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是日本內閣根據《日本國憲法》第73條第6款制定的命令,在行政機關發出的命令中具有最優先的效力。
效力
效力的優先次序
政令與其他法律的優先次序如下:
- 法律 > 政令 > 內閣官房令、內閣府令、復興廳令、省令、外局的規則(規則、廳令)
有說法稱最高裁判所規則、議院條例及條例與政令具有同等的優先次序,此說有爭議。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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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
2006年(平成18年)3月,日本政府下屬的法令外國語譯實施推進檢討會議出版了《法令用語日英標準對譯辭書》,其中「政令」之英譯為「Cabinet Order」。
參見
- 政令
- 詔令文書
- 政令指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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