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狭义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广义上也可以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这一时期的政体形式可以概括为“以党领政”,其中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统一战线组织处于最高地位,统领一切国家权力;中央人民政府作为受政党统领的“国家政权机关”掌握所有国家权力,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模式。
在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董必武认为:“美国‘政府’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的。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和号令机关。苏联政府即苏联部长会议,不包括最高苏维埃。我们把‘中央人民政府’改称国务院好。”刘少奇也认为,“中国的习惯‘行政机关’就是指政府机关”。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了狭义的政府用法,只有国务院序列是政府。政府还有与构成政府的职能部门相对的内涵。只有国务院可以称为政府,国务院下属的部委等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2022年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或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的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国政府
- 党和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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