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蓮臺童黨毆殺少年案是2007年在香港發生的一件命案,15歲少年胡羽熹因為與一群童黨在網吧發生衝突而相互結怨,數天後的2007年8月25日晚上,15名童黨成員到玉蓮臺向少年復仇,少年最終被圍毆致死。經警方調查後,先後拘捕及起訴涉案其中5名成員,分別被控以謀殺或誤殺罪名。2009年,香港高等法院先後裁定5名被告罪名成立,各被判處服刑5年至終身監禁不等。現時2名涉案主謀仍在潛逃。
背景
案中受害者胡羽熹(15歲),原在天主教鳴遠中學就讀中三,其體育能力出眾,是校內籃球隊代表,亦非品行惡劣的滋事份子,但學業成績平平。2007年初,他在將軍澳的球場打籃球時結交一些有黑社會新義安背景的損友,更順勢跟隨活躍於牛頭角的小頭目「老鼠發」,自此便縱情與朋友不斷吃喝玩樂的生活,他們經常去的士高泡妞、網吧打遊戲,曠課了3個月後,至6月決定退學,轉讀校外酒店管理課程。「老鼠發」經常與童黨在玉蓮臺聚集,胡羽熹亦跟隨他們在該處無所事事地玩樂
8月25日,黎建邦與其朋友伍家樂電召童黨及一群不在童黨內部的青少年到遊戲機中心的後巷見面。隨著有10多人來到,伍家樂拿出預先準備好放在後巷內的一袋鐵棍,指要用鐵棍圍毆。然後,黎建邦要求成員李卓華、文嘉達和陳子豐去玉蓮臺辨認出經常在該處流連的「老鼠發」等人。隨後全部童黨一起到附近的茶餐廳商討戰略。約晚上8時,胡羽熹和包括「老鼠發」在內的5名朋友消遣後,來到玉蓮臺的一處石長椅玩撲克牌及閒聊。至晚上10時40分左右,文嘉達和陳子豐見「老鼠發」等人已經出現便通知童黨,童黨立即回到後巷集合,伍家樂著童黨成員黃達思分發鐵棍給其餘人,最後黎建邦、伍家樂、黃達思及臨時被找來的陳浚銘等人拿到鐵棍。童黨隨即分兩批跑向玉蓮臺露天廣場左右兩旁的樓梯,包抄「老鼠發」等人,「老鼠發」等人見狀立即四散逃跑。胡羽熹逃往九龍灣方向不果,折返第三座對出的空地時。有不少居民目擊圍毆過程,礙於怕被秋後算賬而不敢阻止。
圍毆了1分鐘後,「老鼠發」折返營救胡羽熹,他大喝一聲嚇退童黨,並打電話要求同門支援及報警。大部分童黨即時向觀塘方向逃跑,但數名拿著鐵棍的童黨繼續毆打胡羽熹數次才離開。警方及救護員接報到場,將胡羽熹送往聯合醫院,隨後再轉往伊利沙伯醫院,惟因被多次重擊導致頭骨爆裂及多處肋骨折斷。惟主謀黎建邦與伍嘉樂仍未被拘捕。
審訊
2008年11月11日,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起訴5人,包括朱耀強、黃達思、文嘉達、陳子豐及陳浚銘,各人均被控告謀殺罪名,全部被告否認控罪;另外有李卓華()、崔卓軒()。控罪指5名被告聯同另外8名童黨,與正在潛逃的黎建邦及伍嘉樂在2007年8月25日於玉蓮臺第三座外謀殺15歲少年胡羽熹。控方道出開案陳詞,指出胡羽熹於案發前1個月與童黨首領黎建邦在「365網吧」相遇,黎建邦突然強行把胡羽熹的電腦遊戲關掉,雙方因而發生爭執,期間胡羽熹取來鐵棍恐嚇黎建邦。黎建邦心感不忿,便與朋友伍嘉樂召來另外15名童黨,帶備鐵棍,於案發當晚在玉蓮臺一帶找胡羽熹報復,最終胡羽熹被童黨圍毆重創,翌日死亡。(案件編號﹕HCCC 85/2008)
證人作供
玉蓮臺第三座的一名居民出庭作供,指2007年8月25日晚上10時40分左右,他歸家途中突然聽到一聲巨響,應聲看去見胡羽熹被街道工程的竹棚絆倒,隨即有12至13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從後追上。當中有4至5人手持鐵棍毆打胡羽熹的頭部和身體,沒有武器在手的人則腳踢胡羽熹,部分人在旁圍觀。1分鐘後,居民見形勢不妥立即報警求助;不久也有與胡羽熹相熟的人(即「老鼠發」)從附近巴士站大喝一聲,將大部分襲擊者嚇退,即時向觀塘方向逃跑,但仍有2至3人以鐵棍毆打胡羽熹數次方才離開。該嚇退襲擊者的人立即上前擁着胡羽熹,同時致電友人要求增援。。
