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臺灣清領時期地方自治團體領袖人物的職務名稱,負責協助官府管理地方,調解口角、商業糾紛,舉辦慈善勸募,甚至出資操辦團練,參與維持治安、鎮壓械鬥等等;總理一般由地方賢達、生員、業主、董事等共同推舉而出,是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職務。
簡介
背景
清領時期,清政府因臺灣孤懸海外,深恐在臺灣派駐太多士兵,容易導致地方官擁兵自重、據地作亂,是故臺灣長期以來,即便人口增長,調派臺灣士兵的員額並未隨人口比例增長;譬如康熙23年(1684年),清廷納臺灣為版圖,全臺漢人人口數不足八萬,臺灣、澎湖駐兵員額為10,083名,而1750年代(乾隆朝)人口大量增長,全臺灣西部人口約為200萬人;嘉慶12年(1807)年後,臺灣西部各廳縣才普遍設置有「總理」一職。、白沙坑二十四庄大總理陳捷魁,以及店仔口五十三庄的大總理吳志高。
相關條目
- 董事 (清代)
- 鄉紳
- 郊
- 臺灣保甲制度
注釋
參考資料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