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宪法第十二条

哥斯大黎加憲法第12條()於1949年頒布,主要內容為解散哥斯大黎加軍隊,使哥斯達黎加成為世界上最早沒有常備軍的國家之一。

哥斯大黎加憲法第12條並沒有真正完全廢除軍隊,只是確立哥斯大黎加之軍隊不能常備化,並規定哥斯大黎加可以為國防或國際合作而建立軍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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