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審計長

審計長是中華民國審計部之機關首長,任期6年。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秉承監察院院長之命,綜理審計部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沿革
審計長前身為行憲前之審計部部長,原率審計部隸屬國民政府監察院。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後,《審計部組織法》於翌年配合修正,審計部裁撤部長職位,改設「審計長」,並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審計部雖依《監察院組織法》及《審計部組織法》規定,機關組織隸於監察院,審計權亦屬《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規定監察權之一部,然實務上審計長及各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權之行使不受監察院之指揮,亦不受其他國家機關之干預。
任職資格
行憲前,審計部部長初未明文規範任命資格,僅明定其職等為特任。改設審計長後,依現行《審計部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其提名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列表
本列表僅列出自國民政府審計院改制為審計部以降歷任首長。

參見
*中華民國審計部
*監察院
*五權憲法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s://www.audit.gov.tw/p/412-1000-138.php 審計長] ,中華民國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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