李卓華、崔卓軒等3名污點證人表示,他們各因爲未能及時與童黨通過設有密碼鎖的通道而沒有到達案發現場、或是在分發鐵棍時沒有拿而免於起訴。他們表示,襲擊時與首被告朱耀強站在一旁觀看,當胡羽熹被童黨按在地上圍毆時,他們感到很害怕。控方亦問及其餘被告的參與程度,他們表示有看見次被告黃達思與4名童黨同時腳踢胡羽熹,隨後跟著童黨一起逃跑。李卓華亦指出,他本來負責辨認「老鼠發」等人的角色,但由於其視力不好,而把辨認工作交給第3被告文嘉達及第4被告陳子豐。另外,他曾向在現場的朋友忠告「不要隨便拿武器」,惟第5被告陳浚銘沒理會忠告,從第2被告黃達思手上接過鐵棍;但他卻沒有看見陳浚銘出現在襲擊過程內,只在逃離現場時才遇到,然後陳浚銘將手裡的鐵棍扔進垃圾袋處理。。胡羽熹被追上後隨即被童黨圍毆,而他則和另外2名童黨站在30米外的半圓樓梯上旁觀。襲擊過後童黨逃往麵店。控方表示,雖然朱耀強沒有直接傷害胡羽熹,但由於他明知道童黨的復仇行動是要使用嚴重暴力,及在襲擊過程中只站在一旁,並沒有加以阻止,導致胡羽熹死亡,因此需要控以謀殺罪名。及黃達思見屬於敵方的胡羽熹及其朋友,便立即手持鐵棍追着,但沒有毆打過胡羽熹。襲擊後,他和童黨回到後巷處理鐵棍,然後一起去麵店。案發翌日,他從報紙得知胡羽熹不治,故馬上告知母親他參與襲擊。他解釋,襲擊時他僅假裝追著胡羽熹,好讓伍嘉樂以為他有盡力報復,因為他認為不參與襲擊就會遭伍嘉樂等人毆打,而沒勇氣拒絕參與;但鑑於部分被告年輕且受主腦黎建邦唆擺,故決定行駛對青少年罪犯謀殺罪成的酌情權,不判處案發時未成年的被告終身監禁,而根據參與程度判刑。
由5男4女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後,一致裁定除了文嘉達謀殺罪名不成立而改為誤殺罪成外,其餘4名被告均謀殺罪名成立。由於朱耀強案發時年滿18歲,故即時被判處終身監禁。至於黃達思、文嘉達、陳子豐及陳浚銘等4名在案發時未成年的被告,則待法官索閱背景報告後,在2月17日被分別判處監禁20年、5年、16年及18年。
10月21日,首被告朱耀強、第4被告陳子豐和第5被告陳浚銘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審法院指謀殺及集體毆鬥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各被告是青年,亦必須判以重刑,故沒有理據推翻高等法院的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法院案件編號:FAMC 19 & 20/2011)
參見
*天瑞邨麥當勞圍毆命案
*澳門新口岸倫敦街卡拉OK圍毆命案
*李泰龍
注解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KSAR v. CHU YIU KEUNG AND OTHERS [https://www.hklii.hk/eng/hk/cases/hkcfi/2009/2048.html HCCC 85/2008](依例判處終身監禁的報告)
*HKSAR v. WONG TAT SZE AND OTHERS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i/2009/2066.html HCCC 85/2008] (黃達思、文嘉達、陳子豐、陳浚銘的判刑報告)
*HKSAR v. CHU YIU KEUNG AND OTHERS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a/2011/7.html CACC 27/2009] (上訴法庭判詞)
*CHU YIU KEUNG v. HKSAR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a/2011/73.html FMAC 19 & 20/2011] (終審法院判詞)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