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政府

美國大多數州及領地至少有兩級地方政府:縣和市镇。 不過路易斯安那州使用“堂區()”而阿拉斯加州則使用“自治市鎮()”來表示美國普查局在這些州對縣級行政區的稱呼。美國大部分位於東北部或中西部的20個州則使用“行政鎮區()”來稱呼縣所下轄的次級行政區。

人口中心地區可分為多種類型的法團市鎮,這包括市、鎮、和村等。這些市政實體的類型和性質因州而異。除了這些一般地方政府外,各州還可以設立地方政府。 根據州的不同,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章程或一般法運作,或者一個州可能同時擁有特許地方政府和一般法地方政府。一般來說,在同時擁有特許地方政府和普通法地方政府的州,特許地方政府擁有更多的地方自治權。 市通常隸屬於縣政府,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某些城市已與其縣政府合併為市縣合一行政體。在弗吉尼亞州,市完全獨立於它們所屬的縣。而在另一些州,特別是在新英格蘭,鎮是州級以下地方政府的主要單位,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完全消除了對縣政府的需要。許多農村地區乃至許多州的一些郊區都沒有縣級以下的市級政府。

除了縣和市之外,各州還經常設立特殊目的機構,例如學區、消防區、服務區、公共交通區、公共圖書館和公園、森林或水資源管理區及保護區。此類特殊目的區可能涵蓋多個市或縣的區域。根據美國普查局2012年收集的數據,美國共有89,004個地方政府單位。同時該數據顯示,自2007年上次地方政府人口普查以來,地方政府單位從89,476個有所下降。 而關島設有“村”;美屬維爾京群島設有“區”;美屬薩摩亞則設有“區和無建制環礁”。

每個印第安保留地也都以各種方式進行細分。納瓦霍國設有“管理局()”和“會堂()”;而則設有“社區()”。

建制歷史
市鎮議會於約1800年至1809年期間內所召開會議時製訂的市鎮監管規則和命令。]]

當歐洲人在17世紀開始殖民北美大陸的時候,歐洲諸國政府在最初並未對此有任何限制。此時北美許多定居點都是從股份制或股份制商業企業的形式開始的。雖然英國國王在技術上擁有主權,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完全的政府權力屬於公司本身”。 定居者必須自謀生路;緊湊型城鎮以合法公司的形式湧現,被稱為“純粹民主”:

殖民地地方政府實施“有產者投票”,因此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普選權。 1629年,由約翰·溫斯羅普領導的一群清教徒創建了馬薩諸塞灣殖民地,他們認為該事業實體將“立足於新世界,而不是倫敦。” 自治的概念逐漸被殖民地所接受,儘管它並非沒有被質疑;1670年代,(負責管理殖民地商業貿易的皇家委員會)試圖廢除《》,但到1691年,新英格蘭殖民地重新組建了以前的政府。

投票很早就被確立為先例;事實上,詹姆斯敦定居者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進行選舉。 通常,選民是21歲及以上被稱為“財產所有者”的白人男性,但有時限制更大;實際上,能夠參加選舉的人很少。 但殖民地議會通過的法案很少,也沒有開展太多事務,且處理的問題範圍很窄。立法會議持續數週(有時更長),大多數立法者不能長時間忽視工作;因此,較富有的人往往在地方立法機構中占主導地位。

美國獨立戰爭後,境內幾乎所有的自治體政府都由選舉產生的市政委員會進行管理,同時州政府也開始頒佈實施市鎮特許狀。 到了19世紀,許多自治體獲得了州政府的特許,並在技術上成為了市法團。 美國最高法院在“”中維護了區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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