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改變與林業(,簡稱LULUCF),也稱林業與其他土地利用 (Forestry and other land use,簡稱FOLU),被定義為“屬於中的一項,涵蓋直接由人類活動(例如建立定居點和用作商業用途、土地利用改變和林業活動)而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和二氧化碳移除。”
LULUCF會對全球的碳循環產生影響,這類活動會增加或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或僅以碳稱之),繼而影響到氣候。LULUCF是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PCC) 所發佈兩份主要報告中的主題,但對此種現象的衡量並不容易。此外,土地利用對於生物多樣性會產生甚為重要的影響。
在談及氣候變化緩解這個主題,會牽涉另一個重要的用語(簡稱) - AFOLU,這個縮寫代表的是“農業、林業與其他土地利用(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other land use)”。
概念演進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中第4(1)(a)條中要求所有締約方“制定、定期更新、公佈並向締約方大會提供”,包括“國家人為排放清單 - 依來源分類”,以及包括“未受《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的溫室氣體經由各式碳匯清除的數量。”
根據UNFCCC的報告指南,締約方有六個部門必須報告人為溫室氣體排放:能源(包括運輸用能源及非運輸用能源)、工業製程、使用溶劑和其他產品、農業、廢棄物,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改變與林業 (LULUCF)。
《京都議定書 》(由締約方於1997簽訂,為UNFCCC的補充條款)中與LULUCF相關溫室氣體的排放核算和報告規則包含在UNFCCC的所發佈的幾項決定中。
LULUCF是IPCC發佈兩份主要報告中的主題。
因此在《京都議定書》第3.3條,要求對植樹造林(在過去50年無森林處植樹)、林地復育(迄1989年12月31日,遭到森林砍伐或皆伐的森林,或是林地)和砍伐森林須都進行強制性LULUCF核算,以及(在第一個承諾期內)依據第3.4條為管理、放牧地管理、和森林管理(針對未根據第3.3條進行報告的部分)做自願性核算。
上述的決定設定規則,讓於京都議定書中簽署減排承諾的締約方(於附件1列名的締約方)該如何核算因LULUCF而導致的碳儲量變化。附件1締約方必須核算砍伐森林、林地復育和植樹造林而產生的碳儲量變化(第3.3條),並自願核算因森林管理、農田管理、放牧地管理和植被復育而產生的排放(第3.4條)。IPCC估計由於土地利用變化(例如將森林轉變為農牧業用地),而造成每年向大氣排放淨1.6 ± 0.8吉噸(Gt,10億公噸)碳。而目前二氧化碳的主要來源,是來自燃燒化石燃料和生產水泥的排放,每年排放的碳量為6.3 ± 0.6吉噸。
成立於2001年的全球碳計畫於2021年發佈估計,全球於2011-2020年期間,每年因土地利用變化所發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4.1 ± 2.6吉噸(二氧化碳與碳有區別,1吉噸碳 = 3.67吉噸二氧化碳)。
根據《巴黎協定》而將全球變暖的升溫程度限制在2°C(3.6°F)以內,對由土地利用變化而產生的二氧化碳進行管理就變得十分重要。
土地利用變化對氣候的影響也越來越受氣候建模研究的重視。在區域或地方尺度上,LUC的影響可透過區域氣候模型(RCM)進行評估,但有其難度,特別是對於既有,難以預測的變量,例如降水量。為此,以RCM總體模擬方式進行會有較佳的結果。
影響範圍
預測。進行這類預測可讓研究人員更能充分了解未來應該採用哪些森林管理的做法。此外,這種新的建模還可進行土地管理做法的分析。此類土地管理做法可包括:森林採伐、樹種選擇、放牧和作物收割。
實施這些土地管理做法是為了解它們對森林的生物物理和生物地球化學影響。雖然目前仍存在知識差距的問題,但近日已逐漸出現各式研究報告,顯示知識差距可逐漸縮減,並最終對於氣候變化的減緩以及調適做出貢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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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
*里山,源自日語Satoyama,指由住家、聚落、耕地、池塘、溪流與山丘等混和而成的地景
*IPCC氣候變化與土地特別報告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s://unfccc.int/topics/land-use/workstreams/land-use--land-use-change-and-forestry-lulucf 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LULUCF)] at UNFCCC
*[http://www.grida.no/climate/ipcc/land_use/index.htm IPCC Special Report on 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生物多樣性
氣候變遷與環境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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