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得祚

朱得祚(),字君開,號峩武,浙江嘉興府崇德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朱得祚是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浙江鄉試三十一名舉人,曾任歸安教諭,崇禎十年(1637年)成進士,在都察院觀政,獲授寧德知縣,免除賦稅羡餘,改正兼併、抑壓豪強,地方習俗喜歡訴訟,每遇上紛爭不時服下毒草,他立例嚴禁此舉,在其任內無人敢再犯;縣內有支提寺,呂尚書資助田地五百畝,後來子孫貧窮,向僧人租地償還,僧人其後囚禁呂氏後人,他得知後依法處置僧人,並歸還田地給呂氏,不久因黨爭被降為常州知事。

之後朱得祚獲祁彪佳薦調署任蘇州海防同知,杖殺姦淫士族女子的洞庭僧人,改任泰寧知縣,誅殺毒死前任知縣的縣吏連珠,再入朝擔任刑部主事,歷官禮部儀制員外郎,隆武年間陞為郎中,很快辭官回鄉歸,八十六歲才去世。

家族
曾祖朱宰,庠生;祖父朱玠,鄉飲大賓;父朱應麒,庠生。

引用
參考文獻
*光緒《石門縣志》·卷八上·人物志一
*錢海岳《南明史》·卷四十三·列傳第十九
*《崇禎十年丁丑科進士三代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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