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法院為滿洲國的民事、刑事诉讼事件的审判及法律界定机构。
概要
法院為根據組織法第6條《皇帝根據法律設置法院執行司法權》之規定,採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區法院構成的「四級三審制」。
組織
1936年6月時:
*最高法院
**吉林高等法院
***新京地方法院
***吉林地方法院
***延吉地方法院
**奉天高等法院
***奉天地方法院
***遼陽地方法院
***撫順地方法院
***鐵嶺地方法院
***開原地方法院
***營口地方法院
***西安地方法院
***復縣地方法院
***海龍地方法院
***遼源地方法院
***安東地方法院
***通化地方法院
**哈爾濱高等法院
***哈爾濱地方法院
***呼蘭地方法院
***綏化地方法院
***海倫地方法院
***依蘭地方法院
**錦州高等法院
***錦州地方法院
***承徳地方法院
**齊齊哈爾高等法院
***齊齊哈爾地方法院
***拜泉地方法院
***洮南地方法院
歷代院長
林棨:1932年3月9日—1939年12月18日
井野英一:1939年12月18日—1942年5月15日
婁學謙:1942年5月15日—1945年8月18日
舊址
综合法衙]]
位於滿洲國首都新京的综合法衙,是满洲国最高法院、最高检查厅及新京高等法院、高等检查厅的所在地。現今的伪满洲国综合法衙旧址,位于中国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108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相關條目
- 滿洲國
- 滿洲國國務院
- 满洲国检察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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