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自治实验县

{{Infobox former subdivision
|Name=江宁自治实验县
|nation=
|year_start=1933年
|year_end=1937年
|subdivision=自治实验县
|today=南京市江宁区
|year_leader1=1933年-1937年
|leader1=梅思平
|title_leader=县政委员会委员长
|PopulationFirstYear=1933年
|PopulationFirst=475,413人
|PopulationSecondYear=1934年
|PopulationSecond=562,063人,國民政府意图通过江宁自治实验县进行地方自治试点,获取地方自治经验并推广全国。

历史
清末新政时期
江宁的地方自治始于清末新政时期。1907年11月,上元、江宁两县开始试办地方自治,由官绅倡导,订立开办简章数则,设立研究会,探讨行政改革。1933年2月10日,江宁自治实验县成立,实验期为四年。江宁自治实验县直属于江苏省政府,由江苏省政府聘任委员组成江宁县政委员会。

1937年,原定的四年实验期结束,江宁自治实验县废除,恢复为普通县。

江宁自治实验县定期召开县政会议及区长会议,但形成的决议案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仅供县长采择。相较于高利贷,由政府主导的抵押贷款的借贷利率较低。据农民贷款抵押所的营业报告,农民贷款抵押所的经营情况极好,抵押贷款在农民群体中受用较大,较为贴合农民需要。

农产抵押仓库
1933年秋,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接洽,利用后者提供的20万元资金,开设10处农产抵押仓库。农民在谷物价格较低的秋冬季节需要用钱时,如需要用钱,可以粮食作为抵押,向农产抵押仓库借款,无需低价售粮,保障农民粮食收入不受太大损失。至1935年秋,农产抵押仓库的押款额达15万余元,较大解决了农民用钱困难问题。

农民经济社团
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大力提倡合作社建设。至1935年8月,江宁全县共有合作社184所,社员6128人,营业额达141192元。1934年8月,自治实验县先后动工建成京湖路、土山大桥、东丹路、郊外路。至1935年6月,共筑成公路38公里,共用款20余万元。,公路主要被用于运送军队,而农民的牛车因可能损坏新路为由禁止上路。当时农民除牛车外,并无其他现代交通工具。当时舆论对此多有指责。

改组保卫团
自治实验县建立以前,江宁县的保卫团属雇佣性质,亦无法有效维持治安。实验县公布了警察局所组织大纲及办事通则,分解县公安局过密的指挥权,将部分权力归还各下级机构。实验县政府将警察大队改为保安警察队,采取绝对陆军训练。实验县政府还重整政务警察,增设特种警察,如户籍警察、财务警察等。实验县提高了公安系统中各级职员的薪饷水平,并按时发薪,保障其积极性。

公园
江宁自治实验县规定,“凡在环境可能范围内,各学校均须开一乡村公园”。至1934年办成30所,“或则依山傍水而成,或则出自人工,规模虽皆不大,然亦大有可观”。基础课程有国文、数学、理化、史地、音乐、图画、体育及农业课,师范部的专业课程有教育概论、教学法、心理学、伦理学及参观实习等。

实行义务教育
1934年,江宁自治实验县开始实施《强迫实施义务教育办法》,规定义务教育的适用对象为学龄儿童、年长失学儿童与成年失学农民,学龄儿童义务教育期限为4年,年长失学儿童为1年,成年失学农民为4个月。对于拒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学校将通知警察机关强制实行,或以1-5元的荒学罚金进行惩罚。各学校成立义务教育协进委员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工作。

社会教育
江宁自治实验县的社会教育主要由民众学校完成,民众学校主要提供成人识字服务。有学者认为,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的“承包式治理”侵吞了社会力量。在改善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只通过“单方面消极地提供资金”来实现“救民”。训政只是单纯的“主义灌输”,无法培养人民的主人翁意识。

威权主义政治
童琳琳认为,成功的地方自治要求民众通过代議民主实质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捍卫自身自由与权利。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治理模式更倾向于“以党治国”的威权政治体制,党的常设机构事实上取代了政府的日常机构。“被运动”取代了民众的政治参与,民众从参与主体变为政治运动和政治教育的对象。国民政府对地方自治具有“工具主义立场”。地方自治无法根植于威权主义的政治土壤之上,人权丧失保障,地方自治也不可避免地徒有其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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