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生活

自立生活運動(中文學術翻譯又稱為獨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 for Disabled People),是一位名叫Edward V. Roberts先生在1972年於美國柏克萊市發起的身心障礙者社會運動,而後有感於重度的身心障礙者,要融入社會生活不容易,因此成立了全球第一個自立生活中心(Center for Independent Living)。以協助重度身心障礙者,回歸一般社區生活,為最大的理想目標,而非在教養院、機構、醫院等地方,過著與社會長期隔絕的生活。

自立生活運動非常強調身心障礙者的「自主權」,還有障礙者勇於接受自己的「特徵」。傳統觀念認為,身心障礙者受限於體能、生理上的困難,需要社會大眾給予保護,並且身心障礙是一件不幸、可悲,應該透過醫療、復健、優生學等避免的悲劇。但自立生活運動認為,身心障礙者,只是身體某部份失能,或許不能走路,但可以透過輪椅代步。或許眼不能見,但可以透過手杖、導盲犬行動。不能自己洗澡、穿衣、如廁,可透過他人協助(如:居家服務員、個人助理等)人力支持,完成生活所需等特殊方式,來達成「自主權」,為自己生活做出選擇跟決定,並負起責任,充分扮演社會公民的角色,而非基於保護,喪失了各種可能性。

提到自立生活,傳統觀念會認為,必須先有「工作」能力,透過勞動賺取經濟基礎,才有條件談自主生活。然而,對部份失能情況嚴重的身心障礙者而言,就業具有高度的困難性。如果以此作為能否自主生活的基礎,那麼對於被就業市場排擠的身心障礙者來說,要達到自立生活將是十分困難的事情。因此透過社會制度的經濟補貼,來達成身心障礙者的經濟安全,也是自立生活的重要概念。

由於自立生活這樣的社會運動,站在障礙者「主體」立場思考的哲學思想,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很快的從加州柏克萊市傳出,遍及美國各地。並且自立生活中心,透過權益爭取、倡導,督促政府制定法律,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經濟安全、人力資源提供,防止各種歧視,成為美國當地身心障礙者爭取人權的重要思想。

自立生活定義

  • 強調身心障礙者必須「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負責」,藉由掌握生活,提高自主性,亦能扮演公民角色。
  • 認為身心障礙者,才是解決自身問題的「專家」。
  • 強調「社會模式」,以改善環境障礙、社會制度,取代「醫療模式」,藉由醫療改變身體的障礙。
  • 認為身心障礙者具有一般公民平等的權益(如就學、就業、社會參與)等,而非特權。
  • 「去機構化」,鼓勵身心障礙者在一般大眾社區生活,而非隔絕於一般社區。
  • 身心障礙者主導「倡議」與「服務」。
  • 肯定並認同身心障礙者「同儕」間的支持與影響。

参考资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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