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遵義(),字宜甫,北平真定府深州衡水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李遵義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庚午科北平鄉試舉人,三十年(1397年)丁丑科夏榜二甲第十七名進士。授新鄭縣知縣,其時明朝建立不久,民生凋敝,他與民休息,為政廉潔,禁止苞苴,吏員都畏懼他,餘暇巡行鄉里探視民間疾苦,能記下人民的貧富壯弱,以此判定賦稅徭役,曾有富民賄賂他人妄訴自己貧窮,他立刻道出該民的富貴情況懾服對方,他聽訟時能用三言兩語判決,人稱明允,適逢有囚犯罪不至死,上官卻要求從重處理,他不服抗辨而遭論劾罷職為民。
永樂年間在朝廷徵召循良再度起為新鄭縣知縣,士民望塵迎拜,陞紹興府同知,興辦水利獲縣民稱頌,擢山西按察司僉事、兵備冀北,改大理寺左寺正,月餘後丁母憂居家,其後得大臣舉薦起為河南府知府,親自督辦營建宮殿徵召工匠數千人的事務,明宣宗嘉獎特賜金幣,不過僅就任月餘因勞成疾,上疏乞休,抵家後不久去世,所任地方都為他立祠。
引用
參考文獻
*乾隆《衡水縣志》·卷九·人物志
*乾隆《新鄭縣志》·卷八·循吏傳
*《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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