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妓

官妓官伎,又称公妓公娼。一般认为,这是官妓的开端。當時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類不同背景的女性:

由鄉村流入城市謀生困難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業者家庭的女眷;

充當奴隸的女性;

由戰敗國所俘虜的女性。

在此後,當時的許多諸侯也爭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名目。

唐朝时,“妓”虽然仍是音乐歌舞、绳竿球马等女艺人的统称,但已用来称呼提供性服务的职业娼妓。一般不将宫伎、家伎视为賣淫者。

是否将唐朝官伎视为卖淫者,有不同意见。有研究者称营妓提供性服务,但官伎一般不提供性服务。”

以唐长安城为例,真正的性工作者是平康坊内的妓女。教坊歌妓来源于平民出身但家庭贫困,因此选择从艺的女子,其他一些来源于世袭的艺人家庭。。平康坊内的妓女则大来源于被拐卖,被诱骗的女子。有研究者指,唐代著作中,常用官妓之称,但长安妓女却无一处称作官妓。当时,教坊女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官府不供给衣食,由她们自行营业。相对地方官妓受到藩鎮割據而被地方长官垄断的局面,到唐朝中后期,长安官妓逐步向自由职业娼妓转化。而平康坊内的妓女则被限制人身自由,活动范围往往无法离开妓院,甚至去寺庙也需要向老鸨缴纳金钱。

宋朝官妓脱籍从良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般需向從六品及以上官员呈文申请,获得许可,方能由乐营将落实,反之亦然。这使得地方长官——州郡太守对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为“存在着一种隐形的张力,像一根绳索羁绊于她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时,明朝政府禁止官妓服务官员,而服务于商人、市民、士子。官员宿娼,罪亚杀人一等。宣德时,进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员。一般认为,宣德年间彻底废除官妓制度。此后,娼妓以私妓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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