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战犯

甲级战犯()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裁定的,犯有“破坏和平罪”(,或“反和平罪”)的主要战争罪犯(国家决策者)。严格意义上,甲级战犯指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根据《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甲)项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甲)项审判(即宪章原文中的(a)项,因此甲级战犯也被称为A級战犯),犯有“破坏和平罪”的主要战争罪犯。此类在正式国际文件中的“主要战争罪犯”在学术著作和新闻报道中也因此习惯称为“甲级战犯”。东京审判中,共有28名被告以破坏和平罪被起诉,最终有25名被定罪,其中7人被判处死刑,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2人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徒刑。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国会陆续通过了多个对战争犯罪受刑者减刑、赦免的决议,逐步释放了仍服刑的13名甲级战犯。1978年,14名甲级战犯以“昭和殉难者”身份合祀于靖国神社。此后参拜靖国神社问题成为影响日本与周边中国、韩国等战争受害国之间的重要政治议题。“甲级战犯”也因此往往特指在东京审判中的日本国家领导人战犯。

定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quotation|第五条 对被告与罪行之管辖权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之远东战争罪犯。
下列行为,或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有管辖之权,犯罪者个人并应单独负其责任:

(甲)破坏和平罪 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普通战争罪 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丙)违反人道罪 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的或种族上的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之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
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

  • 青木一男(汪兆銘政權顧問,未予起訴後釋放)
  • 安倍源基(未予起訴後釋放)
  • 阿部信行(議員,未予起訴後釋放)
  • 天羽英二(發表天羽聲明,未予起訴後釋放)
  • 鮎川義介(滿洲財閥,未予起訴後釋放)
  • 安藤紀三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石原廣一郎(財閥,南進論者,未予起訴後釋放)
  • 岩村通世(未予起訴後釋放)
  • 岸信介(滿洲國官員,未予起訴後加上與美國合作故釋放)
  • 葛生能世(未予起訴後釋放)
  • 小泉親彦(陸軍軍醫中將,化學戰的始作俑者。自殺)
  • 兒玉譽士夫(未予起訴後釋放)
  • 後藤文夫(未予起訴後釋放)
  • 近衛文麿(侵華戰爭發動者,自殺)
  • 笹川良一(議員,未予起訴後釋放)
  • 大河内正敏(日軍原子彈研發負責人,未予起訴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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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力松太郎(財閥,未予起訴後釋放)
  • 須磨弥吉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高橋三吉(未予起訴後釋放)
  • 多田駿(未予起訴後釋放)
  • 谷正之(未予起訴後釋放)
  • 寺島健(未予起訴後釋放)
  • 德富蘇峰(未予起訴後家中拘禁解除)
  • 梨本宮守正王(唯一的皇族,未予起訴後釋放)
  • 西尾寿造(陸軍大將,未予起訴後釋放)
  • 橋田邦彦(自殺)
  • 本庄繁(自殺)
  • 本多熊太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 真崎甚三郎(未予起訴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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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参考文献
参见

  • 第二次世界大战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 乙级战犯
  • 巢鴨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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