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要港部水道,是台灣日治時期因應日本海軍於澎湖廳設立馬公要港部所建的基礎供水設施。明治43年(1910年)四月,日本海軍啟動調查策畫,大正三年(1914年)正式開工,並於大正五年(1916年)竣工,是澎湖群島境內第一處水道設施。根據1913年興建預算編列為166,857日圓。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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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二年(1869年),日本結束戊辰戰爭,推翻德川幕府、確立以擁戴明治天皇組成新政府,引進西方軍事、科學、教育、法律、工程等等學問,徹底改革日本政府體制,影響至鉅,其中也包含注重公共衛生、現代化都市的建設理念。
而針對日本軍隊所駐紮城市,為確保軍隊戰力,乾淨飲用水對於衛生環境、預防傳染病皆非常重要,於是不論是日本陸軍或者日本海軍,都會向中央政府爭取建置「水道工程」;海軍由於軍艦停泊港口,需提供大量補給水源,海軍工廠運作時亦需大量用水,對於水源的需求比陸軍更迫切。普遍而言,海軍用的軍港常有獨佔水源地、設置軍港專用水道的需求,往往會排擠市街民生需求的供水。日本統治臺灣之初,各地皆面臨的飲用水不足、傳染病等問題,因臺灣民間尚有各界反抗勢力,紛亂不休,尚無力大興土木建置水道工程,駐紮澎湖的日軍僅能使用海水蒸餾機,稍解水源短缺之急。)」、「雙頭掛(今興仁里)」、「石泉」四處湧泉,軍方檢測水質之餘,亦委託臺灣總督府派員調查平均每日湧水量(觀測 160 日),水質與水量通過檢測後,確定湧泉具備開發價值。明治45年(1912年)七月,日本海軍提交飲水設施建設計畫,以湧泉總湧出量 45 噸進行海軍、陸軍以及臺灣總督府(澎湖廳)三方分配,並依水量分配量分攤費用。、保正、警察等官吏,統籌及簽署移轉買賣契約,在大正二年(1913年)二月間完成水道的土地徵收事務。民有地徵地總面積達 590,821 坪,又含 278 棟建築物、41 口水井、1 處貯水池、1511 座墳墓,徵地總金額為 73,650.09 元。(土地所有權不詳者,以補償業主代理人方式辦理土地讓渡,計發放補償金 649.6 元。)
2020年,在要港部水道水源地的鐵線雙港仔海岸附近,發現「誥贈宜人五代顯祖黃門陳氏佳城」與「例贈安人三代祖妣黃門鄭氏之佳城」兩塊墓碑,其中「黃門陳氏」是黃濟時的祖母、「黃門鄭氏」則是黃濟時之妻,皆為清末日治初期黃濟時家族的墓碑,可佐證馬公要港部水源地與黃家祖地之關聯性。]]
馬公要港部水道竣工之後,暫時解決海軍、陸軍以及官廳等人乾淨水源的需求,但隨著馬公(媽宮)市街人口日益密集,船舶往來頻繁,漸漸有供給馬公市街軍民水道的需求,澎湖廳以及馬公街同時極力向臺灣總督府爭取興建「馬公水道」的計畫。大正15年(1926年)9月4日,臺灣總督府派遣技師伊澤來澎湖,進行實地勘查;後此計畫亦獲得日本海軍以及陸軍的支持及金援,昭和二年(1927年)3月31日,「馬公水道」工程計畫正式提出,同年5月20日獲准通過,嗣後興工。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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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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