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英語:Collective Land;俄語:Коллективная земля;韓語:집단토지),是社會主義國家及共產主義政權在土地生產資料公有制改造中,形成的一種特定土地所有權形式。
與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的「國有土地」不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特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合作社、集體農莊或村集體)的成員集體 。
在20世紀至今的共產主義實踐中,集體土地制度是消滅土地私有制、推行農業集體化的核心產物。
集体土地(),是墨西哥的一种法定土地划界,墨西哥聚居地的一种,是用于农业的公共土地区域,社区成员拥有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由州持有。在现代,人们获得了集体土地,他们将在他们的地號中单独种植,并在政府监督下集体维护公共财产。
名称
Ejido,源自拉丁语“exitus”意为“出口”,Ejido 是“一个城镇的田地,毗邻城镇,没有耕种,牲畜通常聚集或打谷场建立的地方”。西班牙皇家学院的《西班牙语词典》的简短而密集的定义的第一部分是指它的公共性质,第二部分是它的外围位置,第三部分是它的荒地条件,第四部分是可能的用途。
集体土地在城镇之外,可以是草地或林地,因此它们可以自由地扩大人类住区。
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在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體系下,「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共同構成了土地產權的雙軌制 。
國有土地
*所有權主體:國家(全體人民,由政府代為行使)。
*主要地理分佈:城市、礦山、河流、軍事基地、國營農場。
*流轉與商品化:產權界定清晰,使用權可自由出讓、轉讓、抵押。
*政治與福利功能:作爲國家經濟建設與宏觀調控的基礎工具
。
集體土地
*所有權主體:集體經濟組織(如特定村集體或合作社成員)。
*主要地理分佈:農村、城市郊區、農用地、農民宅基地。
*流轉與商品化:轉讓受法律嚴格限制,通常不得直接進入商品市場。
*政治與福利功能:作爲農民群體的生存保障與社會福利底線。
相关条目
- 墨西哥行政区划
- 墨西哥聚居地
參考資料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