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区,简称特区,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福建省历史上的准县级行政区划,存在于1935年至1945年期间,其职能在1937年之后与县几乎平级,仅名义上仍归县辖。特种区是福建省政府为方便加强管理地方行政并为建县做准备而设立的行政区划,而所设置的12个特种区中,仅有4个特种区最终设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两个县再次被裁撤),而国民政府官方承认特种区作为行政区划存在,但始终认为其是一种临时设置的区划,多次督促福建省将特种区转变为其他正式单位。
成立背景
县政府对地方管理的制度缺陷
清朝时期,福建省的一些县份为对地方实施有效的管理,将县丞派驻地方,以便催收税务及更好地管理地方政治。民国初年,县丞被陆续撤销,部分地方直接设县(如平潭、金门),而有的地方则改制为县佐或直接裁撤地方管制机构并改设区公所,而原本被下放到地方的权力收归县政府后,县对地方的管控有所减弱(如周墩、柘洋)。与此同时,有些新兴的城镇因制度因素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空间与系统管理(如三元地区)。。然而闽变期间,十九路军几乎没有对地方建立进一步的管控体系,同时中华共和国对中国共产党运动持宽容政策,不予镇压,以至国民政府重新控制福建之前,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根据地在此期间得到了空前的扩大。
1933年底,国民政府与中央政府尚在江西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进行了四次战争,剿总在江西设立了“特别区政治局”,级别等同于县,受剿总和江西省政府双重领导。但由于中央红军随即长征离去,特别区政治局仅存在不到一年即被裁撤。福建省政府基于江西的特区模式,在1935年亦开始建立类似的“特种区”,但其根本目的有别于江西的军事管制,更多是为了方便管理地方。
1936年3月12日,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区署组织规程》,新增上洋、周墩、柘洋、石码(属龙溪县)和峰市(属上杭县)五个特种区并呈报国民政府获得批准。此时,特种区作为县辖境的一部分,地方行政能力有所提升。
准县行政区
1937年,福建省政府颁布新规章,新规章仅规定特种区“辖境仍视为原县境内之一部”,但删去了县级政府对特种区的管理章程,特种区直属行政督察区,区内所任用的人员不再向县政府呈报,而是直接向省政府报备。新成立的特种区出现了不与原县各区联系的情况,在划界时也与原属的县份有所冲突。,水吉、三元特种区则升格为县。
预备县级行政区划
1939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基层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改制,福建省政府也拟撤销特种区,将其升格为县,但周墩、柘洋二特种区仍不满足设县条件,作为特种区被继续保留。,三元县则与明溪县合并为了三明县,成为三明专区的行署所在地。
特种区列表
下表列出1935年至1945年期间福建省先后建立的12个特种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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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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