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7年海盜法(Piracy Act 1717),又稱1717年流放法(Transportation Act 1717),是英國議會的一項法令,該法令同意把犯罪的英格蘭人送到北美殖民地服徒刑7-14年代替死刑。
刑滿具有赦免的效果;在期满之前返回英國的懲罰是死刑。估計有50000名罪犯(婦女,男子和兒童)被運送到英屬美洲殖民地。該法規定,商人和其他人士可以在提供擔保後與流放犯簽訂合同(契約勞工),保證流放和服務將完成。為此,該法宣佈擔保人可在罪犯的流放和服務中擁有他們的財產和權益。
這法原意是減少英國本土的貧窮人口和罪犯,和獲得廉價墾荒人力,這法一直持續到1776年美國獨立為止(後來轉向澳洲輸出罪犯至1868年)。
暫停與意義
如此發展之下,將罪犯流放至英屬北美殖民地的既定制度一直持續到 1776 年;該年因1776年刑法法案(16 Geo. 3. c. 43)而暫時中止。 美國革命爆發,使得繼續向北美運送流刑犯變得不可行,且在不久之後成為非法。 當年 4 月,自英國出發的最後一艘罪犯船停靠於維吉尼亞。 依據《刑法法案》,重罪犯仍會被判處流放,但由於無處可送,便改而可能被判處強迫勞動,直至另有替代安排為止。叛亂的發生與對美流放的終止,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英國開始以監禁作為刑罰,並啟動監獄興建計畫(相對於既有主要用於候審或宣判的看守所/監房),因為原本作為死刑重要替代方案的「流放」已被移除。《刑法法案》亦被稱為「強迫勞動法案」(Hard Labour Act)與「囚船法案」(Hulks Act),原因在於刑罰轉變以及由此造成的擁擠狀況(如以監獄船收容)。 1787 年,隨著第一艦隊(First Fleet)啟航前往正在澳洲建立的殖民地,英國恢復運送罪犯;其使用規模在 1850 年代大幅縮小,但一直持續到最後一批於 1868 年抵達為止。
参考文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