選罷法》是刻意地只列舉某些類型,而有意忽略其它類型。因此,不能夠於鄉民代表選舉事件類推適用該條的法律效果。裁定駁回原告的聲請。葉高潔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也予駁回。葉高潔便於2023年8月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的理由是,選舉人名冊與選票有一定保存期限,倘若不暫時處分保全,聲請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將會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案件意義
本件是中華民國的司法違憲審查史上,第三起作出的「暫時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司法院大法官在本件以前,只作成2次:第一次是2005年有關《戶籍法》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的案件(後來作成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第二次是2022年有關改定親權事件的憲法法庭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後作成憲法法庭111年第8號判決)。

此外,這起案件是憲法法庭第一次在沒有當事人聲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作成的暫時處分,同時也是憲法法庭首次作出有關選舉事務的實體裁定。

律師張道周認為,這起案件將會影響未來臺灣選舉法制的設計。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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