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Wikipedia · 2026-01-22 维基百科 👁 1 阅读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明的一个刑事罪名。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罪名於1997年設立。参考文献 #1997年中国建立 #1997年开始 #煽动 ← 上一篇 長興 (大字) 下一篇 → 馬斯喀特濕婆神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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