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國籍法

《荷蘭國籍法案》旨在界定荷蘭公民的定義,並規範加入及退出荷蘭國籍的方式。

根據此法案的規定,荷蘭公民身份主要以血統主義界定,並於特殊情況下實施屬地主義。

歷史
最早的一部《荷蘭國籍法案》(下稱「舊國籍法」)於1850年-{制}-訂,清晰界定荷蘭國籍與公民權的定義,以填補既有法律對國籍解釋的空白。而在1892年,舊國籍法經過一次重大修訂,確立以父系血統主義為基礎的國籍判斷原則,並一直沿用至1985年。

為配合荷蘭政府擬於1985年中起,嚴格執行歐洲各國簽訂的《減少多重國籍狀況協定》,加上舊國籍法中荷籍無法循母系傳承。因此,荷蘭國會於1984年12月通過經大幅重寫的《荷蘭國籍法案》,以解決上述問題。法案隨後得到荷蘭女王御准,並於1985年元旦起生效。

取得荷蘭國籍
憑出生途徑
根據現行的新國籍法,-{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可循世系資格繼承荷蘭國籍:
*婚生:其父或/及母任何一方為荷蘭公民(不論出生地)
*非婚生:其生父必須為荷蘭公民,且於出生前已向當局申報

除此以外,荷蘭國籍法亦規定部分人士,可憑屬地原則自出生起成為荷蘭公民:
*父或/及母一方尚未入籍,但具備荷蘭永住權,並於荷蘭領土出生
*任何於荷蘭領土、船舶或飛機上尋獲的孤兒,且在5歲前生父/母身份仍未確定

憑出生以外途徑
在新國籍法的框架下,外國人或其他與荷蘭有聯繫人士,可按照所需條件,循常規歸化或國籍選擇手續入籍。
歸化
在一般情況下,外國人必須循歸化手續入籍,並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18歲
*於荷蘭住滿5年,並已具備永住權證,期間亦不能有任何刑事紀錄
*於「荷蘭語作為第二語言考試」中獲取一級或二級成績,以證明語言能力達標;同時,亦須於公民考試中取得合格成績
*放棄外國國籍(以下情況除外:原籍國法律或/及政策不容許、於荷蘭土生土長但未曾入籍,或經當局甄別為難民)

然而,特定人士於申請入籍時,可於居住年期要求方-{面}-,獲得不同程度的減免:

國籍選擇
若申請人與荷蘭有一定程度的聯繫,則可申請循國籍選擇手續入籍,僅需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資格,以證明其聯繫即可:
*於荷蘭土生土長,但不合資格憑出生而取得荷籍(持外籍人士適用)
*於荷蘭土生土長,並住滿最少連續3年(無國籍人士適用)
*自4歲起已於荷蘭定居,直至最少18歲
*已退出荷蘭國籍,但仍於國內合法居留最少1年
*與荷蘭公民結婚最少3年,並定居最少連續15年
*65歲或以上長者,定居最少連續15年
*由荷蘭公民撫養最少3年
*符合「隱性荷蘭人」定義(見下文)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人士申請國籍選擇時,無須放棄外國國籍。

有關「隱性荷蘭人」的安排
按照舊版國籍法,荷蘭公民身份不能循母系血統承傳。為解決新法訂立前相關人士的身份問題,當局曾於1985-87年間推出特別入籍安排,容許-{只}-有母親一方具備荷蘭國籍、且並非婚生的人士(下稱「隱性荷蘭人」),循國籍選擇途徑成為荷蘭公民。然而,由於推廣不足,不少合資格人士無法趕及在限期(即1987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記。

在隱性荷蘭人權益團體等持份者施壓下,當局最終在2008年訂立特別法案,以設立供有關人士入籍的永久安排。上述安排於2010年10月1日起推出 ,資格如下:
*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出生(即舊國籍法被廢止前)
*-{只}-有母親一方具荷蘭國籍
*未及於1987年12月31日前登記,而無法循特設安排成為荷蘭公民
*無犯罪紀錄

根據法案規定,上述人士的荷蘭公民身份,均透過「國籍選擇」途徑取得。

喪失荷蘭國籍
如有以下三種情況的其中一種,有關人士將自動喪失荷蘭國籍:
*取得別國國籍後未有申報:凡年滿18歲、自願取得別國國籍,又未有在十年內向當局申報者,會被自動退出荷蘭國籍。
*於海外定居:若有關人士自出生起同時獲得別國國籍、一直於當地定居,且於18歲後十年內未有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申領/續領荷蘭護照
**申請保留國籍

他們將被自動退出荷蘭國籍。
*強-{制}-剝奪:若荷蘭公民被查出有以下行為,將被剝奪國籍:
**參與伊斯蘭國相關恐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前往相關衝突地區,並打算加入該組織)
**申請入籍時弄虛作假,並被查出,或未有於歸化後如期放棄原有國籍(追溯期為入籍後12年內)
**於荷蘭對外戰爭期間加入敵軍

有關保留國籍手續的資格
根據2003年4月1日的修訂,以下荷蘭公民-{只}-需於屆滿18歲,或入籍別國日期起十年內主動申請,即可合法持有荷蘭與第三國多重國籍:
*已填妥及簽立的二聯申請及聲明表格,包括:
**效忠聲明書
**放棄外籍聲明書(申請國籍選擇者不適用,下同);或
**豁免放棄外籍申述書(如適用)
*有效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出世紙
*有效荷蘭永住權證或同等證明文件(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獲豁免)
*公民考試及「荷蘭語作為第二語言考試」合格證書(申請國籍選擇者獲豁免)

若旅行證件及出世紙並非以荷蘭法定語文(即荷蘭文、英文、法文或德文)刊印,申請人需同時提交該等文件的翻譯副本。

而在提交申請的同時,尚需繳納相應的申請費。按照現行收費表,單人申請歸化費用為€945,而申請國籍選擇為€200。

後續步驟
在交齊申請文件及繳交費用後,有關申請將提交移民及歸化局,進行最長為期一年的審查。完成後,有關結果將以信件寄送予申請人;若申請被拒,有關人士可於一個月內申請上訴。

而在收到批-{准}-信後,申請人尚需依期出席公民宣誓儀式,才能成為荷蘭公民,並獲發入籍證書。現行誓詞/確認詞如下:

英文語意如下:

中文語意如下:
{{Cquote2|我謹此宣誓,我將尊重荷蘭王國的憲-{制}-秩序,及其自由與權利;同時,我謹此宣誓,我基於自己的國籍,定當忠實地遵守法規。願上主保佑我(確認詞結尾為:「此誓」)。}}

荷蘭公民的權利
荷蘭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具備歐盟公民身份
**可於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
**參與歐盟及荷蘭國內各級選舉
**在海外急需協助時,若荷蘭於該國並無設立駐外機構,可向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同類機構求助
*合資格申領(及續領)荷蘭護照及身份證,當中前者可於全球188個國家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

註解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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